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三角律师网
开庭审理人员组成有哪些?开庭审理基本程序是什么?

首页>>法律知识

    开庭审理人员组成有哪些?开庭审理基本程序是什么?

开庭审理是在法院的主持下按照一定的诉讼程序对诉讼案件进行当庭审理并做出相关判决的行为。为了让开庭审理顺利完成,我国法律对参加开庭审理的人员及开庭审理程序都做了相关规定。那么开庭审理人员组成有哪些呢?开庭审理基本程序是什么?下面我们就来为您解答这两个问题。

一、开庭审理人员组成有哪些?

法院开庭时,一般需要以下人员到场:

1、法院方面: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书记员、法警。

2、原告方面:原告、原告代理人/辩护人、原告代理律师。

3、被告方面:被告、被告代理人/辩护人、被告代理律师。

4、其他可能相关人员:相关证人、公诉人、旁听人员。

二、开庭审理对审判人员庭审行为的规定

为了严格执行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严肃审判纪律,维护法律的权威和人民法院的尊严,审判人员必须遵守以下庭审规则;

1、精神饱满,态度严肃认真,不得萎靡不振,嬉戏打闹。

2、仪表端庄,不得化妆、佩带首饰。

3、一律着与季节相符的审判制服,衣、帽、领带颜色一致,帽微、肩章齐全;入座后,将帽子置于左前方,帽微朝前。不得将制服与便服混穿,不得披衣、敞怀、趿鞋、挽袖、卷裤腿。

4、一律关闭携带的移动电话、寻呼机等通讯工具。

5、准时入庭,按时开庭,不得无故推迟开庭时间。

6、庭审前不得喝酒,庭审中不得吸烟、喝水、吃零食,不得随地吐痰。

7、不得在法庭内随意走动,不得中途退庭。

8、庭审时语言要文明规范,对诉讼参与人员只准称呼其法定称谓或姓名,不得称呼其职务、职称、小名或呢称。

9、宣告判决时,应当起立。

10、未经许可,非本案审判人员,不得进入审判区。

三、开庭审理基本程序

1、庭审开始。

①书记员查明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加人是否到庭,并向首席仲裁员报告人员到庭情况;

②书记员宣布仲裁庭纪律;

③首席仲裁员宣布开庭并依次核对当事 人、代理人的身份以及代理人的代理权限是否明确,告知当事人在审理中的权利和义务;

④首席仲裁员公布仲裁员、书记员名单,询问当事人对本庭组成人员有无申 请回避的要求;

⑤首席仲裁员宣布案由。

2、庭审调查。

庭审调查,先按申诉方、被诉方的顺序听取申诉方的申诉和被诉方的答辩,如有第三人,接着由第三人陈述。在申诉、答辩的基础上,对需要进一步了解 的问题进行当庭调查。调查的顺序一般是:

①询问当事人及第三人,以及他们的代理人,当事人、第三人、代理人可以提出新的证据;

②如有证人出庭,仍按申诉 方、被诉方的顺序,由证人提供证言。证人提供证言后,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加人有权向证人发问,证人有义务对证言加以解释和补充。在证人不出庭的情况下,由 仲裁庭如实宣布书面证词;

③出示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对当事人提供和仲裁庭收集的与该案有直接关系的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除法律规定不准公开外,都应 当庭出示;

④宣读鉴定结论。鉴定人出庭的由鉴定人宣读。经仲裁庭许可,当事人可以向鉴定人发问,鉴定人未出庭的,由仲裁庭宣读;

⑤宣读勘验笔录;

⑥听取申 诉方、被诉方的最后陈述。

3、仲裁庭调解。

经过庭审调查,案情已经查清,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已经明确,在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的前提下,应当再次进行调解。经调解达成协议,即制作调解书,从而结束仲裁程序。调解未达成协议的,应及时合议作出裁决。

4、休庭合议与裁决。

对当事人不愿意进行调解,或经调解未达成协议的劳动争议案件,应由首席仲裁员宣布休庭,由仲裁庭组成人员合议并作出裁决。根据《企业劳动 争议处理条例》第29条规定:“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不同意见,必须如实笔录”。仲裁庭合议作出裁决后,应及时复庭,宣布仲裁 裁决。对于仲裁庭难做结论或需提交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讨论决定的疑难案件,仲裁庭应当宣布延期裁决。

以上就是我们就开庭审理人员组成有哪些以及开庭审理基本程序是什么等问题为您做出的相关解答。开庭审理是原告维护自己合法权益以及被告就自己行为进行辩解的最为关键的一步,开庭审理后就会对诉讼案件进行相关判决,所以开庭审理必须在相关人员到齐的情况进行审理。如果您对开庭审理还有其他的疑问可以登陆网站进行相关咨询,希望我们的介绍对您有所帮助。



⊙声明:本页内容仅代表发帖者个人观点,不代表本站同意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涉及侵权或违法违规,请点此举报

·还没有文章
·建筑工程招标程序是怎样的
      建筑工程招标程序是怎样的?一、向招投标管理机构报建1、工程项目的立项批准文件或年度投资计划下达后,建设单位必须按规定向招投标管理机构报建;2、工程项目报建内容主要包括:工程名称、建设地点、投资规模、资金来源、当年投资额、工程规模、结构类型......


·农村房屋产权登记的种类有哪些
      就农村中的房屋来看,虽然是修建在农村集体经济土地上面的,但房屋的所有权还是归各农户所有。而现实中,往往也需要对农村房屋产生进行一个登记,但是农村房屋产权登记的种类有哪些呢?我们收集了相关资料,将在下文中为你做详细解答。1、总登记。是指县级......


·旅游纠纷的构成要素有那些?
      旅游纠纷的构成要素有那些?生活水平的提高带来了旅游业的迅速发展,现在很多人都热衷于跟着旅游团出去旅游,比起自驾游跟团出游更加方便,不用操心,但是跟团旅游业也有很多问题,旅游纠纷事件时有发生,发生旅游纠纷时很多人不知道如何合理的解决,下面我......


·在酒店遗失物品公安机关不受理怎么办?
      在酒店遗失物品公安机关不受理怎么办?现在很多人出差都选择住在酒店,有的酒店管理方面存在漏洞,导致客人的物品丢失。人们丢失贵重物品后,应该第一时间找酒店管理方,并且报警。公安机关接到报警后会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立案,那么在酒店遗失物品公安机......



江苏 王庆磊律师
副主任 法学学士 
18036231135

安徽 沈培亮律师
法学学士 执业14年
18656084778

上海 罗东升律师
主任律师 
18516500148

安徽 黄贤柏律师
法学学士 执业14年
15551750882

安徽 章浩律师
副主任 法学学士 
18951945636
⊙相关内容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倡导理性解决离婚问题,为和谐家庭的建设保驾护航。南京离婚律师致力于婚姻领域案件,常年提供婚姻家庭、婚姻继承、婚姻诉讼等方面法律服务。南京离婚律师代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包括离婚财产、财产分割、保全、抚养等婚姻诉讼。为当事人处理......


·南京律师收费标准
    南京律师收费标准南京律师收费标准,南京市请一名律师大概需要花多少钱?年最新的律师刑事案件收费标准?年南京离婚诉讼律师收费标准?年最新的律师债务合同案件收费标准?《江苏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表》《江苏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关于律师费的支付标准......


·苏州合同债务律师,合同违约赔偿、债务清欠、合并重组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借款、欠款事件频繁发生,在还款日到期后,债务人借钱、欠钱不还的现象时有发生,在债权人忙于讨债的同时,苏州债务律师团队借此提醒几点,望对债权人有所实用:  1、解决此类纠纷的方式有多种多样,如协商、调解、仲裁和诉讼等,诉讼......


·湖州律师谈出借人能否提前要求借款人还款。
      民间借贷合同约定的期限未届满时,出借人能否提前要求借款人还款?《合同法》第108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该条即是对预期违约的规定。预期违约分为明示违约......


·女员工哺乳期夜班规定是怎样的
      女员工哺乳期夜班规定是怎样的一、女员工哺乳期夜班规定是怎样的《劳动法》第六十三条,提及对哺乳期女职工的保护,“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


·分居两年法律规定有哪些
      夫妻在婚姻关系当中可以通过分居的方式来离婚,不过此时必须要满足法律规定的分居两年的条件才行。那么我国关于分居两年法律规定有哪些呢?请跟随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具体了解。一、分居两年法律规定有哪些《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


·公司倒闭后注册资金
      公司倒闭后注册资金公司越来越多,倒闭的也多。可是公司倒闭之后,当时注册公司的资金该怎么办呢?如果您不了解相关的信息的话,您就可能会吃亏。那么法律上是怎么规定公司倒闭后注册资金问题的相关内容的呢?接下来就由为您解答。一、注册资本在公司破产后的处......


有法律问题?在此提问:
*事发地:
*手机号:
最新法律咨询
·中银e贷提现要先付工本费吗?提一万要三百是骗人的吗?
·我们已经偷偷登记了,可是我家人不同意,我是女方,应该怎么
·欠钱压车合法吗,我应该怎么样去处理这件事?
·我是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运东村三组村民,淮河入海水道经过我们村以后留下一部分农田大
·欠款,我一朋友欠我3万多就是不还
·我想问如果做出租车然后司机给找钱的时候给了我假币我报警警察会受理吗?司机还有可能
·禁停线停多久处罚,停一分也处罚san
·苏州昆山,如果孩子和父亲姓,是否可以落户在母亲这边?
·去年,我去竹山溢水农商银行办银行卡时,说我银行卡办不了,要还
·高速公路超4岁小孩怎么处罚,处罚最高是怎样的

收藏-转发-分享给朋友
律师文集
长三角律师网www.csj64.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