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三角律师网
破产清算的流程是怎样的,如何进行破产清算

首页>>法律知识

    破产清算的流程是怎样的,如何进行破产清算 一、开始程序
破产程序因当事人申请而开始,债权人和债务人都可以提出破产申请。提出申请时,必须讲明破产原因。破产案件一般归债务人营业所所在地的法院管辖;无营业所的,归债务人普通审判籍所在地的法院管辖;无营业所与普通审判籍的,归债务人不动产所在地的法院管辖。对当事人提出的破产申请,法院要进行审查,有正当理由的,予以受理,否则即予驳回。
二、宣告程序
破产由法院宣告。宣告破产前,必须对破产案件进行审理。审理方法由法院决定,可以依职权调查,可以进行言词辩论,也可以两种方法同时采用。审理后,确认具备以下条件的,即可宣告破产:
①具备法定的破产原因;
②债权人具有申请破产的权利;
③债务人具有破产的能力。宣告破产要使用书面裁定。破产裁定书必须记明宣告破产的具体时间,确定呈报债权时间,确定调查债权和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的日期,宣布扣押命令,采取保全措施。
三、进行程序
法院宣告债务人破产后,应从熟悉会计或者法律业务的人员中,选任破产管理人,并即发出公告宣布下列事项:破产裁定的主要内容;破产管理人的姓名、住址;报明债权的时间;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的日期;命令破产人的债务人和财产持有人,不得向破产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而应向破产管理人说明情况,听候处理。报明破产债权,应当遵守法院规定的期限,不在规定的期限内申报的,不能成为破产债权,不得以破产人的财产受偿。报明破产债权的方式,是向法院提出书面报告,说明债权数额和形成债权的原因,并提出必要的证据。法院对于报明的债权,必须进行调查。参加调查的主要人员是破产管理人,另外还有破产人和已经报明债权的破产债权人。对于申报的债权,破产管理人和破产债权人可以提出异议,由法院审理确定。没有提出异议或者异议已经消除的债权,即可确定为破产债权。破产债权的持有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和破产人财产的分配。债权人会议是债权人表达意志的组织,由所有登记的破产债权人组成,由法院召集和主持。在执行程序中,可以清算和分配的破产人的财产,叫做破产财团。在破产宣告时和破产程序进行中,一切属于破产人的财产,以及将来可以行使的财产请求权,都属于破产财团。破产财团由破产管理人占有、管理、变价和分配。
四、终结程序
结束破产案件的法律程序。结束破产案件的原因是分配、强制和解与破产终止。
①分配。是终结破产程序的主要形式。破产管理人应当根据破产财团的变价情况,按照破产债权的性质和数额,依据平等分配的原则,制作破产财产分配表,经破产人会议同意和法院批准,进行分配。
②强制和解。是指破产人与债权人达成协议,以解决他们之间的债务纠纷。强制和解须经债权人会议讨论,得到出席会议的过半数债权人(其债权数额超过破产债权总额3/4)的同意。即可决议通过,对全体债权人发生效力,不同意此项办法的少数债权人也得遵守。债权人会议讨论通过的和解协议,须经法院审查,作出许可或者不许可的裁定。许可裁定确定后,即终结破产程序。
③破产终止。原因有二:
(a)经全体破产债权人的同意;
(b)因破产财团的财产太少,不足以偿付破产程序的费用。不论哪一种原因,破产终止均须法院裁定确定。
五、复权程序
复权是恢复破产人因破产宣告而被限制的各种权利。破产人的权利是否受限制,各国破产法规定不同,如法国采取惩戒主义,限制破产人的各种公私权利;德国采取非惩戒主义,不限制破产人身份上的权利。复权的申请,由破产人向法院提出。破产人在清偿债务后,或者依其他方法免除债务时,才有权提出申请。破产债权人有权提出异议。没有提出异议或者异议无理由的,法院作出准予复权的裁定,恢复破产人受到限制的各种权利。
以上是我们对于破产清算的流程介绍。需要说明的是,破产程序具有不可逆性,即在法院受理权利人破产清算申请后,不可撤回申请,只能按照法定的破产程序走下去。所以建议具有申请破产意愿的网友谨慎考虑,一旦法院受理,就不能撤回。




⊙声明:本页内容仅代表发帖者个人观点,不代表本站同意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涉及侵权或违法违规,请点此举报

·破产撤销权纠纷的管辖怎么规定的?
      破产撤销权纠纷的管辖怎么规定的?(一)什么是破产撤销权破产法规定撤销权的目的,在于恢复因破产人不当处分而失去的利益,保护全体债权人公平受偿的机会。并定义为:对于破产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一定期限内所为的有害于破产债权人利益的行为,通过管理人行使撤销权而予以消灭,使财产回复到行为发生以前的状态的行为。《......


·破产清算程序转重整的条件有哪些
      破产清算程序转重整的条件有哪些一、破产清算程序转重整的条件有哪些破产重整制度与破产清算制度、破产和解制度构成现代破产法的主要框架。三大制度相互独立,又互相关联。破产清算是指企业被宣告破产,依破产程序所进行的清算,目的在于立即进行清算,公平分配债务人的财产,使债务人企业消亡。破产重整是为了债务人企......


·破产清算的申请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破产清算的申请需要提交哪些材料一、破产清算申请需要提交的材料公司破产应当向法院提交的相关申请材料:1、股东会破产决议;(律师制作、股东签字)2、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3、公司法定代表人与主要负责人名单;(律师制作、盖公司章)4、公司职工情况(包括姓名、姓别、年龄、工作年限、工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缴纳等)......


·破产清算法人个人财产
      一、什么是破产清算??根据《公司法》、《企业破产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破产清算指宣告企业破产以后,由清算组接管公司,对破产财产进行清算、评估和处理、分配。清算组由人民法院依据有关法律的规定,组织股东、有关机关及有关专业人士组成。有关机管一般包括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政府主管部门、证券管理部门等,专业人士......


·供货商欠款破产清算该如何处理?
      供货商欠款破产清算该如何处理?一、破产清算欠供应商的钱如何处理?正常破产企业,也是通过法院清算破产的企业,法院清算后的资金首先会按排发放员工工资。其次,是付房租、税收。最后,才是付供应商的欠款(先付大数,再付小数)。二、企业破产清算要多久?这个没有规定具体的时间,一般时间都会非常长,几年是常事。......


·上市公司债券融资方式都有哪些优势?
      上市公司债券融资方式都有哪些优势?一、优势分析债券融资和股票融资是企业直接融资的两种方式,在国际成熟的资本市场上,债券融资往往更受企业的青睐,企业的债券融资额通常是股权融资的3~10倍。之所以会出现这种现象,是因为企业债券融资同股票融资相比......


·郯城县农村社区改造拆迁赔偿标准
      郯城县农村社区改造拆迁赔偿标准一、城中村改造政策有哪些?1、土地出让金除上缴省里的3%和提取净收益的10%廉租住房建设基金外,市财政在10个工作日内全额返还项目所在地的区政府,用于被拆迁村民的补偿安置。2、建设过程中涉及的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参照经济......


·厂房拆迁赔偿系数是多少?
      厂房拆迁赔偿系数是多少?一、厂房拆迁赔偿范围企业拆迁补偿主要分为三部分:一是拆迁资产补偿,包括无法搬迁的土地、房屋、建筑物和地上附着物,以及确因搬迁而发生损失的机器设备而生的补偿;二是拆迁费用补偿,包括搬迁前期费用和搬迁过程中发生的停工费......


·正安鱼塘征收是怎样进行补偿的?
      正安鱼塘征收是怎样进行补偿的?  征用鱼塘的补偿标准  1、按《土地管理法》的规定执行,可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结合当地的具体情况制定相关补偿标准。  2、《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



浙江 何强律师
副主任律师 法学硕士 执业14年
18868876507

上海 黄晓栋律师
法学学士 执业11年
18667830319

浙江 温作团律师
副主任律师 法学硕士 执业11年
18667830319

江苏 史微微律师
部门主任 法学学士 
15955028395
⊙相关内容
·南京讨债
    南京讨债律师为个人和企业解决各类疑难债务纠纷经验,代理诉讼、非诉讼风险代理等方法,为企业提供专业、务实、科学、有效的信用风险管理解决方案,帮助企业建立建全信用管理体系、制定科学的信用政策、提高应收帐款管理水平、管理逾期应收帐款,从而协助企业......


·南京离婚子女抚养
    南京离婚律师处理离婚法律纠纷,解答父母离婚后的子女抚养权归属问题、离婚后孩子的抚养权、离婚判决书、离婚孩子抚养权如何变更、离婚财产分割等离婚相关问题。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父母离婚后的子女抚养权归属问题,直接..子女......


·无锡刑事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从轻辩护
      无锡刑事律师为您提供如下刑事律师服务:一、刑事侦察阶段的律师服务:向侦察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会见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犯罪嫌疑人提出申诉、控告;提出取保候审。二、刑事审查起诉阶段的律师服务:查阅、摘......


·南京环境资源法庭的管辖范围
      南京环境资源法庭地址:南京市鼓楼区凤凰西街150号附近(与海事.合署办公,道路上有指示牌)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在南京设立首家环境资源法庭,对江苏全省环境资源案件实行集中管辖。与此同时,江苏省.决定以生态功能区为单位设立长江流域(南、北片)、......


·绑架罪的构成要件及认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依照......


·以出租房屋为名出租划拨土地的合同无效
      国家土地管理局发布的《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第2条规定,划拨土地使用权,是指土地使用者通过除出让土地使用权以外的其他各种方式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第6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其划拨土地使用权可以转让......


·有限责任公司增资流程是什么?
      有限责任公司增资流程是什么?有限责任公司增资的条件: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作出增资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违反上述条件和程序,将导致企业增资的无效或撤销。公司增资流程:第一、增资的资金打入公司基本帐户,......


有法律问题?在此提问:
*事发地:
*手机号:
最新法律咨询
·**我在**机场办理了一张网的VIP当时说的00000第一次买机票的时
·是不是任何情况下都要提前三十天通知劳动者,才能解除合同
·我的身份证丢了可以用户口本办理银行卡
·他欠我钱他跑了,他就有一个房子,我该怎么办啊
·比如别人车转让给我,写借条可以吗,但是他还在自己分期付款中,我钱给他比万一次性付给他,他说写借条
·我爸在压铸厂工作八了今五十五岁了,现在厂里说他到退休龄了,然后不让他上压铸工作,说是要给他调
·合同纠纷,珠江国际纺织城认租书出租方:广东珠江纺织博览中心有限公司认租方:红太阳
·此财产分配决定该如何理解和执行
·公司不签订劳动合同,本人无过错公司无故终止劳动关系,不支付加
·和公司解除劳动关系要保险是否有期限?

收藏-转发-分享给朋友
律师文集
长三角律师网www.csj64.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