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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买卖合同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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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买卖
合同
成立?
一、如何认定买卖
合同
成立?
买卖
合同
属于
合同
的一种,因此,
合同
成立的要件当然适用于买卖
合同
。
合同
成立的法律要件包括:
(1) 买卖
合同
订约主体存在双方或多方订约当事人,且当事人主体适格即具有民事行为能力。
(2) 买卖
合同
订约当事人对
合同
的主要条款达成合意。
(3) 买卖
合同
双方当事人订立
合同
必须是依照法律规定进行的。
(4) 买卖
合同
成立应具备要约和承诺阶段。
法律依据:《
合同
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采用
合同
书形式订立
合同
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
合同
成立。
二、买卖
合同
的概念
买卖
合同
是一方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另一方,另一方支付价款的
合同
。转移所有权的一方为出卖人或卖方,支付价款而取得所有权的一方为买受人或者买方。
买卖是商品交换最普遍的形式,也是典型的有偿
合同
。根据
合同
法第174条、第175条的规定,法律对其他有偿
合同
的事项未作规定时,参照买卖
合同
的规定;互易等移转标的物所有权的
合同
,也参照买卖
合同
的规定。
三、买卖
合同
的特征
1.买卖
合同
是有偿
合同
。买卖
合同
的实质是以等价有偿方式转让标的物的所有权,即出卖人移转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方,买方向出卖人支付价款。这是买卖
合同
的基本特征,使其与赠与
合同
相区别。是有偿民事法律行为。
2.买卖
合同
是双务
合同
。在买卖
合同
中,买方和卖方都享有一定的权利,承担一定的义务。而且,其权利和义务存在对应关系,即买方的权利就是卖方的义务,买方的义务就是卖方的权利。是双务民事法律行为。
3.买卖
合同
是诺成
合同
。买卖
合同
自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就可以成立,不以一方交付标的物为
合同
的成立要件,当事人交付标的物属于履行
合同
。
4.买卖
合同
一般是不要式
合同
。通常情况下,买卖
合同
的成立、有效并不需要具备一定的形式,但法律另有规定者除外。
5.买卖
合同
是双方民事法律行为。
四、买卖
合同
的当事人
买卖
合同
的当事人中,出卖财产的一方称为出卖人或卖方,接受财产并支付价款的一方称为买受人或买方。在一般情况下,所有权人是最经常的出卖人,但也有例外(如行纪人、代理人、担保物权人、人民法院等)。
合同
法对买卖
合同
的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并未作特殊要求。因而,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均可作为买卖
合同
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当然,对某些特殊物为标的物的买卖,法律亦对主体进行一定限制。另外,法人或其他组织还要受其经营范围的限制。
五、买卖
合同
的内容
买卖
合同
的内容,即买卖
合同
法律关系的权利义务。其中卖方最基本的权利是请求买方付价金并取得价金的所有权;买方的基本权利是请求卖方交付货物并取得货物的所有权。买方的权利对应于卖方的义务。反之亦然。买卖
合同
的当事人除履行买卖
合同
的总义务即给付义务外,尚需承担法律规定或双方约定的付随义务。
六、买卖
合同
的标的物
买卖
合同
的标的物是指卖方所出卖的货物。买卖
合同
广义上的标的物不仅指物、而且包括其他财产权利,如债权、
知识产权
、永佃权等。我国
合同
法所规定的标的物采取狭义标准,指实物,不包括权利。买卖
合同
的标的物,是指能满足人们实际生活需要,能为人力独立支配的财产。除法律予以禁止或限制的外,任何标的物,无论是动产或不动产,种类物还是特定物,消费物还是非消费物,均可作为买卖
合同
的标的物。在我国,土地、山脉、河流、海洋只能由国家依法确定使用主体,不能作为买卖
合同
的标的物。
七、买卖
合同
的司法解释
买卖
合同
违约
金的比例的司法解释法定
违约
金是指法律法规中明文规定的
违约
金数额或比例; 约定
违约
金是指
合同
双方当事人在签订
合同
时约定的
违约
金数额或比例。 如果当事人在
合同
中只对
违约
金做了原则性的规定,没有具体约定
违约
金的比例或数额,则应该按照相关法规条例的具体规定处理;如果有关条例也没有明确规定
违约
金比例的,则应该按照《民法通则》及《
合同
法》中关于承担
违约
金责任的一般原则
执行
。如果
合同
中没有规定
违约
金的条款,但只要由于
违约
造成了对方的损失,
违约
方就应向对方支付赔偿金。该赔偿金的数额,可按照签订
合同
时有效的有关条例的规定
执行
,有关条例对
违约
金比例未作规定,而
违约
又未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酌情处理。
买卖
合同
也是属于
合同
的一种,所以就我们就可以按照
合同
的成立标准来判定买卖
合同
是否成立。买卖
合同
往往是发生在双方买卖货物,
违约
条款是
合同
当中的必备条款,买卖
合同
也必须要有,可以标明如果货物今后出现质量问题如何分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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