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三角律师网
劳动合同违约补偿金

首页>>法律知识

    一般情况下,我们在开始工作的时侯都会签订劳动合同。在工作期间如果遇到劳动合同违约的情况,劳动合同违约补偿金的相关规定是怎样的呢?下面,我们将为您详细地介绍这些知识。

一、关于违约金

1、违约金设定的范围

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的情况仅限于两种:

A、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约定服务期的,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B、用人单位与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的,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由用人单位承担违约金的情况,我国《劳动合同法》对此并没有限制。

2、违约金数额的限制

对于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的数额,《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对此作出了严格的限制: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而且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此处的违约金已经没有惩罚作用了。

对于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的数额,《劳动合同法》并没有进行限制,但是笔者认为,即使《劳动合同法》没有对违约金的数额进行限制,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约定违约金时也要遵循公平合理原则,不能过高。

二、关于赔偿金

1、赔偿金的范围

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六条、第九十条之规定,劳动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仅限于以下四种情况:

A、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有过错的,且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害的;

B、劳动者没有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或者在试用期内劳动者没有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的,劳动者的前述行为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

C、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或保密协议中约定的保密义务,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

D、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或竞业限制协议中约定的竞业限制义务,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

关于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主要集中在《劳动合同法》第七章的相关条款中,笔者将相关规定分成了三类:

第一类,法律对赔偿金的数额进行了明确规定的,有五种情况:

A、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

B、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不与劳动者订立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

C、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违法约定试用期的,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D、用人单位违法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的,或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E、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据法定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第二类,法律规定因用人单位的相关行为,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承担赔偿责任,有十种情况:

A、用人单位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

B、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未载明劳动合同必备条款或者用人单位未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

C、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

D、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用人单位有过错,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

E、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

F、违章指挥或强令冒险作业危机劳动者人身安全,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

G、侮辱、体罚、殴打、非法搜查或拘禁劳动者,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

H、劳动条件恶劣、环境污染严重,给劳动者身心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

I、用人单位未依法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

以上就是关于劳动合同违约补偿金的相关内容的介绍。如果自己遇到了上所述情况,就可以利用法律途径保障自己的合法利益。在上面文章中已经详细地介绍了不同情况下劳动合同违约补偿金的相关规定,希望这能够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对这些方面还有什么疑问,欢迎您向网站寻求帮助。



⊙声明:本页内容仅代表发帖者个人观点,不代表本站同意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涉及侵权或违法违规,请点此举报

·企业倒闭后员工的赔偿规定是什么?
      企业倒闭后员工的赔偿规定是什么?一、企业倒闭后员工的赔偿规定是什么?根据《企业破产法》劳动者可以得到以下补偿:1、公司欠劳动者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工资一般应当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资金、津贴和补贴,但非劳动报酬性的收入及劳动保护等方面的费用不属于工资范围。如果是公司的高管,工资按照......


·计件工资制怎么计算加班费
      现实中,有的劳动者属于计件工资制,这其实就是指按照完成一件产品来计发工资的形式。那么对于这样的劳动者来讲,如果被单位安排加班的话,此时计件工资制怎么计算加班费呢?请跟随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一、计件工资制怎么计算加班费计件工作是以劳动定额决定工作时间的工时制度。因此,认定计件工作加班时间的关键......


·单位哪些情况下可以辞退员工
      单位哪些情况下可以辞退员工用人单位只有在法定情形下才能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辞退员工。这里的法定情形有四类:(一)、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即《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过错解除动合同即在劳动者有过错性情形时,用人单位有权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过错......


·事实劳动关系的存在方式
      事实劳动关系的存在方式一、事实劳动关系包括几种形式事实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履行劳动权利和义务时一种既成事实,客观存在的劳动关系,大体有以下几种形式:(一)应签订而未签订劳动合同;(二)以口头问答代替书面合同;(三)以其他合同代替劳动合同,如在租赁合同,承包合同,兼并合同中规定职工的安置条件和待......


·天津市建筑工程施工规范是什么?
      天津市建筑工程施工规范是什么?天津市建筑工程施工规范为强化城市规划和各项建筑的规划管理,保证本市总体规划的实施,根据国务院颁发的《城市规划条例》,制定本细则。本细则适用于天津市城市规划范围、塘沽区、汉沽区、大港区的规划范围和郊区、县政府所在地及建制镇、规划特定的地区。凡在上款所列范围内新建、扩建......


·劳动法加班工资规定是怎样的
      劳动法加班工资规定是怎样的(一)如何确定加班费的计算基数。要准确计算加班费,首先必须正确确定加班费的计算基数,实践操作中具体要把握以下几点:1)如果劳动合同明确约定工资数额的,应当以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作为加班费的计算基数。应当注意的是,如......


·股权转让协议生效条件
      股权转让协议生效条件一、股权转让协议生效条件合同是当事人之间真实意思的表示,股权转让协议是一种合同,其效力的判断应依据合同效力的自身规则进行判断。根据合同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只要在签订股权转让合同时,不存在当事人意思不真实的情形,也......


·公证处公证范围是什么
      公正处对于您提出的公正申请,会按照要求和规定受理,对不符合公正要求的,就会退回公正申请。公正相关的法律法规对公证处公证范围是有严格规定的,对于超出范围之外的内容,不予公正。这也是规范公正制度的需要,接下来,我们就仔细说说公正范围。一、公证处......


·广州工程承包纠纷律师应该怎么处理?
      广州工程承包纠纷律师应该怎么处理?工程承包纠纷是一钟常见的纠纷问题,在处理这类纠纷的时候,我们也是要注意关于期限等方面的问题的。那么,广州工程承包纠纷律师应该怎么处理?工程款结算的依据和标准如何确定呢?下面,我们会为您带来相关的知识的介绍。......



安徽 王庆磊律师
副主任 法学学士 
13865833017

山东 许义园律师
法学学士 执业7年
13061416368

广东 魏向阳律师
部门主任 法学学士 
13147094815

江苏 邹馥憧律师
主办律师 法学学士 
13814066391

福建 吕超律师
执业11年
13147094815
⊙相关内容
·南京市秦淮区看守所
    南京市秦淮区看守所位于秦淮区红花街道广洋社区罗家场,位置比较偏辟,周围都是农田菜地,可以从大明路进去,或者从南边岔路口宏运大道向北进去,大约2公里左右,如果需要刑事律师帮助,可以联系律师帮助处理。★遇到刑事犯罪问题,需要咨询律师?律师......


·南京市看守所
    南京市看守所地址:南京市建邺区茶亭东街188号江东门(侵华日军南京大屠杀遇难同胞纪念馆北侧),内有女子监区,家属被拘留,需要会见、取保候审、从轻缓刑、无罪罪轻刑事辩护的,可以直接联系律师。★遇到刑事犯罪问题,需要咨询律师?律师热线:139518......


·石红旗律师为一起滥用职权罪被告人进行无罪辩护成功!
      2012年4月19日,涉嫌滥用职权罪的原贵州省黄平县畜牧兽医局副..、草地中心主任杨xx,以贵州省黄平县人民法院(2011)黄刑初第35号《刑事判决书》,认定事实错误,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为由,要求当时在贵州兄弟律师事务所工作的石红旗律师、杨树录律师接受其......


·乐陵田律师成功为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的被告人申请取保候审
      犯罪嫌疑人刘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于2014年8月27日被.刑事拘留,被采取强制措施后,其亲属委托田律师为其儿子担任辩护人,接受委托后,田律师及时的会见了犯罪嫌疑人,并与办案人员取得联系,就案件的性质及各种取保条件等深入的进行了交流,几经辗转,最终公......


·未成年人的资格刑适用
      资格刑的主要种类是剥夺政治权利。作为对政治权利的通常刑法上的理解,分为选举权与被选举权;言论、出版、领会、游行示威权;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担任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领导人的权力四部分,剥夺政治权利实际上就是剥夺公民在国家一切政治生活中的发言权......


·一、微信被骗怎么立案?微信被骗,分两种情况:(一)金额较小,
      一、微信被骗怎么立案?微信被骗,分两种情况:(一)金额较小,低于3000元,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警方是不会立案的;(二)金额较多,超过3000元,请立即报警,警方会立案的,然后等待警方破案挽回损失。二、微信诈骗立案标准诈骗罪是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所......


·同居期间共同财产分割是怎样的
      男女尚未办理合法的结婚手续而共同生活在一起的,我们视为同居关系,虽然这种关系不会受到法律的保护,但如果日后解除同居关系的话,就同居期间获得的财产还是要做出分割的。那到底同居期间共同财产分割是怎样的呢?请跟随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具体了解。一、同......


有法律问题?在此提问:
*事发地:
*手机号:
最新法律咨询
·朋友借钱不还怎么办,我的事情是这样的.我和朋友合伙投资一个工程
·购买未开刃的剑违法吗?全08
·我起诉欠款五万的 民事借贷费用需要多少钱
·你好我属于信州区管辖因大年三十晚上8点左右燃放了在本村
·有人欠我24900元钱,一直未还,请问曹律师能帮我要回来吗?
·离婚车子过户问题
·我想离婚可对方死活不同意离婚闪婚到现在十年性格不
·徐律师,我在律上面找你找不到了,想找你代写诉状。
·该怎么去了解和处理这件事情
·我是否可以敲诈起诉对方

收藏-转发-分享给朋友
律师文集
长三角律师网www.csj64.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