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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公证找哪个单位进行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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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知识
公证就是公证机构对有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
离婚
协议公证是非常有必要的,那么
离婚
协议公证找那个单位呢?办理
离婚
协议公证应该注意什么呢?我们来为您解答。
协议
离婚
是婚姻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异并对
离婚
法律后果达成协议,经有关部门认可而解除婚姻关系的一种方式。
离婚
协议公证是公证机关依法证明夫妻双方为解除婚姻关系而就子女抚养、财产处理等事项签定协议行为的真实性、合法性的活动。
离婚
协议公证不是证明其婚姻关系的解除,而是证明双方为解除婚姻关系而就
离婚
的合意、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问题签定协议行为的真实性、合法性。
离婚
协议必须自婚姻登记机关颁发《
离婚
证》之日起生效。
一、
离婚
协议公证在哪里办
当事人办理
离婚
公证,应到其住所地的有
管辖
权的公证处提出申请。
二、办理
离婚
协议公证应注意哪些
公证机关办理
离婚
协议公证应依照我国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协议
离婚
的实质要件进行认真的审查.其审查的重点主要有:
1、 申请入应当提供下列证件、证明材料:
①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薄》
②结婚证、夫妻关系证明
③
离婚
协议中所涉及到的财产所有权证件和
债权债务
情况的证明
④
离婚
协议书及财产处分清单
⑤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件、证明材料
2、双方当事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应当注意核对当事人的身份,审查其婚姻状况,看其是否持有内地婚姻登记机关或我国驻外使领馆颁发的《结婚证》,是否夫妻双方当事人本人亲自到场,申办
离婚
协议公证,不得委托他人代理。
3、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应当注意审查签定
离婚
协议的原因、动机,办理
离婚
协议的目的,用途,了解
离婚
协议达成的经过等基本情况,防止借协议
离婚
达到其他非法目的。
4、
离婚
协议约定的有关事项,看其是否具备法定的条件。
应当注意征求有识别能力和认知能力的子女意见,审查是否照顾了子女的利益,房屋是否公房或只拥有部分产权,财产所有权是否明确和有无争议,财产是否过去曾有约定,对于双方关于公房使用权的约定,须按房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等。
5、
离婚
协议的内容。
应当注意审查
离婚
协议的内容是否明确具体,条款是否齐全、合法,文字有无歧义,提供的协议和有关材料有无矛盾之处,是否附有财产清单以及协议中是否注明“与本协议相粘连的附件与本协议不可分割,具有同等效力”,协议中有无“本协议自婚姻登记机关颁发《
离婚
证》之日起土效”的规定。
以上内容是我们办理
离婚
协议公证中应当重点审查的事项,但是由于有些当事人法律意识还不够强,在签定
离婚
协议的时候还会有下列一些问题条款,从而会导致当事人的
离婚
协议无效.公证员是法律工作者,应该自觉地帮助教育当事人,提高他们的法律意识,在
离婚
协议中防止出现下列一些无效条款:
(一)附条件的协议
离婚
无效
离婚
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依其性质属于必须即时地发生确定的效力的法律行为.
离婚
不容许处于一种效力极其不确定的状态,婚姻要么确定地存续,要么确定地解除,很难设想
离婚
双方当事人在
离婚
协议中附加某种条件,使得双方婚姻效力的终止,取决于某种不确定的条件的发生,如果所附条件发生,婚姻关系终止,双方权利义务关系解除,如果所附条件不发生,则原已存在的婚姻关系继续有效。这不仅违背了
离婚
的法律性质,而且使得配偶双方当事人的地位无法安定。
(二)附生效期限的协议
离婚
无效
离婚
行为属身份行为,如果在
离婚
协议中附加一定的期限,将婚姻终止的效力,取决于该期限的到来,这样势必使本应确定的身份关系变得无法确定,背离了
离婚
这种民事法律行为的性质,身份上的法律行为即不允许附条件,也不允许附期限。
(三)协议
离婚
不允许约定
离婚
不离家
在我国,协议
离婚
的效力发生于婚姻登记机关向当事人颁发《
离婚
证》之日。
离婚
最直接的法律后果是夫妻身份关系的消灭,夫妻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原则上皆不复存在。这种效力主要有:
1、
离婚
双方的再婚权;
2、同居和忠实义务的消失;
3、在财产上表现为夫妻间扶养义务的终止;
4、法定继承人资格的丧失等等。
如果
离婚
双方当事人在
离婚
协议中约定
离婚
不离家的内容,则从本质上否认了协议
离婚
的效力。因此,这种约定的内容具有违法性,其
离婚
协议无效,如双方当事人办理
离婚
登记后,
离婚
不高家,仍然同居生活的,从其行为的法律性质上来界定应为非法同居,不产生合法婚姻的法律效力。
根据上述内容可以看出,
离婚
协议公证不是公证
离婚
协议书,而是依法证明夫妻双方为解除婚姻关系而就子女抚养、财产处理等事项签定协议行为的真实性、合法性。我们提醒您要办理
离婚
协议公证去公证机构申请就可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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