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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赠与合同可以附条件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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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赠与
合同
可以附条件吗?有什么注意事项? 一、严格区分“附条件、期限的赠与
合同
”与“附义务的赠与
合同
”。
《
合同
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对
合同
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
合同
,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
合同
,自条件成就时失效”。第四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对
合同
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期限,附生效期限的
合同
,自期限届至时生效。附终止期限的
合同
,自期限届满时失效”。
所谓附条件,是指当事人以将来客观上不确定的事实,作为决定法律行为效力的附款。所谓附期限,是指当事人以将来客观确定到来的事实,作为决定法律行为效力的附款。由此可见,当条件成就或期限届至、届满时,
合同
方才生效或失效。
在赠与
合同
中所附条件、期限是指赠与人与受赠人双方约定,当某一条件成就或某一期限届至时,赠与
合同
生效,受赠人方可取得赠与的财产,否则赠与的权利义务虽已确定,但
合同
效力却处于未定状态,该条款强调条件、期限对
合同
成立的影响。在赠与
合同
中所附义务是指赠与人与受赠人双方约定,受赠人接受赠与物时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赠与
合同
生效且赠与人给付赠与物后,受赠人始有履行
合同
所附义务之责任,该条款强调
合同
生效之后受赠人应履行的义务。
很多赠与
合同
混淆了“条件、期限”和“义务”,例如在房屋赠与
合同
中表述“附条件为:赠与人可在上述房屋居住至百年归老”。其实赠与人的初衷是受赠人取得赠与的房屋后,仍应履行保障赠与人在赠与房屋中居住至终老的义务,而非到“赠与人过世”这个期限后,受赠人方可取得赠与房屋。在实践中,也出现过因表述不清而引发
合同
争议的情况,如未能准确用词撰写公证文书,可能会造成赠与人、受赠人欲成立的
合同
未能成立,或者赠与人暂时不想转移的财产发生转移的后果。所以,在办理赠与
合同
的公证时,公证人员应仔细询问当事人,充分了解赠与人的本意,厘清赠与
合同
应该附条件、期限还是附义务,才能正确适用法律,避免赠与
合同
公证发生争议和纠纷。
二、正确把握赠与
合同
中所附的义务。
(一)所附的义务须是合法的债务形式。赠与
合同
中所附义务须以合法为前提,不得违反法律、公共道德或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不得以侵害他人权利为目的。此外,该义务应是债务形式,赠与人对受赠人提出的期望等一般不能认定为法律上的义务,例如在赠与学费时要求受赠人努力学习,或赠与房屋时要求受赠人与配偶和睦相处等,均不能作为赠与
合同
中所附义务。
(二)所附的义务不是赠与的对价。赠与
合同
是指赠与人把自己的财产无偿地送给受赠人,受赠人同意接受的
合同
。“单务性”、“无偿性”是赠与
合同
的主要特征,赠与
合同
可以附义务,但该义务不能是
合同
的对价,不管是经济上的对价(例如赠与
合同
中不宜约定赠与人将房屋赠与给受赠人,受赠人支付一定金额的金钱给赠与人),还是赠与人给付赠与物这一义务的对价。原则上赠与人履行给付赠与物的义务后,受赠人才履行其负担的义务。赠与人不能以受赠人不履行所附义务为抗辩而拒绝给付赠与物,如受赠人确未履行义务的,赠与人有权请求受赠人履行或者撤销赠与。
因此,房屋赠与
合同
可以附条件,但是条件本身的前提是将来客观上不确定的事实,作为决定法律行为效力的附款。当事实确定以后,
合同
生效。条件不是受赠人应该承担的责任,这种情况是一种义务。在责任完成之时赠与才有效。以上就是我们为您整理的关于房屋赠与
合同
是否可以附条件的相关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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