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三角律师网
被害人能否成为伪证罪的主体吗

首页>>法律知识

    我们知道刑法中规定的很多犯罪都是有特殊主体构成的,而伪证罪就是属于这样的一种犯罪。那么被害人能否成为伪证罪的主体呢?如果可以的话,那么就可以以伪证罪依法追究被害人的刑事责任。接下来,我们为您做具体分析。
依我国《刑法》第305条规定,伪证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且仅限于刑事诉讼中的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不包括单位。笔者认为,刑法对伪证罪主体范围的规定缺乏科学性,单位应为伪证罪的主体,记录人则不应为该罪的主体。
1、单位应为伪证罪的主体。
“单位犯罪是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而逐步产生和发展起来的一种犯罪行为。目前,对单位实施的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给予刑罚处罚,已成为世界各国立法的一个普遍原则。”我国1979年通过的《刑法》中没有单位犯罪的规定。1997年修改后的新《刑法》,采用总则与分则相结合的方式确立了单位犯罪及其刑事责任。但由于“一方面,从事实上看由于单位、团体不具备自然人才有的感知力、记忆力和表达力,无法形成证言;另一方面,从法律上看,《刑法》中的单位犯罪不包括伪证罪在内,单位‘伪证’无法承担伪证罪的刑事责任”,因而《刑法》中的伪证罪主体当然也就不包含单位。笔者认为,这一规定欠科学性,单位可以构成伪证罪的主体。首先,单位是人格化了的虚拟的人,同样具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虽然在刑事诉讼中单位的“作证”是通过特定的自然人的决策而形成为单位整体的思想,但这些决策一旦上升为单位的整体思想,已不再是特定的自然人个人意志的选择,是在单位意志支配下的行为,是单位行为的组成部分,并且不能脱离单位而存在,单位应当对代表其意志而对案件情况出具证明的行为负责。其次,单位是一个人格化的社会系统,它在意志的体现和行为的实施即“作证”中,确实不同于自然人那样合于简单一身,而是集于复合一体。笔者认为,不能因为拟制的人具有复合性,而否定它的单一性,否则,无异于承认单位犯罪实际上是单位和自然人共同犯罪,或者人为地将拟制的一个人分解成两个人。若单位出具虚假证明,在单位犯罪的情况下,犯罪是一个,犯罪主体也是一个。当然,作为刑事责任必然后果的刑罚,也就应当加于以单位名义出具该证明的单位。相反,单位出具虚假证明,而以伪证罪为由受处罚的却为自然人,这显然与罪责自负、刑止于一身的刑法原则相矛盾。再次,我国《民事诉讼法》第70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从立法的统一性角度考虑,我国刑事立法亦应承认单位可以成为证人,单位故意提供虚假证明应构成伪证罪。最后,在刑事司法实践中,存在单位出具证明作为证据使用的情况,如关于某项事实或某人身份的证明,这说明单位可以作证。而与此同时,单位若出具了虚假证明妨害了司法活动却又不能被有效惩治的情况却大量存在。因而为达到立法与司法实践的统一,完全有必要在立法上承认单位可以构成伪证罪的主体。
2、记录人不应成为伪证罪的主体。
依我国《刑法》第305条规定,记录人可以构成伪证罪的主体。笔者认为,记录人作虚假记录的应当构成徇私枉法罪,而不是伪证罪。首先,记录人作虚假记录行为侵害的客体与伪证行为所侵害的客体不同。我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第14条规定:“各级人民法院的书记员,担任审判庭的记录工作”。《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27条规定:“各级人民检察院设助理检察员和书记员各若干人……书记员办理案件的记录工作和有关事项”。这说明,记录人与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一样属于国家司法工作人员的性质,与证人等诉讼参与人的身份有质的差别。记录人故意作虚假记录,意图陷害他人或隐匿罪证的,不仅妨碍了国家司法活动,也侵犯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的廉洁性,这与伪证罪侵占的客体有着较大的差别。其次,记录人并不符合“作证”的证人一些特性。我们知道,证人是在案件发生之前即了解案件情况的,鉴定人是凭借其专门知识对案件的专门问题作出鉴定结论的,而记录人仅是将证人等主体陈述的内容加以记录、整理的人,其并不了解案情,且我国法律规定,所有笔录最后都应经被询问人或讯问人阅读或向他们宣读,经他们同意签名后方有效。因而,记录人员对本是真实的证据进行的篡改行为,显然是利用职务之便,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该种行为应构成徇私枉法罪。
从上文的分析介绍中可以知道,法律中规定的伪证罪的犯罪主体首先只能是自然人,单位是不能构成此罪的,但如今在法学界又有了新的看法,认为单位也是可以构成伪证罪的。而作为刑事案件的被害人,法律规定是不能成为伪证罪的犯罪主体,此罪的主体只能是刑事诉讼中的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




⊙声明:本页内容仅代表发帖者个人观点,不代表本站同意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涉及侵权或违法违规,请点此举报

·刑事案件侦查办案流程是怎样的?
      刑事案件侦查办案流程是怎样的?刑事办案程序1、立案。指公安机关、检察院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或者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以及自诉人起诉的材料,按照各自的管辖范围进行审查后,决定作为刑事案件进行侦查或者审判的一种诉讼活动。(1)公案机关的立案。按照规定,公安机关对于公民扭送、报案、控告、......


·伪证罪的量刑处罚是怎样的
      作伪证的就一定会构成伪证罪吗?不一定。因为我国法律要求构成伪证罪的,必须是在刑事诉讼活动中有相应的做虚假证供的行为,此时对主体的要求还是比较严格的。那要是实践中确认犯伪证罪的话,伪证罪的量刑处罚是怎样的呢?我们为您做详细解答。一、伪证罪的量刑是怎样的根据《刑法》第305条之规定,犯伪证罪的,处三年以下......


·遗弃罪的主体要件是怎样的?
      《刑法》中规定的很多罪名都是一般主体构成的,即行为人年满16周岁,并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就够作为犯罪主体。那么对于遗弃罪来讲,他的主体是怎样要求的呢?下面,我们带来遗弃罪的主体要件,帮助你进行了解。一、遗弃罪的主体要件该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必须是对被遗弃者负有法律上的扶养义务而且具有抚养能力的人......


·疑罪从无新刑法的相关内容是什么
      我国新刑法从1997年10月1日开始实施,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法律体系的不断完善,疑罪从无原则在刑事案件的处理上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同时,表明国家在刑法方面对人权的保护。今天我们就给您说说疑罪从无新刑法的相关问题。一、什么是“疑罪从无”所谓“疑罪从无”,就是指现有证据既不能证明被追诉的被告人的犯罪行为,......


·犯强奸罪的处罚具体是怎样的
      我国法律对妇女权益的保护体现在很多方面,其中便包括对强奸罪的设立。强奸罪是针对男性的犯罪,其犯罪主体是特定的对象。根据法律的规定,犯强奸罪的处罚具体是怎样的呢?请跟随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具体了解。一、犯强奸罪的处罚具体是怎样的根据刑法的规定,犯强奸罪的刑事处罚如下:1、犯本罪的,处3年以上10年以......


·私募基金有锁定期吗?
      私募基金有锁定期吗?一、私募基金有锁定期吗私募股权基金(PE)是以非公开发行的方式向特定投资对象募集资金而组成的主要对未上市公司进行投资的基金。私募股权基金通过股权回购、兼并收购、公开上市和清算破产等几种方式实现盈利。其中,公开上市是最为成功......


·工伤伤残等级鉴定,又可以叫做工伤鉴定,实践中,往往是由工伤职
      工伤伤残等级鉴定,又可以叫做工伤鉴定,实践中,往往是由工伤职工自己申请进行伤残鉴定的。在确定了伤残等级之后,就可以据此要求进行赔偿。那么工伤职工个人怎么做工伤鉴定呢?我们为您解答。(一)鉴定范围1、因工(职业病)致残的职工或其单位,对省辖市劳......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立案标准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个人吸收30户以上的,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0万元以......


·网贷不还款怎么处理
      网贷不还款怎么处理P2P网贷平台出现还款困难的问题主要表现为提现困难、跑路、停业、经侦介入,投资者应区别以上不同情形,制定维权方案。1、非诉协商方式解决纠纷P2P网贷纠纷解决机制应当是多元化的,有时通过协商谈判也可以达到维权效果,而且成本更低。......



山东 范志强律师
执业20年
13065042504

浙江 李力律师
副主任律师 法学硕士 执业12年
18667830319

安徽 沈培亮律师
法学学士 执业14年
18656084778

江苏 章浩律师
副主任 法学学士 
18951945636

广东 张逸律师
副主任律师 
13016625942

广东 魏向阳律师
部门主任 法学学士 
13147094815
⊙相关内容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倡导理性解决离婚问题,为和谐家庭的建设保驾护航。南京离婚律师致力于婚姻领域案件,常年提供婚姻家庭、婚姻继承、婚姻诉讼等方面法律服务。南京离婚律师代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包括离婚财产、财产分割、保全、抚养等婚姻诉讼。为当事人处理......


·南京市看守所会见律师
    犯罪嫌疑人进南京市看守所多久才可以会见律师、刚进看守所可以会见律师吗?律师去南京市看守所会见需要准备什么材料?怎么办理会见手续?南京律师去南京市看守所会见一次的费用大概是多少钱?南京市看守所建律师会见预约平台如何预约......


·蒙冠斌律师代理“酒醒不见牛腊巴图”著作权纠纷一案
      莫先生于2008年6月创作完成《酒醒不见牛腊巴图》作品初稿,于2012年2月28日在广西首次发表该作品,经原告申请,该作品于2012年5月17日取得著作权登记证书,登记号为:国作登字-2012-F-00060826;原告对该作品依法享有著作权。莫先生发现,被告某厂在其生......


·无权处分恶意抵押法院判决房产抵押合同无效
      2013年11月,王某诉至原审.称:2005年1月28日,王某与吕某签订《房屋买卖协议书》,协议书规定,吕某将朝阳区西坝河南路甲×号房屋(以下简称×号房屋)有偿转让给王某。协议签订后,王某当即支付给吕某购房款,由于×号房屋在银行有抵押贷款,由王某每月向银......


·运输合同的法律定义
      运输合同是旅客委托承运人将旅客自己或者货物从起运地运输送到约定地点。由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费的合同。  运输合同以运输工具区分有“公路运输合同、铁路运输合同、航空运输合同、水上运输合同”四大类。从运输对象分或划分可为“旅客运......


·遵义县征地补偿标准
      遵义县征地补偿标准(一)土地补偿费1、征收稻田、菜地(鱼塘、藕塘)的土地补偿费标准,为该耕地年产值的8至10倍;2、征收旱地的土地补偿费标准,为该土地年产值的6至8倍;3、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标准,为征收旱地年产值的2至4倍。土地年产值,由县级人民......


·汽车质押权人的责任如何承担?
      汽车质押权人的责任如何承担?一、如何订立质押合同车辆质押的成立与生效车辆质押需要以书面方式订立质押合同。《物权法》第二百一十条规定了:设立质权,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质权合同。质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一)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二......


有法律问题?在此提问:
*事发地:
*手机号:
最新法律咨询
·工伤后怎么赔偿,我在一家企业上班时间工伤了
·你好。我是涟源市98年下岗后一直没交社保。今年补交怎么交
·我是民间酒轩员工,想找你帮忙
·我一个合同,想要咨询合同相关的事情
·在淮阳县一工地干钢筋活,没签合同,劳务少算工程量,怎样打官司
·法律咨询,请问你们有什么好的办法
·我的汽车谁来找,您好!已答复
·诉状投递怎么没有回音
·村委有权代村民签约代扣吗
·在看守所还要再审吗 怎么知道多大的罪 怎样取保候审

收藏-转发-分享给朋友
律师文集
长三角律师网www.csj64.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