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三角律师网
犯罪人员判缓刑考验期不关押吗?

首页>>法律知识

    犯罪人员判缓刑考验期不关押吗?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一审宣判后,已无须再予关押。如果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前,犯罪分子仍然在押,第一审人民法院可以先作出变更强制措施的决定,改为监视居住或取保候审,并通知有关的公安机关,待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再依法由公安机关将犯罪分子交其所在单位或者基层组织予以考察。判处缓刑的条件有哪些根据现行刑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四条明确规定,对于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不适用缓刑。这就是说,适用一般缓刑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是犯罪分子被判处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二是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法院认为不关押也不致于再危害社会;三是罪犯不属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对于符合适用缓刑条件的犯罪分子,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怀孕的妇女;已满七十五周岁的老年人,刑法明确规定必须适用缓刑,这体现了以人为本和人道主义精神。缓刑和死缓的区别:一、适用前提不同。缓刑的适用以犯罪分子被判处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为前提;死缓的适用,以犯罪分子被判处死刑为条件。二、执法方法不同。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不予关押,而是由公安机关考察,所在单位或基层组织予以配合;而宣告死缓的罪犯必须予以关押,并实行劳动改造。三、考验期限不同。缓刑的考验期必须依所判刑种和刑期而确定。所判刑种和刑期的差别决定了其具有不同的法定考验期;死刑缓期执行法定期限为2年。四、法律后果不同。缓刑的法律后果,依犯罪分子在考验期内是否发生法定情形而分别为:原判的刑罚不再执行,或者撤销缓刑,把前罪与后罪所判处的刑罚按照数罪并罚的原则处理,或收监执行原判刑罚;死刑缓期执行的后果为:在死缓期限届满时,根据犯罪人的表现,或予以减刑,或执行死刑,在死缓执行期间也可因犯罪人违反法定条件而执行死刑。综合上面所说的,犯罪人员是可以判缓刑的,但是必须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而且对于一般判缓刑的人是不用再坐牢的,但对于在这期间的考验里一定要好好的遵守法律的规定,不能在考险期做出任何犯法的事情,不然就会加重自己的刑法。
  
  
  

⊙声明:本页内容仅代表发帖者个人观点,不代表本站同意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涉及侵权或违法违规,请点此举报

·触犯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儿童罪该怎么处罚
      对被拐卖、绑架的儿童负有解救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如果接到被拐卖、绑架的儿童及其家属的解救要求或者接到其他人的举报,而不对儿童进行解救,就可能触犯了我国《刑法》规定的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儿童罪,那么触犯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儿童罪该怎么处罚呢?以下是对这个问题做的具体介绍。一、什么是......


·根据法律规定湖北省盗窃罪的起刑点是多少?
      在当代这个社会,在我们实际生活中,东西失窃是一件能够经常看到的事情,有的时候可能也亲身经历过。您都明白的一件事情是,盗窃罪是会被判处刑罚的,但是具体的立案标准以及相关的法律规定,您并不是很清楚,那么,根据法律规定湖北省盗窃罪的起刑点是多少?那么,接下来我们将为您详细的介绍一下相关......


·轻伤害缓刑标准具体是什么
      我们现在生活的安定社会都是因为国家制定了一套法律来维持着,每个人都要知法、守法。触犯法律的人都要被或轻或重地判刑,但有一些情节较轻的可以判处缓刑,今天我们为您举个例子,介绍一下关于轻伤害缓刑标准是什么。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


·劫夺被押解人员罪法条释义是什么?
      我们经常能在各种大片里看到这么一个场景:一群训练有素的警察严密押解某个犯人,而另一边犯人的同伙也在密谋劫夺。在电影里看到这样的场景,往往紧张又刺激,那么放到现实生活中,也有同样的事件吗?答案是肯定的。那么我们就来给您介绍一下劫夺被押解人员罪法条释义是什么。一、劫夺被押解人员罪......


·离婚后房产被前夫抵押,还能过户吗?
      1.刘宁与张淑英原系夫妻关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了位于北京市丰台区大红门石榴园403号楼房一套,房屋所有权人登记为刘宁。2012年两人因感情不和签订了《离婚协议书》并到民政部门领取了离婚证。在《离婚协议书》中两人约定了大红门石榴园403号楼房所有权归张淑英所有,刘宁协......


·刑事案件如何计算办案期限?有哪些规定?
      刑事案件如何计算办案期限?有哪些规定?一、刑事案件立案后决定逮捕的期限1、拘传(传唤)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2、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拘传(传唤)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3、两次拘传(传唤)间隔的时间一般不得少于十二小时......


·在很多人都在为第一套房子奔波的时候,有些有条件的人已经计划出
      在很多人都在为第一套房子奔波的时候,有些有条件的人已经计划出售自己的第一套房产,重新购买新的房子了。所以,目前各省市的二手房交易市场也是非常火热的,不过,因为二手房买卖产生购房纠纷的也不在少数,您在求购二手房的时候,千万要事先了解一下相关知识。下面是为您整理的......


·离婚财产分割的协议有何特征
      协议离婚中的财产分割协议是指男女双方在离婚协议中附加达成的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因协议离婚而就财产分割问题单独达成的协议。那么你知道离婚财产分割的协议有何特征吗?我们将在下文中为您解答。一、离婚财产分割的协议有何特征1、协议内容的复合性2、生效条件的特别性......


·申请工伤认定单位不给岀证明怎么办?
      工人在上班的途中,遇到交通事故受伤,自己没有责任的话,也可以向劳动局申请工伤认定。如果工人和单位没有签署劳动合同,单位要为其出具一份劳动关系证明,并且,应当积极配合其申请工伤认定。那么,申请工伤认定单位不给岀证明怎么办?下面我们一起跟随我们做个了解。一、申请工......


·盗窃罪怎么减刑,可以减刑多少年
      《刑法》中规定了几百个罪名,虽然针对不同的罪名,规定的量刑处罚标准不同,但具体在服刑的过程中,如果时被判管制、拘役、有期徒刑以及无期徒刑的罪犯,那么也是有机会减刑的。说到这里,您知道盗窃罪怎么减刑吗?我们在下文中为您做详细解答。一、盗窃罪怎么减刑减刑是根据......


·渝北征地补偿标准是什么
      渝北征地补偿标准是什么重庆市近年来发展迅猛,各种现代化建设每天都不断地在改善着老百姓的生活。在进行建筑时,为了更好的规划,有时候,政府会向当地老百姓征收土地。当我们的土地被政府征收后,想必您最关心的就是土地征收补偿标准的问题。补偿标准各地是不尽相同的。接下来,......


·法律规定何种情况下婚姻无效
      我们发现并不是男女之间建立的婚姻关系都是有效的,当然大部分的婚姻关系都是有效的,因此也让很多人区分不清楚究竟何种情况下婚姻无效。对于被认定为无效的婚姻,法律中规定是自始、确定、当然无效的。那究竟法律中规定的无效婚姻都有哪些呢?请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一、何种情......



浙江 温作团律师
副主任律师 法学硕士 执业11年
13052261268

江苏 李乾溶律师
主办律师 法学硕士 
18602573957

江苏 章浩律师
副主任 法学学士 
18951945636

广东 魏向阳律师
副主任 
13147094815

江苏 徐志勇律师
双学士 执业21年
18168563608

安徽 王庆磊律师
副主任律师 法学学士 
18056899334
⊙相关内容
·南京民事律师
    南京民事律师熟悉民事法律法规和民事法律程序,具有丰富的办案经......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立案庭(诉讼服务中心)搬迁新址
      溧水区人民法院立案庭(诉讼服务中心)将整体入驻溧水区社会矛盾......


·商业车险公司拒赔的情形有哪些
      商业车险公司拒赔的情形有哪些?一、保险公司可以拒赔车险的情形(一)路过坑洼处车子受损如果路过坑洼处而使得车子损坏,保险公司会因事故尚无定论、找不到责任方而绝赔。(二)车身无辜被划这种情况往往发生在露天停车场,如爱车无辜被划伤,或是因露天中......


·刑事诉讼法返还保证金手续是怎样的?
      在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涉嫌情节轻微的,有可能被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话,其可以向法院申请取保候审。按照规定,犯罪嫌疑人的家属要缴纳一笔保证金,具体金额根据犯罪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而定。之后,这笔钱还是返还给家属的。那么,刑事诉讼法返还......


·道路交通事故制动拖印的判断
      交通事故现场的制动拖印是事故处理中的痕迹物证,可以判断肇事车辆的逃逸方向,推算肇事车辆制动前的车速,可以判断肇事车辆的接触点。发生交通事故时,多数情况下驾驶员都会采取制动措施。制动过程中,从开始制动到制动力达到最大值时有一个过程。随着制动......


有法律问题?在此提问:
*事发地:
*手机号:
最新法律咨询
·我和老公离婚,我可以拿到离婚费多少钱
·请问未婚先孕怎样处理
·我是做xx其他买家xx网站的订单下到我xx店铺 我要投诉xxsan
·酒店欠我钱我拿了客人结帐的款
·秦律师您好,我姐夫交通事故现在南三院治疗,因家人对交通事故这
·下岗职工取暖费问题,尊敬的律师;你好
·财产分割婚前
·你好!请问借钱两年没还怎么起诉?他本人写借欠了,就是没留手机

收藏-转发-分享给朋友
律师文集
长三角律师网www.csj64.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