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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错责任原则的含义 过错责任原则有什么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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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过错责任原则的含义 过错责任原则有什么作用一、过错责任原则的含义是什么过错责任不仅指以过错作为归责的构成要件,而且是指以过错作为归责的最终要件,同时也以过错作为确定当事人责任范围的重要依据。具体来说,过错责任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以过错为责任构成要件这就是说,行为人只有在主观方面有过错的情况下才承担。确定行为人的责任,不仅要考察行为人的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而且要考察行为人主观上的过错。若行为人没有过错,则虽有因果关系,行为人并不负民事责任。在考虑行为人是否有过错时,过错责任也要求考虑受害人对损害的发生的过错问题。若损害完全是由于受害人本身过错造成的,可以表明行为人没有过错,因而可以免除责任。2、以过错为归责的最终要件过错责任原则的重要意义,不仅在于表明过错为归责的内涵,重要的在于以过错为归责的最终要件,这样才能贯彻“无过错即无责任”的精神。过错为归责的最终要件,这就意味着对行为人的过错应做为最后的因素和基本的因素来加以考察。而损害事件、因果关系在作为归责要件上,不可与过错置于同等位置。一方面,行为人的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虽无直接因果关系,但行为人有过错亦不排除负责任的可能性。例如,行为人因自己的过错使第三人事实侵权行为,行为人应对第三人的行为后果负责。另一方面,在法律特别规定的情况下,依法应承担严格责任的当事人,如果能证明损害完全是由受害人或第三人的过错所致,也可以被免除民事责任。3、以过错为确定责任范围的依据过错责任要求以过错作为确定责任范围的依据,体现在多方面。例如,在受害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情况下,应该把受害人和加害人行为作出比较,从而决定加害人应承担责任范围和受害人所应承担的损失范围。在数人共同实施侵权行为,或数人无意思联络而共同实施侵权行为的情况下,各个当事人的责任范围应以其过错程度为依据。在某些情况下,行为人可因为故意和重大过失导致责任的加重,也可以因为没有过错或过错轻微而导致责任的免除或减轻。此外,过错责任还体现在行为人的过错对于其承担何种责任形式也具有一定的意义。这主要体现在侵犯人身权的场合。根据我国司法实践,在行为人侵犯他人人身权时,是否适用精神损害赔偿,应考虑行为人的过错程度。二、过错责任原则有什么作用1.淳化道德风尚侵权行为法中的过错责任原则体现了强烈的道德价值,过错要以道德为评价标准,对过错的确定必然包含着道德上的非难,对过错行为的制裁,实际上是对在道德上应受非难的行为的制裁。审判中分清是非的过程,也就是道德标准适用的过程。所以贯彻过错责任原则,对于淳化道德风尚,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至关重要。2.
确定行为标准人们有选择行为的自由,过错意味着行为人选择了一种与法律和道德要求不相容的行为,行为人应对此行为造成的损害后果负责,可见法律上的过错体现了对行为人的行为的违法性,非道德性的价值评断。在过错概念中包含了一定的行为模式,对过错和非过错的评价,实际上是行为准则的确定。3.
预防损害的发生适用过错责任通过教育、惩戒有过错行为人,能够指导人们正确行为,以预防侵权行为的发生。对过错行为的制裁,意味着法律要求行为应该尽到合理的注意,应该象一个谨慎、勤勉、细心的人那样,努力采取各种措施防止损害,努力避免可能发生的损害。过错责任要求把过错程度作为确定责任范围的依据,从而要求人们尽可能地控制自己的行为,选择更合理的行为,以避免不利的后果。总之,过错责任通过对有过错的行为人的教育和惩戒,能够有效防止损害的发生。4.
协调利益冲突人们的活动都是为了追求一定利益的有目的的活动,一定的利益常常决定着主体的意志,行为方式和选择自由。在侵权行为领域,某些侵权行为仅仅是给受害者造成不利益,而另一些侵权行为则可能既给受害人造成损失,也使加害人获得利益。因此,侵权行为责任需要合理地协调当事人的利益纠纷和摩擦,以维护社会的公平和正义。在协调各种利益方面,过错责任具有无过错责任所不具有的价值。一方面,过错责任合理地给加害人强加了某种不利益,责任本身是一种不利益。无过失责任虽较好地维护受害人的利益,但不适当地扩大此种责任,则必然会给加害人和公众强加某种不利益。而过错责任要求根据过错程度,确定加害人的责任和责任范围,根据过错确定的不利益,乃是加害人咎由自取。另一方面,过错责任也较好地协调了加害人和受害人间的利益冲突。加害人仅对其过错造成的损害进行赔偿,而对于非因其过错造成的损害不予赔偿。这样即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补偿受害人的损失,又可以将加害人的不利益限制在合理的范围内。尤其应看到,过错责任可以确定行为标准,减少损失的发生,确保社会公众的安全和社会秩序,此种安全和秩序,乃是社会所要谋求的社会利益。如果当事人需要承担的是过错责任的话,那么要求其主观上面是存在过错的,只有在这样的情况下才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关于过错责任原则的含义的内容,你还想了解更多的相关知识,您可以咨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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