长三角律师网
介绍贿赂罪与受贿罪共犯的区别是什么

首页>>法律知识

    相信您对受贿罪和贿赂罪都比较了解,但您对介绍贿赂罪和受贿罪共犯了解多少呢?是否知道什么是介绍贿赂罪?什么是受贿罪共犯?又是否了解介绍贿赂罪与受贿罪共犯的区别是什么?下面就将为您一一解答!

一、什么是介绍贿赂罪
介绍贿赂罪是指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情节严重的行为。介绍贿赂罪在主观方面属于故意,即明知是在为受贿人或者行贿人牵线效劳,促成贿赂交易。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在行贿人和受贿人之间进行联系、沟通关系、引荐、撮合,促使行贿与受贿得以实现的行为。构成介绍贿赂罪还必须具备情节严重的条件。《刑法》有关介绍贿赂罪的条文规定:第三百九十二条
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什么是受贿罪共犯
我国《刑法》第25条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受贿罪共同犯罪也必须符合刑法的这一规定,其犯罪构成如下:一是犯罪主体中至少有一人是国家工作人员;二是各犯罪主体侵犯的客体都是国家的廉政制度;三是受贿犯罪主观方面具有共同受贿犯罪的故意;四是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各犯罪主体相互配合进行受贿犯罪。
三、介绍贿赂罪与受贿罪共犯的区别
从犯罪构成上分析,构成介绍贿赂罪,行为人在主观上必须具有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的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贿赂人具有行贿意图或者明知国家工作人员有受贿意图,而故意充当“掮客”,从中穿针引线,牵线搭桥。也就是说,介绍贿赂的行为人是在他人有了行贿或受贿的故意的情况下,才从中沟通、撮合的。这就犹如市场经纪人的作用一样,有买方和卖方的情况下,才从中说合成交生意的。在客观上,表现为在行贿、受贿双方之间进行引荐、沟通、撮合,促使行贿与受贿得以实现的行为。沟通、撮合行为本身既非受贿行为,也非行贿行为,而是独立的介绍贿赂行为。而受贿罪中的共同犯罪,应理解为各共同犯罪人之间有共同的收受或索取贿赂的故意,并实施了共同的收受或索取贿赂的行为,即受贿罪被告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利益,其同事、家属或亲友伙同其共同参与收受财物的共同犯罪案件。通过上文的介绍,相信您对介绍贿赂罪与受贿罪共犯的区别也有了一定的了解。它们一个是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一个是属于共同受贿,但不管是哪一种,都是我国法律所不允许的,都属于犯罪。如果您对此问题还有疑问,请及时联系的在线律师,让我们为你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帮助您争取更多利益。




⊙声明:本页内容仅代表发帖者个人观点,不代表本站同意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涉及侵权或违法违规,请点此举报

·刑事责任年龄的划分是怎样的
      刑事责任年龄是决定一个行为人是不是要承担刑事责任,承担多大的刑事责任的关键性因素之一,并且其与刑罚的适用及诉讼程序的适用都密切相关。那么,刑事责任年龄的划分是怎样的?接下来,我们将围绕这一问题为您做简要分析,希望可以为您提供一些帮助。一、刑事责任年龄的划分是怎样的1、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根据......


·保险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是不是有很多人不懂保险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我们可以来看看这个问题。如何判断构成要件是很简单的,而涉及到这个问题的时候,就要先查阅资料和相关法律法规,来确保做得正确。通过一定的求证和查阅,才可以让你在面对此类问题的时候保持理智和聪慧,不犯低级错误。保险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保险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盗窃后赃物已归还那是算盗窃罪吗?
      盗窃罪在生活中非常常见,我们都知道,触犯了盗窃罪是会被判处刑罚的。但是如果盗窃财物后,心生悔意,把盗窃的赃物归还了,那么还会不会构成盗窃罪了?接下来,请看我们下文讲解。一、盗窃后归还赃物还算盗窃罪吗根据《刑法》第264条的规定,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


·刑事证据三性审查判断技巧有哪些
      刑事证据三性审查判断技巧有哪些证据被誉为“诉讼之王”。认定事实应从证据三性入手,从形式和实质两方面判断,以利于正确适用法律。证据具有合法性、客观性和关联性三大特性,简称为证据“三性”。审查证据“三性”是公安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和律师在刑事诉讼中不可或少的重要一环,也是认定案件事实的前提和基础......


·未成年犯罪惯犯成立的条件是什么,有哪些处罚规定?
      未成年人,指的是未满十八周岁的人。但是未成年人犯罪的处罚规定,所涉及的是已满十四周岁,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通常情况下,未成年人犯罪是由于触犯了法律,或者实施了危害社会等行为,而且对于未成年犯罪惯犯是有一定的成立条件的,下面我们将其条件的详细内容介绍给您。一、未成年犯罪惯犯成立的条件在刑事法律中......


·存款准备金利率是多少
      存款准备金利率是多少?存款准备金利率是多少存款准备金利率分为法定存款准备金利率和超额存款准备金利率。(一)法定存款准备金是金融机构按照其存款的一定比例向中央银行缴存的存款,这个比例通常是由中央银行决定的,被称为法定存款准备金率;如果中央银行提......


·检察院抗诉书
      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决定提出抗诉的,应当制作抗诉书www.njLawyer.cn。抗诉书是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提出抗诉的法律文书,也是引起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再审的法律依据。抗诉书应当载明:抗诉的检察院,抗诉案件的原......


·讨债的诉讼时效是多久
      讨债的诉讼时效是多久,讨债要提供哪些证据在一项债务已过诉讼时效时,如果债务人没有自愿偿还该笔债务,债权人将很难追回债款。为了避免这样的情况出现,就需要债权人了解清楚讨债的诉讼时效是多久,否则自身利益就有可能受损,下面我们为你做详细解答。一、......


·交通事故官司注意事项有哪些?
      发生交通事故无疑是一个家庭的不幸,争取交通事故的正当利益就成了人们密切关注的事项。交通事故官司注意事项除了聘请一个具有高专业知识的律师之外,还有很多方面需要我们注意。今天,我们就为您剖析一下想要赢得交通事故官司需要的注意事项。一、不要随便......



安徽 王庆磊律师
副主任 法学学士 
18056899334

江苏 顾小东律师
副主任 法学学士 
18013892489

福建 陈建青律师
主任律师 执业22年
18567906376

江苏 姜舂律师
副主任 执业15年
18921344401

江苏 徐志勇律师
主办律师 双学士 执业21年
18168563608
⊙相关内容
·绩溪县看守所
    安徽省绩溪县看守所位于绩溪县华阳镇柏枝新村140号,是公安部授予的“二级看守所”。是绩溪县看守所关押犯罪嫌疑人的场所。绩溪县看守所限制自由,禁止家属会见,可以聘请律师去绩溪县看守所会见了解案情、取保候审、从轻或者减轻情节,是否构成犯罪等......


·南京律师在线
    南京律师在线为您提供免费的南京法律咨询,你可以向在线律师询问法律问题,南京在线律师为您免费解答法律咨询、法律法律知识和法律法规,提供南京律师热线电话、南京在线律师qq、南京律师微信群等多种南京免费律师在线咨询方式,方便您在线免费咨询南京律师、在......


·秦皇岛刑事辩护律师谈抓住关键点达到辩护目的技巧
      刑事辩护律师的目的,就是尽量的维护委托人的权益,但是如果我们仅仅是让法官可怜我们的委托人,或是求他们维护我们的辩护目的,基本上是不可能的,我认为只有我们抓住了司法机关案件里的瑕疵,他们才会与我们谈判,才会更容易的达到我们的维护委托人的目的,......


·武汉专业刑事律师成功代理杨某某职务侵占罪获得轻判
          武汉专业刑事律师成功代理杨某某职务侵占罪获得轻判    【案情简介】——被告人杨某某利用职务之便先后从20余家客户处收取货款200余万,用于个人消费,所获赃款挥霍后,投案自首。    ......


·债权和债务的关系是怎么产生的?
      债权和债务的关系是怎么产生的?一、债权和债务的含义债权是得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作为或不作为)的民法上权利。债务是指由过去交易事项形成的,由单位或个人承担并预期会计导致经济利益流出单位或个人的现时义务,包括各种借款、应付及预收款项等。合同是引......


·湖南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是什么
      年湖南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是什么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土地资源日渐紧张,由于规划的有关问题,需要对部分房屋进行拆迁处理以此更好地利用土地资源。在进行拆迁的时候需要对房屋的所有人进行一定的补偿,以此来维护房屋所有人的合法权益,使其可以顺利地度过房屋......


·离婚时哪些农村房屋可以分割
      农村房屋是指在农村集体土地上所建造的房屋。在农村,房屋是离婚时分割财产的重点。由于农村房屋与城市商品房在性质上、分割方式上存在很大的差别,很多人都不清楚离婚时哪些农村房屋可以分割。下面就让我们来为您解答吧。一、离婚时哪些农村房屋可以分割......


有法律问题?在此提问:
*事发地:
*手机号:
最新法律咨询
·哺乳期内被辞退,可以得到怎样的赔偿和怎么维权
·我想咨询一下,欠款超过3年,还能解决办法吗?
·问问我们上个月已经办好了房产抵押贷款手续房产中介不给我们购房合同我们要怎样才能拿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之间转让股权需要交缴哪些税款
·请问我们现在应该怎么做?
·农村盖好房子,去大队申请门牌号,派出所登记认可符合规定san
·我的狗被误诊了,前几天我的狗在啦血
·感情不和分居五年,期间每年中途会一次同房,离最后一次同房至今
·请问怎样才能知道小产权房用地不是农耕地
·你好!上班其间左膝筋断裂属于几级伤残

收藏-转发-分享给朋友
律师文集
长三角律师网www.csj64.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