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三角律师网
放火罪的认定是怎样的?

首页>>法律知识

    放火罪的认定是怎样的?一、放火罪的认定是怎样的?一般放火行为,是指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危害公共安全的放火行为。放火罪与一般放火行为,在客观上都可能造成轻微的危害结果。因此,它们的根本区别,不在于是否造成轻微的危害结果,而在于前者危害公共安全,后者不危害公共安全。从理论上说,界限不难区分。但在司法实践中,在处理具体放火案件时,对于某种放火行为是一般放火行为,还是构成放火罪,有时发生意见分歧。放火犯通常以烧毁目的物为犯罪目的。但是,判断放火罪的既遂与未遂,不应以犯罪目的是否达到为标准,而应以行为是否符合本法规定的放火罪的全部构成要件为标准。二、纵火案的立案标准是怎样的根据《刑法》114条、115条第一款的规定,故意放火,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应当立案追究。国家林业局、公安部2001年5月9日发布实施的《关于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刑事案件管辖及立案标准》规定,凡是故意放火,造成森林或其他林木火灾的都应当立案。1、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2、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3、造成十户以上家庭的房屋以及其他基本生活资料烧毁的;4、造成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二公顷以上为重大案件,或者过火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地、苗圃地面积十公顷以上的为特别重大案件;5、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本条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十五条规定的“有林地”、“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地”、“苗圃地”,按照国家林业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确定。三、故意放火会被判多少年《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以放火或者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百一十五条:放火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根据以上114条和第115条的规定,犯放火罪的,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损害极端严重的,处死刑或无期徒刑。“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包括两种情况:一是放火行为没有造成任何实际损害后果;二是放火行为造成了一定的实际损害后果,但并不严重。在这两种情况下,只能根据本条的法定刑处罚。只有当放火行为造成他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时,才能根据本法第115条的法定刑处罚。“重大损失”的标准,一般为损失5万元以上。可见,故意放火行为要定什么罪,关键是要看是否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如果危害公共安全,一般会认定为放火罪。如果没有危害公共安全,但是有其它严重情节,则根据《刑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声明:本页内容仅代表发帖者个人观点,不代表本站同意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涉及侵权或违法违规,请点此举报

·未成年人犯罪会构成累犯吗?有哪些内容
      现在我国犯罪人群逐渐年轻化,未成年人犯罪事件逐年增加。其中有这样的案例,有些未成年人犯罪后,在相关处罚结束后又去犯罪了。那么针对这样情况,未成年人犯罪会构成累犯吗?下面我们收集了相关法律资料,让我们一起学习了解下。一、普通累犯的主体条件累犯的构成涉及前后两个犯罪,“不满十八周岁......


·强奸罪共犯的认定是怎样的
      在现实生活中,实施犯罪行为的人有时不止一个,刑法上将这样的犯罪称为共同犯罪,那么强奸罪共犯的认定是怎样的?强奸罪共犯的怎么判刑?我们将在下文为您详细介绍这方面的知识。希望对您有所帮助。一、强奸罪共犯的认定共同犯罪分为一般共犯和特殊共犯即犯罪集团两种。一般共犯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


·多次盗窃判缓刑可以吗,盗窃罪是如何处罚的?
      我们知道,触犯盗窃罪,要被判处刑罚的,但是在一定的情况下,犯罪分子是可以判处缓刑的,曾经就有人问过我们,如果多次盗窃,还可以被判处缓刑吗?我们下文对这个问题做了解答,详情请阅读下文。一、多次盗窃缓刑可以吗我国法律规定,犯盗窃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适用缓刑:1、实施盗窃行为5次以......


·什么人可以委托刑事辩护律师?
      答:1、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本人;2、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法定代理人”是指被代理人的父母、养父母、监护人和负有保护责任的机关、团体的代表)3、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近亲属;(“近亲属”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的人;5、人......


·房产税缴纳范围是什么?有什么标准
      近年来,关于要出台房产税的消息一直不断,国家也在一些城市进行了试点,并且出台了相关草案。房产税的征收涉及到千家万户,那么房产税缴纳范围是什么?征收标准又有什么规定?下面我们看看我们带来的相关内容。一、房产税缴纳范围称房产税“课税范围”,具体指开征房产税的地......


·萧山工伤鉴定位置在哪鉴定?
      职工都知道在自己工作时发生受伤事故属于工伤,需要找当地的鉴定机构进行工伤鉴定,确保单位对职工应该支付哪个程度的赔偿,各个地方的鉴定机构设立地点不同,那么萧山工伤鉴定位置在哪鉴定呢,我们通过下文来了解一下。一、萧山工伤鉴定位置在哪鉴定?萧山区属于杭州市。工......


·职工因工或非因工死亡后,超生子女能否按供养直系亲属享受丧葬费、抚恤费、救济费等待遇?
      养老保险丧葬费目前全国没有统一标准。从某些地方规定来看,丧葬补助金一般按照职工死亡时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一定月数计发,如大连,丧葬补助费为本市上一年度3个月的社会平均工资。  根据社会保险法规定,个人账户养老金具有强制储蓄性质,属于个人所有,个人死亡的(包括退休......


·侵犯知识产权的后果是怎样的
      侵犯知识产权的后果是怎样的一、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侵犯知识产权的违法行为包括侵犯著作权、商标权和专利权三大类。侵犯著作权又可再分为侵犯著作人身权与侵犯著作财产权的行为。侵犯商标权主要表现为盗用、冒用他人商标的行为,冒用又可分为“正向冒”和“反向冒”两类。侵犯专......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
      第一章 总则    中国_____公司和______国(或地区)______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通过友好协商,同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______省______市,共同举办合作经营企业,特订立本合同。    第二章 合......


·不授予专利权的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在下列各域内取得的结果,不授予专利权:一、科学发现;二、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三、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四、动物和植物品种(其产品的生产方法,可授予专利权);五、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


·丈夫出轨离婚财产怎么分
      当前社会生活压力非常大,有很多的婚姻都是非常务实没有太多感情因素的,虽说生活这样会更好,但是作为夫妻生活这样做肯定是没有太多幸福感的,而且这样的问题就是导致离婚率非常高,离婚问题涉及到的财产纠纷问题往往会影响到很多人的正常生活。那丈夫出轨离婚财产怎么分呢?......


·收养子女需要配偶同意?
      生父母送养子女,须双方共同送养。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查找不到的可以单方送养。  有配偶者收养子女,须夫妻共同收养。...



上海 赵海晨律师
法学硕士 执业23年
18868876507

上海 黄晓栋律师
法学学士 执业11年
18667830319

安徽 史微微律师
部门主任 法学学士 
15955028395

上海 邱国开律师
法学学士 执业12年
13052261268

山东 许义园律师
法学学士 执业7年
13061416368

安徽 王庆磊律师
副主任 法学学士 
18056899334
⊙相关内容
·镇江法律援助中心简介、地址、电话
    镇江市法律援助中心简介:镇江市法律援助中心为广大市民提......


·罗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二审辩护词
      罗某某涉嫌贩卖毒品案    尊敬的审判长、......


·离婚可以要求赔偿吗?
      根据我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只要有上述赔偿就需要赔偿,如果没有就不......


·自从我国出台酒驾的严规之后,大家都认识到了酒驾和醉驾的严重后
      自从我国出台酒驾的严规之后,您都认识到了酒驾和醉驾的严重后果和严厉的惩罚,但还是有些人不尊重交通法规,报着侥幸的心理去酒驾醉驾,下面我们将为您介绍醉驾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和处罚标准,希望人们珍惜生命,远离酒驾醉驾,也希望对广大司机朋友有所帮助。......


·侵犯著作权的法律责任(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以没收主要......


有法律问题?在此提问:
*事发地:
*手机号:
最新法律咨询
·重庆市拘留所的电话?
·已经起诉法院了,会不会被判刑san
·你好,两个人感情不合,看到男的跟其它女性说话聊天,就有一腿,
·家里人外出打工打工,邻人进屋盗取物品,当事人回家如果
·你好灞桥检察院可不可以取保候审
·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支付双倍工
·如何向检察院请求抗诉,如果请求检察院抗诉
·在庄家庄村卫生室东100米,202099号下午六点多,养

收藏-转发-分享给朋友
律师文集
长三角律师网www.csj64.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