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三角律师网
居间合同纠纷是否必须是有偿的吗
首页
>>
法律知识
居间
合同
纠纷是否必须是有偿的吗 一、居间
合同
纠纷是否必须是有偿
1、居间人收取居间报酬的条件应严格限定为“促成
合同
成立”即可
《
合同
法》第424条规定:“居间
合同
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
合同
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
合同
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
合同
”;第426条规定:“居间人促成
合同
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由上述规定可见,居间人的义务仅限于报告订约机会或提供订约媒介服务、促成
合同
成立,居间人促成
合同
成立后即视为已完成居间义务,其即可收取居间报酬。然而,如何具体认定“
合同
成立”?笔者认为有几个问题需要明确:
(一)、关于
合同
成立的形式和时间。
合同
的形式包括书面
合同
形式和事实
合同
关系两种,前者规定见于《
合同
法》第32条(交易方采用
合同
书形式订立
合同
的,签字或盖章时
合同
即成立)、第33条(交易方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
合同
的,可以在
合同
成立之前签订确认书,签订确认书时
合同
成立),后者规定见于第36条(交易方未采用书面
合同
形式但一方已履行主要义务且对方接受的,
合同
成立)、第37条(
合同
书签字或盖章前一方已履行主要义务且对方接受的,
合同
成立)。
2、
合同
是否履行完毕、提前解除或被认定为无效,均不能影响居间报酬的实现
如前所述,居间人的义务仅限于报告订约机会或提供订约媒介服务、促成
合同
成立,居间人促成
合同
成立后即视为其已完成居间义务,即可收取居间报酬;同时,居间人并不是其所促成
合同
的当事人,既不是该
合同
权利的享有者和义务的承担者,也不是
合同
履行的担保者或督促者。所以居间人对于
合同
的履行情况是无法控制的,不能在法律规定之外加重或延伸居间人的义务、将
合同
的履行情况认定为居间人能否收取居间报酬的前提条件。同样,
合同
提前解除完全是由
合同
当事人决定的,居间人无法控制,此情形的发生不能否定
合同
已成立、居间人已履行完居间义务的事实,所以亦不能以此为由否定居间人收取居间报酬权利的实现。
此外,对于居间人促成的
合同
事后被认定为无效是否影响居间报酬的问题,笔者认为,如果该
合同
无效是居间方原因造成的,则居间人无权收取居间报酬;反之,如果该
合同
无效是由交易方的原因造成的,则与居间人无直接利害关系,根据“过错与责任相一致”原则,责任自然不应由居间人承担,交易方仍应按约定支付居间报酬。
二、由于交易方绕开居间人私下履行
合同
导致居间人无法按照约定履行某些协助义务的,对居间人收取居间报酬应予全部支持,不应调低报酬
实践中,经常出现交易方通过居间人签署
合同
后绕开居间人私下履行
合同
,然后以居间人未履行某些协助义务(如定金或首期款监管,房地产证托管,协助办理过户手续或租赁
合同
备案手续等)为由,要求拒付或调低居间报酬的情形。
三、居间
合同
中关于
违约
方须按全部居间报酬标准向居间方支付
违约
金的约定合法有效
有的居间
合同
会约定,交易双方须在签署交易
合同
或“过户或备案
合同
”时向居间方支付居间报酬;同时约定,如交易双方的任何一方拒绝与对方签署“过户或备案
合同
”则成为
违约
方,须承担向居间方支付相等于双方应付居间报酬总额的
违约
金的责任。笔者认为此约定是合法有效的:
交易
合同
的成立标志着居间人已完成最重要、最核心的义务,此时居间人已有权依法收取居间报酬。即使交易双方后来未签署“过户或备案
合同
”,亦不能改变此事实。上述约定包括两层意思:一是约定将居间方收取居间报酬的时间点从签署交易
合同
之时推迟至签署“过户或备案
合同
”之时,这只是居间方对自己权利行使时间的延迟,但决不意味着把“签署‘过户或备案
合同
’”作为居间方收取居间报酬的前提条件;二是约定在某方拒绝签署“过户或备案
合同
”的情形下,将居间方收取报酬的名称由“居间报酬”改为“
违约
金”,将支付主体由“交易双方依约支付”改为“
违约
方统一支付”,这实际上是为了增加
违约
成本、督促交易双方全面履行
合同
而作出的约定,有利于交易的顺利进行。
以上,就是我们对于居间
合同
纠纷是否必须是有偿这个问题的解答,主要介绍了居间人收取居间报酬的条件应严格限定为“促成
合同
成立”、居间
合同
中关于
违约
方须按全部居间报酬标准向居间方支付
违约
金的约定合法有效等问题,便于您了解,
江苏
赵洋洋律师
副主任律师 执业12年
14751692778
福建
陈建青律师
主任律师 执业22年
18567906376
广东
陈芝廉律师
法学硕士 执业9年
18620487148
江苏
章浩律师
副主任 法学学士
18951945636
江苏
姜舂律师
副主任 执业15年
18921344401
⊙相关内容
·
《合同法》中规定
《合同法》中规定了多种类型的合同,而这其中针对房屋租赁合同来讲,其实具体还包括了一些小分类的。那到底房屋租赁合同有哪几种呢?进行租房活动的需要签订租房合同,那么租房签订合同应注意什么?我们马上为您解答这两个问题。一、房屋租赁合同有哪几种根据租赁物的不同,租赁可以划分为动产租赁和......
·
寄存合同范本的格式是什么?
寄存合同范本的格式是什么将自己的私有物品,委托给寄存公司进行保管,这在生活当中是比较常见的。如今市场市面是有专门的寄存公司的。不过对于当事人来说,既然是属于寄存,那么肯定有取回的时间,所以,这些都是需要当事人和寄存公司商量好的事情,不过不能通过口头的方式进行约定。下面我们就为您......
·
客运合同纠纷中的合同是否可以变更或解除
客运合同纠纷中的合同是否可以变更或解除如今很多人出行依然依靠的是公共交通工具,在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时候,可能需要与对方签订一份客运合同。生活中,因为客运合同而产生的纠纷也是比较多的,那此时遇到客运合同纠纷是否可以变更或解除呢?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一、客运合同纠纷是否可以变更......
·
合同解除权由谁享有,解除合同的程序是怎样的
合同解除权由谁享有,解除合同的程序是怎样的一、合同解除权由谁享有因约定的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解除合同和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任何一方均可通知对方解除自不待言;因一方声明不履行或一方违约,对方有权通知一方解除合同亦无疑义。问题是违约方可否根据第94条第(2)、(3)、(4)项请求解除合同?如甲方......
·
法律对驰名商标的特别保护
按《商标法》的规定,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范围是禁止他人在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以防止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对于驰名商标来说,由于其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较高的声誉,因此即便他人在不类似的商品上使用时,仍有可能会使消费者误认为该商品......
·
企业融资的类型有哪些
企业融资的类型有哪些?对于企业的发展要有一个合理的期望,当企业进行融资时,要根据企业的产业结构,发展阶段,量体裁衣选择不同的融资模式,以对应相应的企业发展,也要分析企业的主打产业,比如是以高新技术为主,还是轻工业重工业服务业,又或者是传统工业,都要有一个大致......
·
广西二级公路征地补偿标准有哪些?
广西二级公路征地补偿标准有哪些?国家规定,在国内所有地区征地补偿标准都是以当地的收入生产等水平来作规定的,所以根据全国各地区生产收入经济等等各差异,征地补偿计算标准也会不相同,那么,广西二级公路征地补偿标准是什么呢?下面,就跟着法律网站的小篇一起来看看吧。......
·
行纪合同的法律定义
行纪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称为“行纪人、委托人”。行纪人是指接受委托以自己的名义进行一定行为的人;委托人是指委托别人为自己利益进行行纪行为的人。 行纪合同,《合同法》第四百一十四条规定“行纪合同是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
最新山西省长治市长治县征地补偿标准
最新山西省长治市长治县征地补偿标准 根据《山西省实施办法》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全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通知》(晋政发[2013]22号)文件规定,爱土征地拆迁律师团将山西省长治市长治县的征地补偿标准分享给各位网友: 山西省长治市长治县的土地共分为四类: ......
·
集体土地征地补偿标准是多少?
集体土地征地补偿标准是多少?政府在修建高铁、高速公路这些基础设施的时候,通常会征用到沿线的农田。征收集体土地的,征地部门要给失去土地农民一笔补偿。这个补偿款的数额是群众关心的焦点,由此引发的纠纷事件也比较多。征地补偿款是有标准参考的,那么,集体土地征地补偿标准是......
·
一、劳动合同无效情形都?
一、劳动合同无效情形都有哪些无效劳动合同是指所订立的劳动合同不符合法定条件,不能发生当事人预期的法律后果的劳动合同。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
·
作为子女的监护人的条件有哪些
法律中规定的被监护人包括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而要想对被监护人行使监护人,则就必须要满足法律规定的条件成为监护人。那么您知道作为子女的监护人有哪些条件吗?请从下文中进行具体了解。一、作为子女的监护人有哪些条件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由......
·
栖霞追讨欠款
栖霞追讨欠款...
江苏
赵洋洋律师
副主任律师 执业12年
14751692778
福建
陈建青律师
主任律师 执业22年
18567906376
广东
陈芝廉律师
法学硕士 执业9年
18620487148
江苏
章浩律师
副主任 法学学士
18951945636
江苏
姜舂律师
副主任 执业15年
18921344401
·
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是什么
在如今的社会中,发展越来越快,路上的车辆也是愈发的多起来,道路交通事故也是时有发生,一旦我们遇到这类事故,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是怎样的,有什么要求。下面就让我们为您详细的介绍一下。一、医疗费的赔偿标准医疗费是指受害人在遭受人......
·
扒窃罪立案金额是多少可以处理?
扒窃罪立案金额是多少可以处理?扒窃数额在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刑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将在公共场所或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应当认定为“扒窃”扒窃入刑去数额化,去次数化。扒......
·
担保公司抵押车能买吗
担保公司抵押车能买吗一、抵押车抵押车按法律规定是不能买卖的,但是经抵押权人同意也是可以的。如果买车人替抵押人偿还债务也是可以进行转让的。如果不进行正规的程序,所有人找上来把车开走结果会很难搞,毕竟是法律认可的所有人,不登记是不能对他进行对抗......
⊙
有法律问题?在此提问:
*
事发地:
*
手机号:
最新法律咨询
·
我在足疗店上班,给客人介绍了一个美女,只推荐了一个微信,美女
·
加油站转让包括宅基地是否合法,(土地是集体的,)要求买卖合同
·
你好,投案自首人在长春哪里关押
·
老婆和他人已连续姘居十二,其间又瞒着本人买了房,儿子今/span>
·
我们公司托我工资,我该怎么办,能找劳动局san
·
用人单位扣工资,我们打工7个月
·
想联系一个人因为我给过他很多钱是想让他在我有困难的时候要支援
·
客运公司对车主要收取那些费用
律师文集
长三角律师网www.csj64.com
收藏-转发-分享给朋友
侵权违法举报
首页
找律师
在线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