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三角律师网
新婚姻法中离婚财产分配的原则

首页>>法律知识

    2021年1月1日起《民法典》正式施行,《婚姻法》同时废止。离婚夫妻在进行财产分配的时候,需要按照一定的原则来处理。那到底离婚财产分配的原则是怎样的呢?我们在下文中为您解答。

离婚财产分配的原则

一、男女平等原则。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一条第二款: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具体而言,男女平等原则体现在夫妻财产关系上,就是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有平等的所有权,离婚时男女双方有平等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权利,对共同的债务、负有平等的清偿义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不受收入多少、不因男女性别而有差异。


二、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具体而言,因父母离婚必定对未成年子女今后的生活带来一定的负面影响,为使子女能健康的成长,有一个相对较好的生活环境,在夫妻分割共同财产时给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一方适当多分一些财产,符合法律的规定。对于妇女,由于受经济、传统观念的影响,在我国其独立谋生能力和经济收入,与男子相比均有一定的差距。同时妇女一般在家中抚养子女、照顾老人,其虽未创造太多的财产,但其为家庭所付出的精力要远远大于对方,因此分割夫妻财产时对其应给予一定的照顾。


三、有利于生产和生活原则。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注意从有利于生产和生活的需要出发,不能损害财产的效用和实际价值。如对生产可以分给有经营知识和能力的一方,然后由该方给付另一方一半的补偿,对于生活必需品应当考虑双方和子女的生活需要,分给需要的一方等等。


四、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因此作为离婚原双方当事人,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不得将国家、集体和他人所有的财产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加以分割。同时在协议离婚分割财产时不得借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而逃避共同债务;也不得借分割夫妻共同财产,逃避应承担的赡养、抚养义务等。

关于离婚财产分配的原则,我们就为您整理到此。如果你在离婚财产分配方面遇到了什么问题的话,可以直接来电咨询我们的咨询律师。



⊙声明:本页内容仅代表发帖者个人观点,不代表本站同意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涉及侵权或违法违规,请点此举报

·符合什么条件才可以结婚
      对男女结婚作出严格的条件要求,这也是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避免一方的利益受到损害。而实践中,各个国家的国情不同,因此导致结婚需要满足的条件不一样。那么在我国,男女符合什么条件才可以结婚呢?我们将在下文中为你做详细解答。一、必备条件1、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规定:“......


·成年子女抚养费的给付标准是怎样的
      虽然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才有抚养的义务,但在子女已经成年,却没有劳动能力的情况下,父母又有能力的,也是要继续抚养子女支付抚养费。那么成年子女抚养费的给付标准是怎样的呢?以下是具体介绍。一、成年子女抚养费的给付标准我国《婚姻法》第30条规定:“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


·新刑法怎样判定幼女
      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人对于未成年人以及幼女的概念容易混淆,也总是搞不清楚。但是,尤其是在我国刑法上,对于幼女概念的界定有着重大的作用。幼女由于其年龄、生理以及心理方面的特殊性,需要区别对待,加以特殊保护。那么,新刑法怎样判定幼女?栏目的我们整理了相关知识,将在下文中进行答疑解惑,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


·离婚时子女的抚养权应该归谁
      在有未成年子女的家庭中,要是夫妻离婚,那势必会对子女造成一定的影响。而此时,夫妻离婚的也是需要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问题做出处理的,那么此时夫妻离婚时子女的抚养权应该归谁呢?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具体了解。一、离婚时子女的抚养权应该归谁子女由谁抚养的问题应根据子女的年龄分情况确定: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


·目前,环境污染健康损害越来越多的受到大家普遍的关注。环境污染
      目前,环境污染健康损害越来越多的受到您普遍的关注。环境污染可以分为大气污染、水污染、噪声污染和固体废弃物污染。那么他们分别有哪些损害?下文介绍了他们的危害,以及哪些损害对健康是较为严重的,有可能会引发疾病。一、环境污染对健康的危害1、大气污染对健康的危害大气污染直接或间接地影响人体健康,引起感......


·按揭购房的办理手续是怎样的
      当前,通过按揭贷款方式来购房的人越来越多,其实主要还是房价不断上涨导致多数人无法一次性全款购房。而进行按揭购房的,在办理手续上面也是有严格的要求。那到底按揭购房的办理手续是怎样的呢?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具体了解吧。一、按揭购房的办理手续是......


·债权债务清单表格是怎样的
      债权债务清单表格是怎样的一、什么是债权债务?债权债务,债权是得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作为或不作为)的民法上权利。本于权利义务相对原则,相对于债权者为债务,即必须为一定行为(作为或不作为)的民法上义务。因此债之关系本质上即为一司法上的债权债务关系,......


·夫妻双方分居两年就可以离婚吗
      ?现实中,有的夫妻是通过分居的方式离婚的,并一般分居的时间都在两年以上,这就让一些不明所以的人认为,只要夫妻双方分居两年那么就可以离婚。但事实真的如此吗?我们整理了相关资料,马上为你做详细解答。一、夫妻双方分居两年就可以离婚吗有部分夫妻认为......


·暴力取证罪
      一、概念与构成暴力取证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行为。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民的人身权利和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本罪的犯罪对象为证人。所谓证人,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和案件当事人以外的了解案件情况的人。2、客观要件本罪......



江苏 章浩律师
副主任 法学学士 
18951945636

上海 赵海晨律师
法学硕士 执业23年
18868876507

浙江 温作团律师
副主任律师 法学硕士 执业11年
18667830319

上海 罗东升律师
主任律师 
18516500148
⊙相关内容
·苏州律师提醒:讨债公司必须合法运营!
    苏州律师提醒,目前市面上的一些所谓“职业讨债人”、“苏州讨债公司”均是违法存在的,合法讨债应该求助于专业讨债律师。市民如果发生类似经济纠纷,一定要走法律途径,绝不能抱有侥幸心理,寻求“黑社会”的帮助而采取不正当手段讨要债务,否则很容易让不......


·南京市雨花台区看守所
    南京市雨花台区看守所地址在南京市雨花台区郁金香路(已经搬迁到板桥柿子树),靠近高铁南京南站,以后迁建到雨花台区板桥柿子树(靠近刘村枢纽、新湖大道)。南京刑事律师提示:南京市雨花台区看守所不准家属探视,只有律师才能见到犯罪嫌疑人,聘请南京......


·离婚案件高发,柳州众维所罗海华律师又回来了
      柳州成立家事法庭专业处理离婚案件,罗海华律师办理了大量离婚案件,经验丰富。当您的婚姻出现感情破裂问题,您需要离婚,或者对方要求离婚,双方在争执不下时,请您看一下我下面说的话,也许对您有帮助与指导。    本律师办得最多的就......


·连云港市开办《大律师热线》栏目
      根据"六五"普法工作要求,结合电台栏目调整,近日,连云港广播电视总台联合推出《大律师热线》栏目,为港城市民提供专业法律服务,提升依法维权意识。该栏目于每周日上午9点,在连云港之声(FM90.2)直播。栏目定期邀请本市..律师点评法治热点,提......


·公司合并的条件是什么?
      公司合并的条件是什么?一、公司合并的条件是什么?1、须以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存在为前提;2、应按一定的法定程序进行,这主要是由于公司的合并不仅引起合并前公司的权利义务的变更,而且关涉到与这些公司有相关权利义务的民事主体的利益;3、合并的......


·破坏军婚罪
      一、概念及其构成破坏军婚罪,是指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行为。(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现役军人的婚姻关系。人民解放军是人民民主专政的柱石,担负着保卫社会主义建设、保卫国家的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的重要任务。对于他们的婚......


·人身损害赔偿的赔偿差异
      我国规定了人身损害伤残赔偿标准的法律法规主要有《民法通则》、《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国家赔偿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从上述法律法规中规定的伤残赔偿标准看,我国的人身损害伤残赔偿标......


有法律问题?在此提问:
*事发地:
*手机号:
最新法律咨询
·目前女方不要抚养权,想要男方赔偿,协商不成 接下来该怎么办
·我是一名船员,我和公司签订一份协议,有甲乙丙三方,甲方是公司
·三无产品,与我们进争市场咋办
·我家人进了1040阳光工程,对此深信不疑,报警警察不管怎么办
·工人权益得不到保障诚德钢管厂欺负外包工
·人身损害赔偿,房产保险合同赔付等事项
·金额超过多少算是数额较大?
·我是福建人,妻子辛集的,想咨询委托诉讼离婚
·档案被原公司弄丢了,我该怎么办
·住进医院,请问我住院期间,单位给不给我发工资

收藏-转发-分享给朋友
律师文集
长三角律师网www.csj64.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