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交通事故人身损害纠纷案件中,常见的责任主体有如下几种:
1、所有人自主驾驶和受雇人驾驶情形下的责任主体
所有人自主驾驶和受雇人实施雇佣行为驾驶情形下,车辆所有人既是车辆运行的支配着,又是运行利益的归属者,发生
交通事故致人损害,应由车辆所有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车辆所有人要承担
交通事故的连带赔偿责任。但是车主既不能支配该车的运营,也不能从该车的运营中获得利益的情况下,不承担连带责任。
交通事故认定书上记载的责任主体是肇事者,但是,肇事者不一定是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主体。如果肇事者驾驶行为是职务行为,那么,应当有其雇主或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肇事者如果作为雇员,不承担
交通事故中的民事赔偿责任,但是,如果发生重大
交通事故,肇事者有可能要承担响应的刑事和行政责任。
2、擅自驾驶情形下的责任主体
擅自驾驶的情形有两种,一种是存在雇佣关系的受雇人实施非雇佣行为,擅自驾驶而发生
交通事故的,如雇员擅自驾驶雇主的车辆,公司职员擅自驾驶公司车辆等,原则上仍然由车辆所有人承担赔偿责任,所有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根据其与受雇人的雇佣
合同向受雇人进行追偿。另一种是不存在雇佣关系的其人擅自驾驶他人车辆发生
交通事故的,应由驾驶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机动车的所有人或保管人除非存在管理上的瑕疵,否则不承担赔偿责任。
3、出租、出借情形下的责任主体
车辆所有人将车辆租给或借给他人使用,是基于利益和信任关系允许他人自主支配其车辆的使用权,在此情形下,车辆所有人、承租人和借用人都是车辆运行的支配着,同时也是运行利益的归属者。因此如发生
交通事故,承租人、借用人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出租人和出借人承担连带责任。
4、车辆买卖未过户情形下的责任主体
车辆买卖未过户违反的是行政管理规章,与驾车致人损害没有因果关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连环购车未办理更名过户手续原车主是否对机动车发生
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赔偿责任的复函》认为:“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因车辆已交付,原车主既不能支配该车运营,也不能从该车运营中获得利益,故原车主不应对机动车发生
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据此,车辆买卖未过户但实际交付车辆后,登记车主因交付车辆而丧失了对车辆的运行支配和运营利益,因而发生
交通事故的,应由实际支配车辆运行或者取得运行利益的买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原登记所有人不应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5、分期付款买卖情况下的责任主体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购买人使用分期付款购买的车辆从事运输,因
交通事故造成他人财产损失,保留所有权的出卖方不应承担民事责任的批复》明确规定:“采取分期付款方式购车,出卖方在购买方付清全部车款前保留车辆所有权的,购买方以自己名义与其他人订立货物运输
合同并使用该车运输时,因
交通事故造成他人财产损失的,出卖方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因此在购买人实际支配下的车辆发生
交通事故,责任主体应该是购买人,而不是保留所有权的出卖人。
6、车辆送交修理或保管期间的责任主体
机动车送交修理,以车辆所有人的意思,车辆已停止运行,并使所有人的控制和支配。修理厂则依
合同取得了对该车的控制支配权。修理厂在试车或使用该车辆过程中发生
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损害,修理厂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同样,委托保管的情形洗啊,车辆所有人失去了对车辆的运行支配权,也并不因此取得运行利益,保管人成为运行支配着,如果在车辆交付
保险期间发生
交通事故,自然应由保管人承担赔偿责任。
7、盗窃驾驶情形下的责任主体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盗机动车肇事后由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批复中明确规定:“使用盗窃的机动车肇事,造成被伤害物质损失的,肇事人应当依法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盗机动车的所有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执行中应当注意的是,不论车辆所有人对于车辆的管理有无不当或者下次,车辆被盗后发生事故的,车辆所有人一律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8、车辆被质押情形下的责任主体
车辆作为质押标的的物被质押后,车辆所有人丧失了对车辆的占有、支配,不再是运行支配着和运行利益的归属者,如果在此间发生
交通事故,所有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可根据车辆使用情况确定责任主体。
9、车辆承包、发包情形下的责任主体
汽车运输公司、企业进行承包经营,将车辆发包给个人和企业,收取承包费,实际上是车辆所有权人将自己对车辆的支配权交给他人。他仍然是车辆的支配着和运行利益的归属者,承包方发生
交通事故,发包方自然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因此承包人实际支配下的车辆发生
交通事故,发包人、承包人应当承担连带损害赔偿责任。同样,出租车主和出租汽车公司签订承包
合同,由车主实际支配出租车进行运营,并从该车的运行后总获得利益,出租汽车公司收取承包费。在承包期间内,出租车发生
交通事故,由承包车主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出租汽车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10、挂靠情形下的责任主体
所谓挂靠,是指车辆为个人出资购买,但为了服从当地对车辆管理的要求或运输经营的需要,而将车辆挂靠于某个具有运输经营权的公司。出租车挂靠出租车汽车公司进行运营, 有偿适用公司标书,车辆发生
交通事故,由车主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出租汽车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如果出租车主自带车辆、且自己拥有标书挂靠出租汽车公司,出租汽车公司紧收取服务性的管理费,车辆发生
交通事故,有车族承担赔偿责任,出租公司应在收取管理费总额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货运车辆亦参照上述原则处理。
11、由于提供担保而形成的责任主体
为
交通事故肇事者提供担保的担保人。按照《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担保人在担保事项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12,其他情形形成的责任主体
(1)机动车驾驶员与驾驶的机动车不属于同一单位,驾驶员与使用机动车的收益单位为报告,由收益单位首先垫付。
(2)无偿借用撤离爱那个发生
交通事故时,由驾驶员与受益人为共同被告,负责赔偿责任。
(3)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负有
交通事故责任造成他人损害的,监护人是损害赔偿义务主体承担赔偿责任。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责任。有财产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适当赔偿,但单位担任监护人除外。
(4)
交通事故责任人死亡,其不放弃继承的
遗产继承人作为被告,但只在所继承财产的额度内承担责任。
遗产继承人放弃或丧失继承的,因没有异常可提供继承的,继承人不能作为被告。
(5)因紧急避险而引起的
交通事故,引起险情发生的是被告,因紧急避险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积极避险人作为共同被告,车主或驾驶员所在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6)旅客持票或按照规定免票,持优待票或经营人许可搭乘的无票旅客乘车,在运输过程中造成死亡的,承运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死亡是旅客自身原因造成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
(7)学习驾驶员在教练车驾驶车辆发生
交通事故负有责任的,由教练员承担部分或全部责任。学习驾驶员在教练中驾驶车辆发生
交通事故,无责任的,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有责任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8)义务帮工出车在无偿从事帮工活动中发生
交通事故致人伤害,被帮工人作为受益者应列为被告,并给与受害人适当的补偿。
(9)委托他人购车、代购人购车后驾驶车肇事的,委托人应承担赔偿责任。委托人维修、保管期间或在停车场停车期间发生
交通事故的,维修人、保管人、停车场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发生
交通事故后,有的车主认为有
保险公司赔付,因此将所有的责任全部承担。实际上,
保险公司根据车主承担的责任轻重制定了不同的赔付比例。此外,一些车主在出险后为了节省时间和麻烦先找修理厂,修完车后再找
保险公司报销费用。实际上,车主如果不向
保险公司报案就开始修理车辆,在理赔时
保险公司认为修理费用高出定损的费用,差额部分将由车主自己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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