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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协议解除房屋买卖合同偿还购房款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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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知识
一、协议解除房屋买卖
合同
偿还购房款吗买卖
合同
解除后,已经支付的购房款应当返还。
合同
的解除给一方带来损害的,那么
违约
的一方需要根据
合同
进行损失赔偿。二、哪些情形可解除房屋买卖
合同
结合审判实践,商品房买卖
合同
的解除之事由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种:1、协议解除;2、根本
违约
;3、迟延履行;4、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具体言之,解释对后三种事由明确列举规定。根本
违约
:商品房买卖
合同
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商品房买卖
合同
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
拆迁
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迟延履行: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届满后超过一年,由于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其他解除情形: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商品房买卖
合同
约定,买受人以担保贷款方式付款、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
合同
并导致商品房买卖
合同
不能继续履行的。三、怎么解除房屋买卖
合同
司法解释主要从实体上规定了解除商品房买卖的事由,对其解除程序则应根据我国
合同
法的规定处理。我国
合同
法第九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主张解除
合同
的,应当通知对方。
合同
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该项紧接着规定,“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
合同
的效力。”可见,行使商品房买卖
合同
解除权的一方应该履行通知的程序。没有通知的,法院应该行使释明权,要求主张解除的一方及时向对方通知解除。问题是,通知已经送达,但对方一旦提出异议之诉,主张
合同
解除的通知人对于
合同
解除的效力便处于不确定状态,须由法院裁判。作为法院,在解除商品房买卖
合同
的诉讼实践中,应该围绕上述司法解释所列举的情形来审查主张解除
合同
的理由是否成立,从而确认解除商品房买卖
合同
的效力。
合同
是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也是约束双方的。任何
合同
都可以双方协议解除,但是如果双方协议不了的情况下就得到人民法院进行
起诉
。原则上是双方
合同
签订完成时,双方就得履行双方各自的义务,不履行的那一方就是属于
违约
一方。
上海
罗东升律师
主任律师
18516500148
福建
陈建青律师
主任律师 执业23年
18567906376
江苏
徐志勇律师
主办律师 双学士 执业22年
18168563608
安徽
史微微律师
部门主任 法学学士
15955028395
广东
魏向阳律师
副主任
13147094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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