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三角律师网
法人要负担公司债务吗

首页>>法律知识

    法人要负担公司债务吗 一、法人一般不用承担公司债务,公司债务由公司承担,法人只是公司的法律主体
二、公司债务的承担问题
1、根据法律规定,公司工商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包括变更法定代表人),原公司的债权债务应该由变更后的公司全部承担,不需要另行说明。如果确实需要出具相关情况说明的,也只要说明变更前公司的债权债务由变更后的单位承担其债权债务。
2、若公司名义贷款,更换法人不影响还款,由公司承担还款责任。债务不是法人来承担的,是公司来承担,法人只是处理债务问题。如果法人不是股东,那法人没有直接的利益损失。如果新法人是股东,也就是公司是转让过来的,但股权转让是协议是有规则的,如果原股东债务没有告诉新股东,那按规定是可以追究原股东的责任!在公司法人转让前务必弄清楚债务清偿的事情,并有协议划分原股东的债务清偿问题!
三、有关公司法人的相关知识
1、什么叫做法人?
法人的变更,是指法人成立后,其组织、名称、住所、经营范围等重要事项发生的变化,这些事项的变更,可依法人意思自主决定,法人只要作相应的变更登记,即可发生变更效力。惟企业法人的分立或合并,因涉及法人与相对交易人的债权债务关系,为了维护交易秩序和相对人的信赖利益,法律对分立或合并后法人的债权债务移转,做了强制性规定。民法通则第44条第1款规定,企业法人分立、合并或者有其他重要事项变更,应当向登记机关办理登记并公告。公司法等法律也有相应的规定。
2、法人、法人代表、法定代表人的区别。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法人”是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这里规定得相当明确,法人是一种组织,而不是某一个人。 “法人代表”一般是指根据法人的内部规定担任某一职务或由法定代表人指派代表法人对外依法行使民事权利和义务的人,它不是一个独立的法律概念。 “法定代表人”是一个确定的法律概念,它是指依照法律或法人组织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没有正职的,由主持工作的副职负责人担任法定代表人,设有董事会的法人,以董事长为法定代表人,没有董事长的法人,经董事会授权的负责人可作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我们在上文为你解答了法人要负担公司债务吗这个问题,公司的法人只是公司的法律主体,公司法人是可以变更的,在变更法人的时候公司债务与法人变更是没有关系的,公司法人也要明确自己在公司中的角色,承担自己该承担的责任。

⊙声明:本页内容仅代表发帖者个人观点,不代表本站同意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涉及侵权或违法违规,请点此举报

·小贷公司无抵押无担保贷款的申请条件是哪些 现如今,小贷公司
      小贷公司无抵押无担保贷款的申请条件是哪些现如今,小贷公司无抵押无担保贷款受到了不少人的喜爱。因为相比起银行,小贷公司的贷款相对来说要求比较低,条件比较宽松,利息也没有银行那么高,贷款办理速度更快。而且小贷公司的出现很好的遏制了民间贷款的频繁发生,国家对其的存在也并不反对。一、小贷公司无抵押无担保......


·债务纠纷案件如何打官司
      债务纠纷案件如何打官司一、债务纠纷案件如何打官司打债务纠纷官司即进行债务纠纷诉讼。诉讼是解决债务纠纷的重要手段,且最终判决具有强制执行力。不到万不得已,相信谁也不愿意走到诉讼这一步,但如果有必要,债权人应该如何进行债务纠纷诉讼呢?专业的债权债务律师将为您详细解答。1、诉前准备首先,要确认债务人提......


·债权债务法律关系是什么?
      债权债务法律关系是什么?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向他人借钱,签署了借款协议,这时双方就建立了债权债务关系。我们作为债务人要承担按时还款的义务,并且还可以和债权人协商进行债务转移。关于债权债务的知识很多,和我们生活密切相关。那么债权债务法律关系是什么?下面我们结合有关资料给您说一说。一、债权债务法律关系是什......


·追收钱款的三个要素
      1、未过诉讼时效欠款起诉的时效是欠款期限届满后的2年,超过2年起诉法院会判决原告败诉。如果过了时效,应首先与对方协商并进行录音,促成其重新确认欠款的事实,以达到补救的目的。2、有欠款证据借款有借条,欠款有欠条,货款有收货单和价格单,工程款有工程量和单价确认单。凭据上须有对方本人的签字或公司......


·公司法人变更债务怎么办
      公司法人变更债务怎么办一、公司法人变更债务怎么办呢??1、根据法律规定,公司工商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包括变更法定代表人),原公司的债权债务应该由变更后的公司全部承担,不需要另行说明。如果确实需要出具相关情况说明的,也只要说明变更前公司的债权债务由变更后的单位承担其债权债务。2、若公司名义贷款,更换法人......


·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如何审核?
          一、形式审查    形式审查主要是看申请书件提交材料是否齐全,章戳是否齐备,不合格的,发《不予受理通知书》,原申请材料不退,不从代理预付款中扣除备案规费。申请书件合格的转入监督管理处进入备案审核。......


·非法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4万条怎么处罚?
      在就医或者是上学时,我们经常会填写关于自己的信息,因为只有这样才能证明我们是合法的公民,才能享有属于自己权利。但是在填写信息时,如果被有心人利用,轻则损失钱财重则还会导致牢狱之灾。而且,人信息的泄露往往与内部人员有关,如果他们非法侵犯公民个......


·租房一般收多少押金,交押金要注意什么
      有过租房经历的人都清楚,在第一次租房的时候,房东一般会要求支付一定数额的钱作为租房押金的。但对租房押金,我国法律中没有作出数额方面的规定,因此很多人就不清楚租房一般收多少押金。关于这个问题,我们整理了相关资料,马上为您做详细解答。一、租房一......


·离婚案件中感情破裂的判断标准
      以下四种情况应当认定夫妻感情已破裂:(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



江苏 章浩律师
副主任 法学学士 
18951945636

安徽 黄贤柏律师
法学学士 执业14年
15551750882

浙江 温作团律师
副主任律师 法学硕士 执业11年
18667830319

山东 范志强律师
执业20年
13065042504

安徽 王庆磊律师
副主任 法学学士 
18056899334
⊙相关内容
·南京市看守所地址在哪里?公交地铁怎么乘?自己驾车怎么走?
    南京市看守所怎么走?南京市..看守所在什么地方?南京市看守所公交直达是江东门纪念馆站或者云锦路站,途径公交车:7路37路61路63路161路166路y7路夜间,或者地铁2号线的云锦路站2号出口。律师提示:南京市看守所不准家属探视,只有律师才能去......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擅长离婚案件、离婚财产分割、离婚子女抚养、离婚监护权等案件,为当事人提供离婚诉讼案件的法律服务。▲南京离婚律师谈离婚损害赔偿:下面就四种婚姻过错责任所应承担的损害赔偿额分析如下:  1、关于因重婚的过错责任所应承担的损害赔......


·【成都刑事律师】如何发现刑事案件的辩点呢?
          【成都刑事律师】如何发现刑事案件的辩点呢?      我认为发现要走三步:..步清楚的看到案件的法律真实,就是证据证明的法律真实。第二步你头脑中必须有清晰的刑诉法的条条框框。你一方面要了解案情,一方面......


·上海婚姻律师,上海离婚律师
      离婚诉讼的几种误解一、分居二年即可自行离婚。这种认识没有法律根据。因:到民政部门自愿办理离婚的,与是否分居没有..。而去.诉讼离婚的,.判决离婚的标准是,因感情不和,且分居满二年。二者缺一不可。因此,是否分居只是其中的一个参考因素。二、......


·鱼塘征收三年后可复耕吗?
      鱼塘征收三年后可复耕吗?一、鱼塘征收三年后可复耕吗?鱼塘征收后,可以向用地单位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同意后可以进行复耕。(一)政府征地对鱼塘的补偿标准对于征用鱼塘的补偿标准,按《土地管理法》的规定执行,可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经省、......


·工程施工合同违约责任有哪些
      工程施工合同违约责任有哪些?一、工程施工合同违约责任有哪些?施工合同双方乙方为承包人,另一方为发包人,施工合同的违约责任主要是合同双方的责任:1、承包人的责任(一)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的,负责无偿修理或返工。由于修理或返工造成逾期交付的,偿......


·建筑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
      建筑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在进行工程建筑的时候,建造的建筑的质量一直是一个备受关注的问题。如果房屋质量不过关不仅降低居民的居住感觉,甚至会危害到人们的生命安全。所以建筑工程质量的检测就显得尤为重要。下面我们就为您介绍建筑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


有法律问题?在此提问:
*事发地:
*手机号:
最新法律咨询
·财产继承,你好,你好,请问请问对于一个没有儿女却有一个妻
·您好,厂房需要哪些证件才能合法对外出租?
·房产证面积小于实际正确面积咋办?
·那如果父母给公证了,其他子女还能争过去吗
·买了二手车,办了安揭,贷款合同签了先在要不上,购车合同直接没有签,现在我想要这两分个同。都要不上,
·农村户口一户能申请几栋自建?
·等红灯时被后面的车撞了,他车逃逸了,我脸部缝了几针,法律怎么样处san
·老板诱导青少年犯罪问老板有罪吗
·我从网贷贷款,需要开存管账户授权,授权金额是150万元。授权十是什么意思?
·邻居霸占宅基地,并阻止安装天然气管道

收藏-转发-分享给朋友
律师文集
长三角律师网www.csj64.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