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三角律师网
福建省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办法内容是什么?

首页>>法律知识

    福建省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办法内容是什么?
  
  福建省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建立土地管理正常秩序,依法保障和促进土地使用权合理流动,积累城镇建设和土地开发资金,促进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划拨土地使用权,是指土地使用者以各种方式依法无偿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第三条 使用划拨土地或需要转让、出租、抵押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必须遵守《条例》和本办法。
  
  第四条 依法使用划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享有按确定用途的土地使用权,需要转让(含以土地使用权作为与他人合资、合作条件)、出租、抵押时,必须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补交出让金。
  
  第五条 转让、出租、抵押划拨土地使用权,按照《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办理。其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金额,由市、县土地管理部门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一九九○年五月十九日(含当日)以后取得划拨土地使用权的,按签订出让合同之日的标定地价扣除当时已支付费用的差额支付;
  
  (二)一九九○年五月十九日以前取得划拨土地使用权的,按不低于签订合同之日的标定地价的30%支付。具体比例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
  
  第六条 出租划拨土地使用权,原土地使用者可按本办法第五条规定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也可按月(或按年)向政府缴纳土地使用权租金。
  
  土地使用权租金标准及缴纳办法由市、县人民政府自行确定,报省土地局备案。
  
  第七条 抵押划拨土地使用权无法依本办法第五条规定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抵押人可在征得抵押权人同意后,与市、县土地管理部门签订附有下列条件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一)当处分划拨土地使用权时,本出让合同生效。
  
  (二)处分抵押物的价款先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再偿还债务。
  
  抵押人未交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而且划拨土地使用权设定抵押权的额度应扣除未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数额。
  
  第八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土地使用权租金,由市、县土地管理部门收取后上交财政,其使用管理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市、县土地管理部门应于每季度结束后十日内将上季批准转让、出租、抵押划拨的土地使用权的宗数、土地面积、收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租金数额上报省、地(市)土地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
  
  第十条 用地单位或个人在获得划拨土地使用权二年内未能投资建设使用土地的,如有正当理由,可于期满前三个月向市、县土地管理部门提出延期使用申请。经市、县土地管理部门审查后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作出同意延期或不同意延期使用的决定。
  
  延期使用的年限不超过两年。
  
  第十一条 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延期使用土地的,用地单位或个人应当依照下列规定向市、县土地管理部门缴纳土地闲置费:
  
  (一)延期一年的,按批准延期使用之日的标定地价的5%收取;
  
  (二)延期二年的,按批准延期使用之日的标定地价的10%收取。
  
  市、县土地管理部门收取的土地闲置费全额上交财政,用于城市建设和土地开发。
  
  第十二条 使用划拨土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收回用地单位或个人的土地使用权:
  
  (一)用地单位已经撤销、迁移、解散、破产或者其他原因停止使用土地的;
  
  (二)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连续二年未使用的;
  
  (三)不按批准的用途使用的;
  
  (四)实施城市规划,需调整用地的;
  
  (五)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
  
  第十三条 依照前条规定收回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应当依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由市、县土地管理部门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批准收回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当日即予公告,并书面通知用地单位或个人。
  
  (三)由市、县土地管理部门通知使用权人限期呈缴原批准文书及建设用地许可证,办理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手续;逾期不缴者,宣告其批准文书无效。
  
  (四)划拨土地使用权自公告收回之日起,即归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第十四条 市、县人民政府对依法收回的土地使用权,可视具体情况给原用地单位或个人以适当补偿。对未按前条(三)项规定期限办理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的,不予补偿。
  
  第十五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主动退出原使用范围内土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可从处置该土地的收益中提取适当比例予以奖励。
  
  企、事业单位或个人主动申请从商业中心区迁出的,市、县人民政府应提供安置用地,对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给予相应补偿,并予以奖励。
  
  前两款的奖励办法由省土地管理局会同省财政厅另行规定。
  
  第十六条 凡未依本办法规定,擅自将划拨土地使用权进行转让、出租、抵押的,市、县土地管理部门不予办理土地登记,并依法给予处理。
  
  第十七条 土地管理部门在对划拨土地使用及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查阅、复制与划拨土地使用监督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
  
  (二)要求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个人提供或者报送与划拨土地使用监督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及其他必要情况;
  
  (三)责令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停止正在进行的土地违法行为。
  
  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文件、资料。
  
  第十八条 对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出租、抵押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除没收其非法所得外,并根据情节轻重处以非法所得50%以下罚款。法律另有规定的,依其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 本办法所称标定地价,系指市、县人民政府以省、市、县人民政府公布的基准地价为依据,根据土地市场交易价以及地块使用条件、所处区位、出让年限等条件评估的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格。
  
  第二十条 当事人对土地管理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
  
  第二十一条 因继承房屋、分家析产、住房制度改革等非营利性划拨土地使用权变更,以及因实施城市规划而重新调整划拨土地的,不适用本办法。
  
  企业兼并、分立或改组、新设股份制企业的,其行政划拨土地使用权的管理,由省政府另行规定。
  
  第二十二条 经济组织以外的其他组织需要转让、出租、抵押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参照本办法办理。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土地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综上所述,划拨土地是土地使用权出让的一种重要方式,福建省在规范划拨土地使用权方面有具体的管理办法。其中对划拨土地类别、出让程序及费用情况作出明确规定。和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同,划拨土地是不用缴纳出入金的,并且使用年限方面也没有限制。
  
  

⊙声明:本页内容仅代表发帖者个人观点,不代表本站同意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涉及侵权或违法违规,请点此举报

·非法征地如何处理,怎样维护自身权益
      非法征地如何处理,怎样维护自身权益非法征地也就是政府部门没有按照法定的程序来采取征地行为,此时是对被征地人利益的一种损害,那么这个时候该如何处理呢?换言之,非法征地如何维护自己的利益?下面,我们就来为您做详细解答。一、遭遇非法征地,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根据我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


·贷款买房土地使用权证房产证都要抵押给银行吗?
      贷款买房土地使用权证房产证都要抵押给银行吗?不用的,你的住房已经在产权处办理了抵押登记,及时后来办理了房产证和土地证,你的抵押登记依然有效,所以不用交给银行当然现在有两种方式:一种产权证由房开办理好后放到产权处一种直接交给房主土地使用权证的办理程序初始土地登记(1)申请登......


·城市征地补偿费的标准是什么?
      城市的现代化的建设需要将更多的土地纳入规划之中,所以伴随着城市的建设,城市的征地工作也正开展的如火如荼。但是征收土地是要补偿的,补偿费是包括四个方面:土地费用的补偿、安置补助、附着物补偿、青苗补偿。补偿费都是按照年产值的倍数进行的。一、征地补偿费用1、土地补偿费用地单位依法对被征地......


·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征地补偿标准
      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征地补偿标准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土地共分为四类:一类区片区片范围:郢城镇高路村、海湖村、澎湖村、郢北村、黄山村、岳山村、郢城村、太晖村、新生村、五合村、荆安村,城南街道办事处荆西居委会(含荆州区四新渔场、园艺场、长江大学西校区)。补偿标准:耕地:40000元/亩;菜地......


·性格不和起诉离婚法院会怎么判?
      男女在结婚前都是情投意合,自愿结婚的,但是如果在婚后夫妻生活中不愉快,然后夫妻想要协议离婚,原因是因为性格不合,但是又说不出具体的理由,在协议离婚没有办法解决的情况下,想要通过法律途径解除婚姻关系,因性格不和起诉离婚法院会怎么判?夫妻一方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如......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司法解释规定了什么?
      法律并不是一成不变的,随着社会的发展变化,法律也会随之进行调整变化,劳动合同法作为您都很关注的法律,它的变化牵动着无数劳动者的心,最近,劳动合同法又多了一条司法解释,下面一起随我们看看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司法解释规定了什么吧。一、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司法解释......


·公司裁减人员的限制是什么
      不是每一家公司都是可以发展的很好的,有的公司可能因为各种原因经营不下去,而需要进行裁员。但此时法律也规定了一些限制,那么公司裁减人员的限制是什么呢?我们将在下文中为您做详细解答。一、公司裁减人员的限制是什么(一)企业不得裁减下列人员:1、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


·企业倒闭员工工资怎么结算方式
      企业倒闭员工工资怎么结算方式最近几年很多朋友都在说生意不好做,钱不好挣,企业倒闭现象越来越严重,身为员工,当所在公司破产倒闭时内心是痛苦的,但企业倒闭员工工资怎么结算方式是怎样的呢?将在下文中对此问题进行回答。一、法律依据:《企业破产法》第48条:债权人应当在人......


·口头遗嘱的效力
      继承法规定,口头遗嘱属于遗嘱的一种形式。口头遗嘱的的条件为:1,立遗嘱人必须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立遗嘱人情况危急,没有时间和条件作书面遗嘱;3,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4,遗嘱的内容合法。本案中,赵老先生的头脑清醒,语言表达能力也没有问题,为完全民事行为能......


·天津买房的条件有哪些?相关政策有哪些
      说到买房的问题,很多城市是只有符合一定的条件,才能进行买房的,尤其是一些大城市,买房和落户口的条件更为严格。那么,天津买房的条件有哪些呢?买房的最新政策是什么呢?下面,我们会为您带来相关的知识的介绍,供您进行了解。一、天津买房的条件首先你要看你是要买的房子是......


·民事诉讼法留置送达是什么,什么是公告传达
      民事诉讼法留置送达是什么,什么是公告传达民事诉讼上诉后法院对其进行审批自然会通知双方到场开庭解决问题,不过法院对于民事诉讼的传达有许多种方式,一般人们都不会有全面的了解,所以在这方面往往有许多人就会遇到问题,如果不及时了解这些内容的话可能会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麻......


·刑法故意伤害罪条文有哪些?
      有意识的伤害他人导致他人的人体器官或者破坏了人体组织,比如失去听觉、骨裂、眼睛失明等等比较严重后果的,构成了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是会收到法律法规的约束,承担相应的惩罚,那么刑法故意伤害罪条文有哪些呢?下面由为您作出解读。一、刑法中有关故意伤害罪的条文《刑法......



江苏 章浩律师
副主任 法学学士 
18951945636

上海 赵海晨律师
法学硕士 执业23年
18868876507

江苏 高峰律师
副主任 法学学士 执业13年
13305191148

广东 魏向阳律师
副主任 
13147094815

福建 陈建青律师
主任律师 执业22年
18567906376
⊙相关内容
·如皋市看守所
    江苏省如皋市看守所地址位于如皋市袁桥镇何庄村,俗称如皋袁桥看......


·张建律师无罪辩护成功玩忽职守案
      张建律师为淄博市某局..的玩忽职守罪进行的无罪辩护终获成功!20......


·计算机软件版权登记合同的签订流程,申请材料有哪些
      计算机软件版权登记合同的签订流程,申请材料有哪些?随着计算机网络的普及,软件抄袭问题层出不穷,常会遇到一些未经著作人许可的商家传播和售卖作者的作品,而致使作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为规范计算机软件的应用和传播,防止侵权行为的发生,国家版权保......


·人防工程是什么?
      人防工程是什么结构在我们日常生活中,人防工程有很多地方都可以见到,如小区的地下停车场、地铁站地的下管线等。人防工程没有统一的构成,要结合地形地势来修建,人防工程在和平年代也发挥着重大作用。那么人防工程是什么结构,作用都包括哪些?我们简单整理了......


·刑事判决书(按二审程序再审改判用)
      法院诉讼文书样式29    (××××)×刑再终字第××号    原公诉机关××××人民检察院。  原审被告人(原审经过上诉的应括注“原审上诉人”。下同……(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等,现在何处)......


有法律问题?在此提问:
*事发地:
*手机号:
最新法律咨询
·启东一审结束,向南通中院提起上诉,张某和袁某合伙在外地做工程
·我的诉讼费什么时侯能退?都好几个月了
·买了二手房,交了定金,房东不卖了
·关于网站合同,已经谈好,代表人签字了,现在违约怎么办
·我在工地上班摔了下来左脚跟骨折手术上了钢板怎样理赔
·按法律该管谁要钱,现在我和别人合伙买的车买车合同是他签的但一直都是我经营因经营不
·产证上有我和父母的名字, 离婚怎么分
·你好,好多家庭纠纷想要咨询您!本5岁,结婚五,我老公酒后有暴力倾向,如果我两有纠纷有原因他不喝

收藏-转发-分享给朋友
律师文集
长三角律师网www.csj64.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