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夫妻双方有矛盾产生并且解决不了,您都无法接受的时候,一个残酷的事情便出现了:离婚。但是当您对于离婚事项谈不拢时,又有一个事情的出现:分居。分居时间如何证明关乎离婚成功与否。在此我们就此问题解答如下:
一、分居时间常见证明方法:
1、一方在外居住的房屋租赁合同;
2、双方签订的夫妻分居书面协议,一定是要书面的,口头协议必须对方承认;
3、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的书面分居文书,最好是用快件性质邮寄,在备注栏里注明“分居”,并且保留邮寄凭证,从邮寄之日起到提起离婚期间属于夫妻分居时间;
4、双方来往的书信、电子邮件等能证明双方感情不和分居的事实;
5、人证也可以,比如双方都认识的朋友或者亲戚,不过因为证人往往和为其作证的一方有利害关系,以及分居是夫妻“私事”,所以单独的证人证言难为法院采信,要辅佐以其他的证据。这里需要特别提醒一点:因为分居为夫妻之间的私事,外部的证据的证明力十分有限。因此即使有上述证据,法院也未必一定会采纳。
因此,对于那些试图通过“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而离婚的人,如果还没有分居,最好还是放弃,而转为直接起诉离婚,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六个月以后,再次提起离婚诉讼。
二、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四)项规定“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在审理离婚案件时,这项规定成为法官判断原、被告夫妻感情是否破裂的一项重要依据。近年来,人民法院根据该项规定判决的离婚案件逐年增多,但是,由于不少人对 《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四)项中“分居”一词的涵义理解不正确,将因感情不和分居混同于一般意义上的夫妻两地分居,违背了《婚姻法》的本意,影响了此类案件的公正裁判,造成了负面影响。因此,正确理解《婚姻法》中“分居”一词的涵义是公正审理此类离婚案件的前提。
《辞海》对“分居”一词的解释是:“夫妻双方不共同居祝一般有两种情况:一种因夫妻双方感情不睦,不愿意共同生活,不一定经过协议而永久或临时分居。另一种为夫妻一方由于工作或居住地限制而形成的暂时不能共同居祝”很明显,前一种情形是夫妻双方因感情不和,不愿意共同生活、居住,其分居的原因系主观因素;后一种情形的分居是受工作或居住地的限制而形成的,分居的原因系客观因素,而非主观因素。这种情形的分居就是人们通常讲的夫妻两地分居。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四)项在“分居”一词前用“感情不和”四字加以限制,这就很清楚的说明其涵义应为第一种情形。因此,我们在审理此类离婚案件时,要准确理解《婚姻法》中“分居”一词的涵义,不要将分居的两种情形混淆。
区别分居的两种情形,不能仅从表面现象上去分析。分居的两种情形在表现形式上有相似的地方,即夫妻不共同居祝但夫妻两地分居并不意味着夫妻感情不和,因感情不和的分居也并不意味着夫妻必须分居两地。在实际生活中,夫妻之间“白天各干各的事、晚上各进各的房、各睡各的床”的现象并不少见,这种情形,从表面上看,夫妻之间并没有分居两地,但却是一种典型的因感情不和而导致的分居。
因此,区别《婚姻法》中“分居”与通常意义上的两地分居,必须要透过现象看本质。
区别分居的两种情形,应综合考虑以下几个方面的因素:
1、夫妻之间是否同居?
2、夫妻双方在分居两地的情况下是否保持联系?
3、双方在生活上是否相互帮助、相互关照?
4、在经济上是否分开?
5、夫妻一方或双方在子女抚养问题上是否尽义务?
6、夫妻之间是否互相忠诚?
7、夫妻分居两地的原因是什么?
以上就是分居时间如何证明的资料,在现实生活中,因工作或居住地等客观原因造成的夫妻两地分居演变为因感情不和分居的情形也屡见不鲜。我们应该就多种因素去查明夫妻感情不和分居的具体时间,而不应该从夫妻两地分居之日起计算“分居”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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