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三角律师网
怎么计算人身损害赔偿?
首页
>>
法律知识
怎么计算人身损害赔偿?
一、人身损害赔偿该怎么计算
一般按下列方法计算即可:
1、医疗费用部分
(1)医疗费:凭医疗票据或证明。
(2)后续医疗费:凭医疗机构证明。
(3)误工费:按自己的工资收入损失或当地平均职工工资收入赔偿,农村按平均可支配收赔偿。
(4)护理费:按实际发生的护理费用赔偿,但费用需要合理。
(5)交通费住宿费:以本人及必要的护理人员为治疗发生的交通、住宿费用,应当以正式发票为凭。
(6)住院伙食补助费:按公务员出差规定,但现在这个规定太旧,没有合理的法定依据。
(7)营养费:参照医疗机构意见确定。
2、伤残赔偿部分
(1)伤残赔偿金:按当地人平均可支配收入计算或农村纯收入,全残赔偿20年。十级伤残赔偿2年。
(2)伤残用具费:依实际发生费用
(3)被扶养人生活费:受害人所负担的被抚养人,按平均消费性支出,未成年人抚养至18岁,老年人计算20年,每超过60岁一岁减少一年,75岁以上算5年。但每年总和不能超过平均消费性支出值。同样需要乘上伤残比例系数,并且需要扣除其他负担该扶养义务人的义务份额。
3、如果死亡:
(1)丧葬费:受诉法院当地平均职工月工资,计算6个月
(2)被扶养人生活费:同伤残一栏,只是伤残比例系数为非作1即可。
(3)死亡赔偿金:同伤残一栏,只是伤残比例系数为非作1即可。
4、其他:
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也在赔偿之内;证明有精神损失的,也可以要求赔偿。
二、人身损害赔偿的给付方式有哪些
人身损害的物质损害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有一次性给付、继续给付和定期金给付三种方式。
1、一次性给付方式:原则上应当一次性给付。
(1)判决一次性支付(付款)方式;
(2)判决分期付款方式:需赔偿权利人同意,应当加上法定利息。
2、继续给付方式:
对于超过确定的护理期限、辅助器具费给付年限、残疾赔偿金给付年限的,赔偿权利人(不受诉讼次数的限制)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继续给付护理费、辅助器具费或者残疾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赔偿权利人确需继续护理、配制辅助器具,或者没有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的,人民法院应当判令赔偿义务人继续给付相关费用5-10年。
3、定期金给付方式:按照赔偿权利人的实际生存年限给付,不受有关赔偿期限的限制。
(1)适用的赔偿项目如下:
①残疾赔偿金;
②被扶养人生活费;
③残疾辅助器具费三项。
不适用于以下项目:
①一审辩论终结前已经发生的费用;
②死亡赔偿金;
③精神损害抚慰金。
(2)以赔偿义务人提出请求并提供担保为条件;不以赔偿权利人同意为条件。
(3)定期金执行期间有关统计数据发生变化的,给付金额应当适时进行相应调整。
通过上文,您可以看到人身损害赔偿所涉及的赔偿项目较多,一般各个地方的规定也可能有所差异,而它的计算方式也是比较复杂的,所以当您遇到相关人身损害赔偿的法律问题时,不妨先咨询一下这方面的专业律师。这样也就能清楚的知道怎么计算人身损害赔偿了。
⊙声明:本页内容仅代表发帖者个人观点,不代表本站同意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涉及侵权或违法违规,
请点此举报
。
·还没有文章
·
民事诉讼证据交换的规定是怎样的
民事诉讼证据交换的规定是怎样的本文将就民事诉讼证据交换做相关的解释。既然是民事诉讼,双方肯定是存在矛盾的,那为什么在审理的时候又要进行证据交换呢?这样做的目的到底是什么?民事诉讼证据交换的规定又是什么呢?接下来,我们就将为您对上面提出来的几个疑......
·
工伤死亡赔偿范围有哪些
如果工作人员因工伤死亡,工作单位要赔偿给职工亲属一部分经济赔偿,包括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等等。我国的相关法律对工伤死亡赔偿范围以及工伤死亡赔偿标准都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和说明。我们来看一下工伤死亡赔偿范围有哪些?一、工伤死亡赔偿范围工......
·
民事诉讼法中的一个月时效有哪些,其他时效有哪些?
民事诉讼法中的一个月时效有哪些,其他时效有哪些?一、民事诉讼法中的一个月时效1、受委托人民法院收到委托书后,应当在三十日内完成调查。因故不能完成的,应当在上述期限内函告委托人民法院。2、人民法院审理对裁定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案之日起三......
·
股东内部股权转让协议是什么?
股东内部股权转让协议是什么?股东内部股权转让协议范本一:转让方(甲方):受让方(乙方):甲乙双方经过友好协商,就甲方持有的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给乙方持有的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以资信守:1、转让方(甲方)转让给受让方(乙方)有限公司的%股......
上海
赵海晨律师
法学硕士 执业23年
18868876507
安徽
章浩律师
副主任 法学学士
18951945636
上海
邱国开律师
法学学士 执业12年
13052261268
广东
张逸律师
副主任律师
13016625942
江苏
周宏祥律师
副主任律师 执业14年
18651990859
江苏
朱效武律师
法学学士 执业18年
18501560386
⊙相关内容
·
南京离婚律师说法
南京婚姻家庭律师代理各类婚姻家庭纠纷案件,为当事人提供离婚诉讼、婚姻家庭纠纷处理等法律服务。南京离婚律师指导您尽快解决离婚纠纷,尽量多分财产,确立子女抚养优势,财产分割方案,力求将离婚案件带给双方、子女及家庭的伤害降到最低。南京离婚律......
·
南京刑事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办理取保候审申请、强奸抢劫、诈骗、盗窃、职务侵占、持械暴力犯罪、毒品、死刑、贪污等辩护。★遇到刑事犯罪问题,需要咨询律师?律师热线:13951899110(看守所会见、申请取保候审、从轻缓刑辩护)★南京刑事律师谈什么是取保候审......
·
蒙冠斌律师代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获赔40万元
2012年6月吴某某被张某某、钟某泼硫酸毁容,该案由广西南宁某.于2013年开庭审理,被害人吴某某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诉讼。蒙冠斌律师作为刑附民原告代理人,出庭参加案件审理,要求赔偿被害人各项损失,2013年12月31日.判决被告人张某、钟某共同赔偿被害......
·
南京市第二看守所会见律师、会见手续、送钱送物规定
南京市第二看守所地址在南京市建邺区下圩村19号,联系电话会见时间上午8:30-11:00,下午2:00-5:00。南京市第二看守所试行周六上午律师预约会见制度,南京市第二看守所自助提讯会见系统、智能谈话教育系统正式运行。南京市第二看守所实行“零携带”......
·
遗产继承诉讼要什么材料
继承人之间发生继承纠纷诉至法院的,应向法院提供相应的材料。那遗产继承诉讼要什么材料呢?另外,继承纠纷的当事人须在收到法院举证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完成举证。那么,在实际案件中,遗产继承诉讼如何举证?我们马上为您做详细解答。一、遗产继承诉讼要......
·
如果债务人死亡,债权人可以起诉债务人儿子吗
如果债务人死亡,债权人可以起诉债务人儿子吗?一、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含义与关系1、债权人主要是指预付款者,有权请求他方为特定行为的权利主体,是指那些对企业提供需偿还的融资的机构和个人,包括给企业提供贷款的机构或个人(贷款债权人)和以出售货物或劳......
·
虚假出资属于什么行为,如何认定?
虚假出资属于什么行为,如何认定?一、虚假出资属于什么行为虚假出资是指公司发起人、股东并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所有权,而与代收股款的银行串通,由银行出具收款证明,或者与资产评估机构、验资机构串通由资产评估机构、验资机构出具财产所有权......
⊙
有法律问题?在此提问:
*
事发地:
*
手机号:
最新法律咨询
·
上方合法么,中国拉横幅上访是否合法
·
我想做个守法人, 律师
·
借贷纠份,只有微信转帐,聊天记录,可以起诉吗
·
起诉离婚我老公出轨导致家庭破裂
·
交通事故,我是承包甲方出租车开夜车
·
您好,我父母已死,在中山三鄉鴉崗村石碑圍有它基地和2畝魚塘,
·
外资出资方法人代表变更是否需要修改公司章程?
·
对宿迁市精神神经病防治院治疗不满
·
儿子儿媳外逃父母及姐姐被抓合法?
·
上海闵行区法院一件案子
收藏-转发-分享给朋友
律师文集
长三角律师网www.csj64.com
首页
留言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