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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债务的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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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众所周知,夫妻在离婚之后,对于子女的抚养问题,财产问题等都需要进行明确的划分。债务作为财产中一部分,应当遵循夫妻财产分配的原则进行分配。但是现实生活汇总,出现了很多由于夫妻共同进行某种经济活动,或者夫妻通过离婚来逃避债务的行为,毕竟债务不同于一般的财产,如房产之类。因此,最高院根据《婚姻法》和《合同法》以及《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出台了关于审理夫妻债务问题的司法解释。该解释自2018年1月17日颁布,1月18日正式生效,目前已经成为众多法院在进行夫妻债务案件审理中的重要的参考依据。因为,债务作为财产的一部分,我们先去了解一下《婚姻法》对于夫妻财产认定。一般来说夫妻的共有财产是在夫妻双方婚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所共有的财产:一般包含:(1)夫妻双方的工资和奖金;(2)夫妻双方或者一方所进行生产和经营的收益;(3)关于知识产权的收益;(4)一方的继承或者是赠与所得的财产;(5)其他,其他中大大小小包含8个大类,不作述。上述财产除非双方另有约定,否则夫妻存续期间的财产属于共同财产。由此,我们可以发现,做离婚案件中对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法院充分尊重双方意愿,在协商不成的经过下,根据相关法律依据和事实,进行判决。而对于债务问题的审判也遵循相关的规则。因此我们可以发现,在解释中除了第四条规定其生效的期限,其判定的原则都是按照《婚姻法》《民诉法》等相关法律来进行审理的。首先,第一条就充分说明了法律尊重当事人双方的自愿性的原则。当夫妻双方有共同签字或者另外一方在面对债务时候有追认为共同债务的时候,此时法院认定共同债务属于夫妻双方的共同债务。有些时候,不一定是通过签字来标明愿意承担债务,可能是意思的表达。此时法院也应当认定为夫妻的共同债务。第二条是当夫妻一方在婚姻的存续期间,通过个人的名义,为解决家庭日常生活所需要的而产生的债务,比方说解决住房问题购房贷款。此时当债权人主张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时候,法院应当要予以支持。将债务划分为夫妻共同债务之中。第三条是当夫妻一方在婚姻的存续期间,以个人的名义进行贷款,产生了债务,但是其贷款已经超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的时候,比方说一方存在通过借款进行大量的奢侈品消费。此时,债权人以夫妻共同债务来进行自己权利的主张的时候,法院不会予以支持的。但是,债权人提供了相关的证据表明,该借款用作夫妻共同的生活,共同的生产经营活动的,或者夫妻双方对此有着真实明确共同意思表达的时候除外。 以上就是关于夫妻债务的相关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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