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三角律师网
财产税总额是怎么规定的,对于财产税又有哪些特点

首页>>法律知识

    想必您都听说过财产税,但很少有人对财产税总额有比较清楚的了解。财产税总额是怎么规定的,对于财产税又有哪些特点?我们在下文带来了相关内容的介绍,希望可以为您提供一些帮助。

一、财产税总额

财产税没有总额的具体规定,要根据纳税人获得的财产价值来确定。

二、财产税有哪些:

房产税

纳税人

房产税的纳税人为房屋的所有人、承典人以及房屋的经营管理人、代管人、使用人。

征税对象

房产税的征税对象是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况区的房屋。

计税依据

房产税的计税依据是房产余值和房租收入。

税率

第一依照房产余值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第二,依照房租收入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

减免税

对于符合规定的减免税条件的,依法给予减免。

契税

契税是指按照产权移转契约,对因房屋买卖、典当、赠与或者交换而发生产权转移的产权承受人征收的一种税。

纳税人

契税的纳税人是房屋产权的承受人,即房屋的买方、承典人、受增人和受让人。

征税对象

契税的征税对象是因房屋买卖、典当、赠与或交换而发生产权转移的房屋。

计税依据

契税以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时,当事人所签契约规定的房价为计税依据。

三、财产税的特点:

它是对特定财产的拥有者或者支配者征收的一种税;

它是对财产“存量”征收的一种税,它以财产存在为前提,是对财产纯收入量征税,并且所征收的税款数量与财产的数量和价值一般成正比关系;

它是直接税,即由纳税人自己承担税收负担;

它是一种地方税。

1、土地、房屋等不动产位置固定,标志明显,作为课税对象具有收入上的可靠性和稳定性。

2、纳税人的财产情况,一般当地政府较易了解,适宜由地方政府征收管理,有不少国家把这些税种划作地方税收。如美国课征的财产税,当前是地方政府收入的主要来源,占其地方税收总额的80%以上。

3、以财产所有者为纳税人,对于调节各阶层收入,贯彻应能负担原则,促进财产的有效利用,有特殊的功能。

财产税是以纳税人所有或属其支配的财产为课税对象的一类税收。它以财产为课税对象,向财产的所有者征收。财产包括一切积累的劳动产品(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自然资源(如土地、矿藏、森林等)和各种科学技术、发明创作的特许权等,国家可以选择某些财产予以课税。对各种财产课征的税,按一般税收分类方法,统称为财产税。

1、它是对特定财产的拥有者或者支配者征收的一种税;

2、它是对财产“存量”征收的一种税,它以财产存在为前提,是对财产纯收入量征税,并且所征收的税款数量与财产的数量和价值一般成正比关系;

3、它是直接税,即由纳税人自己承担税收负担;

4它是一种地方税。

财产税总额是怎么规定的,我们在以上内容中已经有了答案。在相关法律中,对于财产总额并没有明确的额度说明,这要根据纳税人财产价值来确定的。由于政策变化的多样,如果您想进一步了解关于财产税的内容和掌握相关政策,可以直接来电咨询我们 的在线律师。



⊙声明:本页内容仅代表发帖者个人观点,不代表本站同意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涉及侵权或违法违规,请点此举报

·还没有文章
·交通保险赔偿项目具体包括哪些
      交通保险赔偿项目具体包括哪些一、交通保险赔偿项目具体包括哪些规范保险公司赔偿限额最主要的两部的规范性文件分别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前者由国务院制定,于2006年3月1日公布,于2006年7月1日生效......


·股权质押后股票会涨吗
      股权质押后股票会涨吗很多上市公司通过股权质押的方式来进行资本运作,公司将股票作为抵押物向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申请贷款。所以股权质押是企业在投资决策时常用的融资方法。那么很多人就要疑惑了,股权质押后股票会涨吗?对企业有什么影响?我们在这为您作......


·国家赔偿金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年国家赔偿金标准是如何规定的?一、国家赔偿金新标准最高检刑事申诉检察厅2018年5月16日下发通知,要求各级检察机关刑事申诉检察部门在办理自身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国家赔偿案件时,执行新的日赔偿标准284.74元,该标准较上年度增加25.85元。最高检刑事申诉......


·抵押物担保审批注意事项有哪些
      抵押物担保审批注意事项有哪些一、什么是抵押物抵押物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抵押物是由债务人或第三人向债权人提供的,特定的抵押权标的不容受到非抵押权人的制约和干预,即使抵押人依法可将抵押物转让、出租......



江苏 赵洋洋律师
副主任律师 执业12年
14751692778

江苏 王奋永律师
副主任律师 执业14年
13952106950

福建 吕超律师
执业11年
13147094815

江苏 朱效武律师
法学学士 执业18年
18501560386

安徽 沈培亮律师
法学学士 执业14年
18656084778

安徽 王庆磊律师
副主任 法学学士 
18056899334
⊙相关内容
·南京刑事案件律师
    南京刑事案件律师承办各类刑事案件,包括:诈骗案、毒品案、经济案、贪污贿赂案等刑事辩护。★南京刑事案件律师谈“疑罪从无”、“无罪推定”原则1996年版《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未经人民.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这就是人们......


·南京刑事辩护律师
    南京刑事辩护律师提供刑事辩护、刑事诉讼等法律服务,包括看守所会见、申请取保候审、争取缓刑、假释、从轻判决等辩护。★遇到刑事犯罪问题,需要咨询律师?律师热线:13951899110(看守所会见、申请取保候审、从轻缓刑辩护)★南京刑事辩护律师......


·南充律师邓显峰代理尹某被无故变更工作岗位案,依法维权11多万元补偿!
      申请人于1993年进入XXX玻璃瓶有限公司工作,分别担任厨师、叉车工、成品库管员、库管员兼调度员及储运主管工作,并于1994年2月在加入工会、成为工会会员。2010年11申请人被借调到被申请人单位工作,先后担任物控主管、物流部经理职位。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在2010......


·2023年山东省最全最新看守所联系方式、地址、位置导航
      山东省最全最新看守所联系方式、地址、位置导航:济南☎济南市看守所0531-85081940▼济南市历城区仲宫镇店子村/仲宫镇政府二仙办事处☎历城区看守所(第二看守所)0531-88686022▼历城区鲍山街道飞跃大道钢城新苑南门/钢......


·侵犯名誉权的处罚有哪些
      侵犯名誉权的处罚有哪些?名誉权是人格权中的一种,每一位公民都依法享有名誉权,当公民的名誉权受到损害时,可以通过法律手段来维护自己的名誉权,而侵犯名誉权的人也将受到处罚,那侵犯名誉权的处罚有哪些呢?下面为您解答!一、侵犯名誉权的处罚有哪些人民法......


·分居期间财产,离婚后怎么分?
      目前,社会上有很多对夫妻都是在分居了一段时间后离婚的,此时双方离婚也是有两种方法可供选择,但不管是怎样的方式离婚,都需要对分居期间取得的财产做出处理。那么分居期间财产,离婚后怎么分呢?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具体了解。一、分居期间财产,离婚后怎么......


·发生著作权民事纠纷,到哪里打官司
      根据《民事诉讼法》和有关司法解释规定,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的第一审案件包括:重大涉外案件、专利纠纷案件以及本辖区内影响重大的案件和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法院管辖的案件,而著作权纠纷案件一直不属于中级法院一审管辖。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最新解释,从......


有法律问题?在此提问:
*事发地:
*手机号:
最新法律咨询
·包工头拖欠工资已经快一年了该怎么办?
·他要求我支付首付算违规么
·关于大连旅顺口xx养老院不退押金的法律咨询问题,2017
·工厂爆炸至1人死,负责人会坐牢吗?
·被告人,打的我儿子锁骨粉碎骨折,请问侓师长管这能判刑多少年?
·帮公司开车,那公司也要承担责任的,对不对呢
·合伙办工厂,合伙人不公开财务,也不分配利润,我想退出
·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致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欠缴的税款,欠多少钱可以立案追
·欠钱不还
·交通事我出租车司机 正常行驶撞到过路玩手机行人腿因为是晚先拉着伤者去医院检查拍片

收藏-转发-分享给朋友
律师文集
长三角律师网www.csj64.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