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三角律师网
立案与受理的区别?

首页>>法律知识

    立案与受理的区别?

立案与受理虽然都有审理的意思,但实质上,他们还是有所区分的,受理并不代表立案,立案还是要符合一定的条件的。为了帮助您理解,我们整理了立案与受理的区别相关资料,希望能为您解惑,详细请阅读下文。

一、立案与受理的区别

“受理”是指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起诉进行审查后,认为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予以接受并决定立案审理,从而引起诉讼程序开始的一种诉讼活动;

“立案”一般是公安局、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对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按照管辖范围,迅速受理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进行登记,备案,以便侦察审理的活动。在此,受理不一定立案,但立案却必须受理在先。

二、立案的条件

(一)刑事立案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立案必须具备两个条件:

1、有犯罪事实存在。

2、该犯罪事实依法需追究刑事责任。

如果有犯罪事实,但法律规定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不能立案。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不能立案;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宣告无罪。

1、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的。

2、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3、经过特别赦令免除刑罚的。

4、依刑法告诉乃论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5、被告人已经死亡的。

6、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九条 立案的机关

  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应当按照管辖范围,立案侦查。

  第一百一十条 立案的材料来源 对立案材料的接受和处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被害人对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都应当接受。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且通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犯罪人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自首的,适用第三款规定。

  第一百一十一条 报案、控告、举报的形式及要求

  报案、控告、举报可以用书面或者口头提出。接受口头报案、控告、举报的工作人员,应当写成笔录,经宣读无误后,由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签名或者盖章。接受控告、举报的工作人员,应当向控告人、举报人说明诬告应负的法律责任。但是,只要不是捏造事实,伪造证据,即使控告、举报的事实有出入,甚至是错告的,也要和诬告严格加以区别。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应当保障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如果不愿公开自己的姓名和报案、控告、举报的行为,应当为他保守秘密。

(二)民事案件立案条件:

1、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是指民事纠纷的一方当事人,争议的权利义务直接影响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民事权益。间接受本案影响的人,非依法律规定,不得向纠纷的一方当事人提起诉讼。比如,婚姻纠纷,夫或妻都可以提起离婚诉讼,但他们的子女或者父母不得以自己的名义对夫或妻提起离婚诉讼。买卖合同纠纷,买方甲逾期不支付货款,卖方乙可以对其提起诉讼,第三人丙一般不能向甲提起要求其向乙支付货款的诉讼。只有在乙怠于行使其对甲的到期债权,对丙造成损害的情况下,丙才能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乙对甲的权利。

2、有明确的被告。即原告必须指出被诉对象是谁,是某公民、某单位,还是某公司、企业。没有明确的被告,法律关系无法证实,人民法院也无从开始审判活动。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诉讼请求指当事人通过诉讼想要达到的目的。作为诉讼请求一般有以下几种类型:

(1)请求人民法院确认某种法律关系或者法律事实,比如请求确认双方的收养关系,请求确认某公民失踪或者死亡;

(2)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给付义务,比如请求对方赔偿损失,请求对方偿还贷款本息;

(3)请求变更或者消灭一定的民事法律关系,比如请求离婚,请求变更或者撤销合同。事实,指作为诉讼标的的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者消灭的事实。比如婚姻纠纷,婚姻缔结的时间、双方感情状况。侵权纠纷,侵权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造成的损害后果。合同纠纷,合同签订、履行的时间、地点,合同内容,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约定的情况。理由,指提出诉讼的原因,比如要求离婚,是因为双方感情破裂;要求赔偿,是因为对方侵害人身,造成健康损害;要求承担违约责任,是因为对方迟延交付货物。

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属于人民法院的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指提起的是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财产关系或者人身关系的诉讼。我国各级人民法院在审判工作上有其权限和分工,属于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指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对该案有审判权。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向对纠纷有管辖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人民法院收到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后,应当审查原告起诉是否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条件,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对不受理的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以上就是立案与受理的区别,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在诉讼时,如果两个法院都有管辖权,那么刑事类的是由先立案的管辖,民事类的是由先受理的管辖。如果您还有其他疑问,可以咨询的在线律师,他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声明:本页内容仅代表发帖者个人观点,不代表本站同意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涉及侵权或违法违规,请点此举报

·还没有文章
·村道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标准是怎样的
      在交通事故发生之后,交警部门会根据双方当事人在事故中的行为出具一份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有一定的标准,那村道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标准是什么样的?下面我们将带来相关的介绍,希望可以帮助到您。一、乡村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标准根据第四十五......


·破坏交通设施罪
      一、概念及其构成破坏交通设施罪,是指故意破坏轨道、桥梁、、隧道、公路、机场、航道、灯塔、标志或者进行其他破坏活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这是一种以交通设备为特定......


·构成刑讯逼供罪怎样进行处罚
      我国法律规定,要是司法工作人员在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录取口供的时候,采用了刑具、实施了暴力手段的话,那么此时就会构成刑讯逼供罪。那被认定为刑讯逼供罪的该怎样进行处罚呢?我们将在下文中为您解答。一、构成刑讯逼供罪怎样进行处罚(刑法第247条)......


·连带责任保证时效期间如何起算
      连带责任保证时效期间如何起算一、连带责任保证时效期间如何起算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



广东 张逸律师
副主任律师 
13016625942

山东 许义园律师
法学学士 执业7年
13061416368

福建 吕超律师
执业11年
13147094815

江苏 章浩律师
副主任 法学学士 
18951945636

福建 陈建青律师
主任律师 执业22年
18567906376

上海 黄晓栋律师
法学学士 执业11年
18667830319
⊙相关内容
·南京遗产律师
    南京遗产律师解决遗产继承权、房屋遗产继承、遗产继承顺序、遗产信托等纠纷问题,提供全面的南京遗产继承权、房屋南京遗产继承、南京遗产继承顺序等纠纷问题:离婚、继承纠纷、公司法纠纷、房产纠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等。●财产的继承有哪些方式?......


·南京交通事故索赔
    南京交通事故索赔律师专业代理交通事故纠纷、交通事故赔偿、交通事故伤残鉴定、交通肇事刑事辩护、交通事故索赔。南京专业交通事故索赔律师,在交通事故赔偿领域有独到的经验,尤其是交通保险理赔,提供交通事故诉讼,交通事故损害索赔,可成功后收取律师费......


·成都交通事故赔偿律师--交通事故律师什么时候委托?
      交通事故律师什么时候委托经常会听到受害者或者家属这么说:“好的,我了解了一些,等打官司的时候我再委托您”、“等我出院了再找你们”、“我做完二次手术再找你们”当我们听到这些话的时候,我们一般也是很尊重当事人的选择,但是其实内心......


·南京海事法院本部及派出法庭管辖范围如何分工的?
      南京海事法院自2019年12月4日起履行法定职责,成为继广州、上海、青岛等地之后成立的第十一家海事法院。南京海事法院:·电话:025-12368·电话:025-12368作为一家全新的法院,它由哪些部门组成,具体又是如何分工的呢?今天我们来一一解答。......


·无证驾驶撞死人不赔偿怎么办
      无证驾驶撞死人不赔偿怎么办当今社会,很多人在没有驾驶证的情况下就开车上路,这是非常危险的,如果技术不过关撞死了人不仅会涉及到赔偿问题,甚至还可能会被判刑。但是如果行为人无证驾驶撞死人不赔偿怎么办?这个问题,我们来为您解答。一、无证驾驶撞死......


·政府以土地使用权出资合法吗?
      政府以土地使用权出资合法吗?一、政府以土地使用权出资是合法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有企业改革中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规定》,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和授权经营管理,严格按照法定程序,经相关部门批准方可出......


·私募基金管理人可以有外国股东吗?
      私募基金管理人可以有外国股东吗?现如今,基金在我们的生活中早已是司空见惯了,而且很多人为了获得更高的收益,创办了私募基金。但是不禁有人会问了,在中外交流如此之多的时代,私募基金管理人可以有外国股东吗?下面我们就来解答您的疑惑,给您多一些参考......


有法律问题?在此提问:
*事发地:
*手机号:
最新法律咨询
·我是福建平安的程义云,现在上海,方便去您律师事务所沟通案情,
·我是危险品司机,车辆套牌,假证被交警抓到,我的驾驶证被扣12分,老板不给予处
·我丈夫在开发区发电厂受伤,在新疆社保局申请工伤不受理,
·我家里有6台电没有对外经营 只用来玩游戏赚钱 属于违
·你好,请问下,夲人在夲地上班,上班时手被机器挫伤右食指近节开
·离婚,单方要离婚,单方要离婚,该怎么办啊
·离婚手续办完后还可以再要求孩子抚养权
·容留他人吸食x品,尚不构成犯罪的处依什么处
·昨天我在盐城中级人民法院东南路边停车位停车一个小时左右,信息
·股东转让股权是内部自由转让么

收藏-转发-分享给朋友
律师文集
长三角律师网www.csj64.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