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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数罪并罚的原则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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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数罪并罚的原则是什么?根据《刑法》第69条的规定,数罪并罚的原则有以下几种:1、吸收原则我国《刑法》第69条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
执行
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
执行
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
执行
完毕后,管制仍须
执行
。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
执行
,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
执行
,种类不同的,分别
执行
。2、合并原则我国《刑法》第69条第2款规定,如果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
执行
。这表明,对于主刑和附加刑,我国刑法采用合并原则,因犯数罪而被同时判处主刑和附加刑的,无论判决决定
执行
的主刑种类如何,都应适用合并原则,将所宣告的一个或数个附加刑作为
执行
的刑罚。3、限制加重原则对所犯数罪,依最重犯罪的刑罚加重处罚,或者在总和刑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决定
执行
的刑期,并规定不得超过一定的期限。二、数罪并罚在刑法中是如何规定的?根据《刑法》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的并罚】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
执行
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
执行
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
执行
完毕后,管制仍须
执行
。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
执行
,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
执行
,种类不同的,分别
执行
。第七十条【判决宣告后发现漏罪的并罚】判决宣告以后,刑罚
执行
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
执行
的刑罚。已经
执行
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第七十一条【判决宣告后又犯新罪的并罚】判决宣告以后,刑罚
执行
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
执行
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
执行
的刑罚。正常数罪并罚
执行
时要酌情
执行
罪犯的刑期,但是如果是管制状态最高是不能超过三年,而如果是拘役是不能超过一年,而且所有的有期徒刑的刑期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而且,在数罪并罚中,如果有附加刑罚,那么依旧要
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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