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三角律师网
婚后债务如何处理

首页>>法律知识

    婚后债务如何处理即使是夫妻的婚后债务,在离婚的时候也是需要进行处理的。而这里的婚后债务也是包括了夫妻共同债务和夫妻个人债务的。那么在夫妻离婚时,对于婚后债务如何处理呢?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具体了解。
一、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如何处理
《婚姻法》第
41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由此可见,如果夫妻的共同债务已经作了内部约定,如有的夫妻对婚内财产、债权债务有约定,该约定只有夫妻间的内部效力,并不改变夫妻共同承担责任的性质,夫妻双方对共同债务互负连带清偿责任,这种责任不因夫妻一方死亡或夫妻双方协议约定,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对债务清偿的分担认定而消灭,债权人有权向夫妻双方主张债权;而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可以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4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19条第3款规定情形的除外。”根据该规定,只要是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向他人出具借条或以个人名义对外所举的其他债务,债权人主张权利的,一律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只有两种情形例外:第一,债权人与举债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且举债人的配偶也无异议的,应当由债务人本人承担清偿责任;第二,债权人事先知道举债人夫妻双方实行约定财产制,而与夫妻中的一方建立债权债务关系的,应当认定为举债人个人债务。
二、夫妻个人债务如何处理
关于夫妻个人对外债务的承担,《婚姻法》第19条第3款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该规定解决的问题是,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有约定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如何承担。根据这一规定:1、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 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2、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
第三人不知道该约定的,就不能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而要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加上夫妻共同的财产和夫妻另一方的财产共同承担责任。夫妻个人财产的债务,以个人财产自负其责为原则,也注意对善意第三人利益的保护。3、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没有约定归各自所有的,要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加上夫妻共同的财产和夫妻另一方的财产共同承担责任。4、 夫妻个人对外债务的承担,适用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和婚姻解体时。这一规定,不以婚姻解体为先决条件,而是根据婚姻当事人是否有约定、约定是否为第三人所知晓为责任承担的条件,可以同时适用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和婚姻解体时。夫妻离婚之际,在对婚后债务如何处理的问题上,很多人其实是不清楚的,不过今天经过我们的介绍,相信您已经有所了解吧。此时被认定为共同债务的,则由离婚夫妻共同承担清偿责任。但如果属于个人债务的话,那就由欠债的一方承担清偿责任。




⊙声明:本页内容仅代表发帖者个人观点,不代表本站同意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涉及侵权或违法违规,请点此举报

·可续期公司债券是公司债?
      可续期公司债券是公司债?一、什么是可续期公司债券又称“延续债券”公司债券中的一种可以延期偿付本金的债券。具体而言,这种本金偿付的延期又可分为以下两种情况:(1)在债券到期时,债务人无力偿付,又不能借新债还旧债,在征得债权人同意后,可将债券本息偿付予以延期。同时,原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转股权也相应延期。延......


·借款合同违约责任条款应该怎么写?
      借款合同违约责任条款应该怎么写?他人向我们借钱的时候,为了确保自身利益和借款能够顺利收回。我们应该同对方订立一份借款合同,将借款金额、期限、还款方式等事项写清楚。同时,为了防止对方违约不还钱,还要加入借款合同违约责任条款。那么该条款通常怎么写?借款合同主要包括哪些条款?我们就此整理了有关法律资料,......


·借钱不还起诉后仍不还怎么办
      借钱不还起诉后仍不还怎么办,借钱不还起诉后仍不还相关注意事项在社会中打拼,难免会需要借钱与人或向别人借钱,然而在某些特殊情况下会发生对方借钱不还,起诉后仍然不还的事情,我们该怎么办?为了保证自己的利益不受损失,我们又该采取怎么样的行动进才能保护自己?请由我们的我们来为您介绍相关的内容。一、借钱不还起诉......


·分公司债权债务承担是怎样的?
      分公司债权债务承担是怎样的?一、分公司和总公司的关系分公司是与总公司或本公司相对应的一个概念。许多大型企业的业务分布于全国各地甚至许多国家,直接从事这些业务的是公司所设置的分支机构或附属机构,这些分支机构或附属机构就是所谓的分公司。而公司本身则称之为总公司或本公司二、分公司债权债务承担1、企业......


·合法讨债的条件包括哪些
      合法讨债的条件包括哪些债权人要是遇到债务人欠债不还的话,此时需要采取合法的方式进行讨债,以免自身利益受到损害。那具体来说这个合法讨债的条件都包括了哪些呢?若属于违法讨债的话,那么肯定是对债权人不利的,下面我们就来为你解答这个问题。一、合法讨债的条件包括哪些第一,要有能够证明债务关系存在的证据。借......


·实物证据的证明能力体现在哪些方面?
      实物证据的证明能力体现在哪些方面?在法院对刑事案件进行审理的过程中,证据是不可缺少的重要一环。以证据证明效力可分为实物证据和言词证据,实物证据的证明效力要高很多。那么实物证据的证明能力体现在哪些方面?我们就此整理了相关法律知识,让我们简单学......


·公司破产清算不够赔偿该怎么办
      公司破产清算不够赔偿该怎么办公司破产清算不够赔偿怎么办?公司破产清算不够赔偿,可参考下文办理;1、根据《公司法》第187条的规定: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注册个体户流程
      注册个体户流程及费用一、个体工商户的法律特征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资本直接来自其个人财产或者家庭共有财产,其经营者与所有者不分,并且对外以个人财产或者家庭财产承担无限责任。个体工商户依法从事制造、销售、运输、饮食、修理等工商业活动。个体工商......


·五险一金是每一个正式单位员工都关注的问题,也是每个单位给自己
      五险一金是每一个正式单位员工都关注的问题,也是每个单位给自己员工的保障和基本福利。查询浙江人口的五险一金一般要到该所在市的相关单位查询。由当事人或代理人咨询相关的缴纳情况和咨询问题。我们接下来就以杭州市为例,为您介绍浙江杭州五险一金查询方法......



江苏 姜春律师
副主任 执业15年
18921344401

安徽 章浩律师
副主任 法学学士 
18951945636

江苏 徐志勇律师
主办律师 双学士 执业21年
18168563608

浙江 何强律师
副主任律师 法学硕士 执业14年
18868876507

上海 罗东升律师
主任律师 
18516500148

山东 许义园律师
法学学士 执业7年
13061416368
⊙相关内容
·南京合同法律师
    南京合同法律师拥有合同案件办案经验,针对合同订立、合同履行、合同终止、合同纠纷等问题。代理合同纠纷案件,为当事人解决买卖合同、承包合同、建设工程合同等合同法律事务,为涉及合同诈骗犯罪案件提供刑事辩护。★南京合同法律师谈合同签订注意细节......


·南京离婚律师说法
    南京婚姻家庭律师代理各类婚姻家庭纠纷案件,为当事人提供离婚诉讼、婚姻家庭纠纷处理等法律服务。南京离婚律师指导您尽快解决离婚纠纷,尽量多分财产,确立子女抚养优势,财产分割方案,力求将离婚案件带给双方、子女及家庭的伤害降到最低。南京离婚律......


·乐陵 律师田树森热心服务市综治维稳信访
      2015年7月1日,乐陵律师田树森按照统一部署,来到乐陵市政法综治维稳信访综合服务大厅值班。上班不久,一群人来到大厅,寻求得到法律服务。来访人按照服务人员的引领,走到法律服务窗口。田律师耐心的听取当事人的倾诉,得知这是一起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起......


·银行承兑汇票遗失的救济
      2012年3月的一天,一个当事人急匆匆地冲进我办公室。经接待得知她是某单位的会计,在外出办事的路上,随身携带的包丢失了,关键包中有三张承兑汇票,涉及金额巨大。得知情况后,我告知其抓紧时间进行公示催告,..时间通过法律途径保护自己的权利。在此后的一周......


·哪些刑事案件不能公开审判
      法官对案件的审理原则上都是要公开进行的,当然,不同诉讼中也有一些特殊的案件是不能公开审判的。就刑事案件而言,此时不能进行公开审判的具体包括了哪些案件呢?我们整理了相关资料,将在下文中为您做详细解答。一、哪些刑事案件不能公开审判对于不公开审理的......


·医疗事故鉴定暂行办法
      医疗事故鉴定暂行办法我国医疗事故鉴定暂行办法的全称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主要是对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作出的规定。虽然该办法制定的年代已经比较久远了,但如今仍是在适用。那么您知道该办法都作出哪些规定吗?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医疗事......


·女员工哺乳期夜班规定是怎样的
      女员工哺乳期夜班规定是怎样的一、女员工哺乳期夜班规定是怎样的《劳动法》第六十三条,提及对哺乳期女职工的保护,“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


有法律问题?在此提问:
*事发地:
*手机号:
最新法律咨询
·关于离婚后对方霸占法院调解书上财物及不履行调解书协议内容
·给别人办了一个假驾照
·北辰区小淀法院电话
·拉网线引起的纠纷,发生冲突,现对方轻伤,我方轻微伤,对方是5
·车子烧了保险陪吗,我的车子买了一年多点
·农村私人地基建娱乐场所后地基还属于私人的吗san
·高考,是关于高考问题的,是关于高考问题的,就是我表弟的户籍是广西
·第一继承人有哪些优势,第一继承人有哪些优势未满18岁的小孩是没有放弃继承的权利吗
·我借个我朋友五千块钱,他一直没还我钱我就让他给我补了个借条,过去一了我想问他要钱
·房屋被偷拆,需要写申述信,申述信费用

收藏-转发-分享给朋友
律师文集
长三角律师网www.csj64.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