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三角律师网
强奸罪共犯如何处罚
首页
>>
法律知识
在强奸犯罪当中也是可能存在共犯的,而这里的共犯就有可能包括女性了,毕竟女性可以帮助、唆使男性实施强奸行为。那此时对于强奸罪共犯如何处罚呢?请跟随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具体了解。
一、强奸罪量刑规定
根据刑法规定,犯强奸罪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对于奸淫幼女的,以强奸罪定罪并从重处罚。究竟哪些行为属于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严重的,法律共列了五项情形,即:
1、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2、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3、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4、二人以上轮奸的,这里所说的“轮奸”,是指两个以上的男子在同一犯罪活动中,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对同一妇女或幼女进行强奸或者奸淫的行为;
5、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这里所说的“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是指因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导致被害人性器官严重损伤,或者造成其他严重伤害,甚至死亡的。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只要具有上述所列五种情节之一的,就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况依法应当予以严惩。
二、共犯如何处罚
(一)主犯如何处罚?
刑法第26条第3款和第4款对主犯的刑事责任问题作了专门规定。根据这一规定,主犯的刑事责任可分两种情形:
1、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2、对其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二)从犯如何处罚?
刑法第27条第2款规定:“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从犯的刑事责任是同主犯应负的刑事责任相比较而言,比主犯应受到的刑罚处罚要轻。但也不是说,所有的从犯实际受到的处罚一定比主犯轻。因为主犯可能具有从轻或者减轻甚至免除处罚的情节(例如自首),当从犯没有这样的情节时,当然不应随主犯的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而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三)胁从犯如何处罚?
由于胁从犯是被胁迫而参加的,从主观上不是完全出于自愿或者自觉,从客观上说胁从犯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也比较小,是共同犯罪中社会危害性最小的共同犯罪人。因此,刑法第28条明确规定:对于胁从犯,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为了对胁从犯正确地适用刑罚,我们首先要科学地理解胁从犯的犯罪情节。一般来说,胁从犯的犯罪情节应从两个方面来理解:
一是被胁迫的程度。因为被胁迫的程度与其意志自由程度是成反比例的,当然也与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程度成反比例。被胁迫的程度轻,说明他参加犯罪的自觉自愿程度大一些。相应地来说,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程度也要严重一些,反之亦然。
二是胁从犯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由于胁从犯是被胁迫而参加犯罪的,一般来说,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比较小,这也是在对胁从犯处罚时必须考虑的一个因素。因此,在查明胁从犯的上述两个犯罪情节的基础上,对胁从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四)教唆犯如何处罚?
根据我国刑法第29条的规定,确定教唆犯的刑事责任应当注意以下三点:
1、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这是对教唆犯处罚的一般原则,因此,教唆犯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起次要作用的是从犯。
2、教唆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刑法之所以这样规定,主要是为了更好地保护青少年,防止坏人唆使和利用青少年进行犯罪活动,因为不满18周岁的人,思想不够成熟,社会经验不足,辨别是非能力不强,容易听信坏人的挑唆而走上歧途。因此,对于教唆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的教唆犯,予以从重处罚,是完全必要的。
3、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这种情况在刑法理论上称为教唆未遂。因为被教唆的人没有犯所教唆的罪,教唆犯所预期的教唆结果没有发生。这在主观上表现为教唆没有得逞,在客观上表现为教唆犯的犯罪构成要件还不完全齐备。而且,教唆犯之所以没有得逞,是由于教唆犯意志以外的原因。因此,在这种情况下,教唆犯完全符合我国刑法中犯罪未遂的特征,应视为教唆未遂。
三、强奸罪共犯如何处罚
由于共犯中根据所起到的作用不同,分为了主犯、从犯、胁从犯以及教唆犯等等,在不同的身份下,对强奸罪共犯的处罚实不同的,各位可以适当参考一下上述内容。若在这方面还有疑问的话,请直接来电咨询我们的在线律师。
⊙声明:本页内容仅代表发帖者个人观点,不代表本站同意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涉及侵权或违法违规,
请点此举报
。
·
绑架未遂逮捕后多久判刑
犯罪嫌疑人涉嫌绑架罪后,公安机关就会对犯罪嫌疑人进行逮捕,等到收集完证据之后再让检察院提起诉讼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但是这个阶段是需要一个比较长的时间的,那么绑架未遂逮捕后多久判刑呢?这个问题让我们来为您解答。一、绑架未遂逮捕后多久判刑其实绑架罪时属于行为犯,也就是说只要犯罪嫌疑人控制了被害人......
·
危害公共安全罪司法解释是怎样规定的
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我国针对侵害不特定人群利益的违法行为而设置的法律。有些侵权行为并不仅仅是侵害了一个人的权利,而是侵害了多数人的利益,此时,就适用于危害公共安全罪。今天,就来为您解读下危害公共安全罪司法解释。一、危害公共安全罪量刑根据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相关法律规定,对违反治安法的犯罪主体实行以下量刑......
·
提出刑事案件管辖权异议的主体是谁?
提出刑事案件管辖权异议的主体是谁?由于我国“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在“刑事诉讼法”中没有涉及管辖权异议制度的内容及规范。因此为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维护司法公平公正,我们应当尽快建立我国刑事案件管辖权异议制度。那么,刑事管辖权异议的主体是谁,应在什么时间提出异议呢?以及如何确定管辖权?下面就让的......
·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是不是存在?
现在有些人急功近利,为了达到某些利益,从而生产不合格的或者真假混合一起销售,这种行为严重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扰乱了社会经济发展的有序进行,是否属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未遂罪,这个近年来受到了社会各界以及各界人士的广泛关注和热烈讨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是不是存在?下面我们将为您做详细解答。一、从......
·
犯罪人可以保释吗?
犯罪人可以保释吗?一、保释保释是指在被逮捕的人提供担保或接受特定条件的情况下将其释放的制度。在英美法系,保释制度已较为发达,立法趋于完善,司法实践经验也较为丰富。二、犯罪人可以保释吗公安机关对于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拘留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
·
人体死亡以后司法鉴定多久出结果?
司法鉴定对于很多案件来说非常重要,对于人体死亡涉及到案件问题,更是需要司法鉴定,那么对于人体死亡后司法鉴定有哪些程序以及需要多久时间的相关问题,我们为您简单解答一下。一、死亡司法鉴定一般多久出结果?一般在7日内完成,法律依据:《公安机关鉴......
·
在北京劳动争议仲裁时效如何计算?
在北京劳动争议仲裁时效如何计算?一、仲裁时效仲裁时效为一年。关于仲裁时效的期间,现行的劳动法第八十二条规定:“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而民法通则规定的一般民事权利时效为两年,特......
·
劳动者借助互联网平台为用工方提供劳务的,劳动关系如何认定?
1、网络平台用工具有许多有别于传统用工形式的特点,并且现实中出现了许多诉讼和纠纷。美国、德国的平台经济走在世界前列,有关网络平台用工的争议案件较多并广受关注,对其实践的考察于我国具有重要参考价值。2、不同于传统的"用人单位+劳动者"的用工模式......
·
离婚诉讼的审理程序是怎样的
当下,离婚诉讼时有发生。其中离婚诉讼的审理过程又尤为重要,而现实中不少当事人却不是很了解离婚诉讼的程序。那么离婚诉讼的审理程序具体是怎样的呢?正确了解离婚诉讼的审理程序对当事人来讲也是有利的。接下来,我们就为您作息详细解答。离婚案件的审理程序......
江苏
谢庆斌律师
执业17年
13921104310
江苏
章浩律师
副主任 法学学士
18951945636
上海
唐敏峰律师
执行主任 执业14年
18501560386
广东
陈芝廉律师
法学硕士 执业9年
18620487148
安徽
史微微律师
部门主任 法学学士
15955028395
浙江
何强律师
副主任律师 法学硕士 执业14年
18868876507
⊙相关内容
·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擅长离婚案件、离婚财产分割、离婚子女抚养、离婚监护权等案件,为当事人提供离婚诉讼案件的法律服务。▲南京离婚律师谈离婚损害赔偿:下面就四种婚姻过错责任所应承担的损害赔偿额分析如下: 1、关于因重婚的过错责任所应承担的损害赔......
·
南京市建邺区看守所
南京市建邺区看守所位于江苏省南京市白下区石榴园28号(已经合并至南京市第二看守所),邮政编码210004,具体地址在南京市新街口西南方向,王府大街边,聘请律师去看守所会见、取保候审、无罪申诉罪轻辩护的。律师提示:因区划调整,南京市建邺区看守所......
·
宣化律师毕成雄辩故意伤害罪应判死刑为无期
案例基本案情: 本案被告秦军和三个朋友在一家医院门口的烧烤摊上吃饭,遇上来烧烤摊喝酒的被害人翟小飞等七人,由于秦军的朋友李刚认识被害人,就到他们桌上打招呼,但二人却话不投机。被害人有将话锋转......
·
婚姻家庭、继承遗产、抚养收养案件广州律师维权热线
离婚的程序有那些离婚的方式有两种,一种是协议离婚,一种是诉讼离婚。夫妻双方均同意离婚并且对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事宜均已达成一致的可以采用协议离婚的方式。如果夫妻一方坚持不离,或者虽同意离婚,但对子女抚养或财产分割达不成协议的,只能采取......
·
与公司签订合同后怀孕,公司可以解除合同吗
与公司签订合同后怀孕,公司可以解除合同吗?一、与公司签订合同后怀孕,公司能否解除劳动合同?不能。除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劳动者在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劳动,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用人单位不得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期限应自动......
·
民事诉讼补充证据时间是多久
民事诉讼补充证据时间是多久一、民事诉讼证据补充时间当事人必须在法院受理案件以后的一定期限内提交证据,这个期限可以由法院根据案件情况指定不少于30天的期限,也可以由当事人协商确定并经法院认可,这个期限叫做“举证期限”。当事人逾期提供的证据,法......
·
法人独资企业是国企吗,他的特点是什么?
法人独资企业是国企吗,他的特点是什么?一、法人独资企业是国企吗个人独资企业是一种企业形式,是指个人出资经营、归个人所有和控制、由个人承担经营风险和享有全部经营收益的企业,它是最古老、最简单的一种企业组织形式,主要盛行于零售业、手工业、农业......
⊙
有法律问题?在此提问:
*
事发地:
*
手机号:
最新法律咨询
·
房屋遗产继承,其中一个不愿意,什么证件也不提供,其余
·
我家小孩四级,在学校中饭时间,老师安排的义务抬饭过程中摔倒,磕断了门牙请问我该怎
·
我老婆离家2年
·
女孩主动多次承诺结婚,骗取四万元跑了,
·
孙律师您好,看到您为江苏陈x女士起诉北京x公司,申请财产
·
电动三轮车交通事故,在8米宽的道路十字路口
·
对方欠钱不还,没有欠条有转账记录,聊天记录,没对方身份证可以
·
口头合伙,口头分伙,算不算分san
·
我和一个男人在一起一个多月,然后我借给.5万元,然后我发现怀孕了我告诉他了他失踪
·
我该如何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呢?
收藏-转发-分享给朋友
律师文集
长三角律师网www.csj64.com
首页
留言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