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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夫妻不和离婚财产分配的原则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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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知识
一、夫妻不和
离婚
财产分配的原则是什么?1、男女平等原则。男女平等原则既反映在《婚姻法》的各条法律规范中,又是人民法院处理婚姻家庭案件的办案指南。该原则体现在
离婚
财产分割上,就是夫妻双方有平等地分割共同财产的权利,平等地承担共同债务的义务。2、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则。这里的“照顾”,既可以在财产份额上给予女方适当多分,也可以在财产种类上将某项生活特别需要的财产,比如住房,分配给女方。毕竟从习惯势力上、从传统因素的影响所造成的障碍上、从妇女的家务负担、生理特点上讲,
离婚
后一般妇女在寻找工作和谋生能力上也较男子要弱,更需要社会给予更多的帮助。同时,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要特别注意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权益。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不能列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3、有利生活,方便生活原则。在
离婚
分割共同财产时,不应损害财产效用、性能和经济价值。在对共同财产中的生产资料进行分割时,应尽可能分给需要该生产资料、能更好发挥该生产资料效用的一方;在对共同财产中的生活资料进行分割时,要尽量满足个人从事专业或职业需要,以发挥物的使用价值。不可分物按实际需要和有利发挥效用原则归一方所有,分得方应依公平原则,按
离婚
时的实际价值给另一方相应的补偿。4、权利不得滥用原则。
离婚
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不得把属于国家、集体和他人所有的财产当作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不得借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名义损害他人合法利益。5、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在共同生活中消耗、毁损、灭失的,另一方不予补偿。这是司法实践经验的总结,符合夫妻关系和婚姻生活本质的要求,有利于避免不必要的纠纷。二、办理协议
离婚
要满足哪些条件?办理协议
离婚
登记,应符合《婚姻法》、《婚姻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的下列五个条件:1、申请
离婚
的双方当事人必须是办理过结婚登记的合法婚姻关系当事人,如果是非法
同居
,事实婚姻当事人均无条件提出登记
离婚
,因此,凡无结婚证或夫妻关系证明书的登记
离婚
申请人,婚姻登记机关均不受理。2、申请
离婚
的双方当事人应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所谓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能对
离婚
法律行为的法律后果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民法通则》规定,年满十八周岁、精神状况正常、能完全辩认其行为及其后果的公民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凡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只能由其代理人按诉讼
离婚
的方式提出,解决婚姻关系问题。3、
离婚
申请书是申请
离婚
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的表示,并承担法律后果。登记
离婚
最重要的条件是夫妻双方自愿
离婚
,这种自愿的行为是排除一切外界的阻挠、干涉,完全发自内心的自愿行为。因此,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递交申请,陈述理由。4、申请登记
离婚
的双方当事人就家庭共同财产、债权、债务及子女的抚养或对生活困难一方的帮助达成协议,并自觉履行这种承诺。5、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共同提出登记
离婚
申请。
离婚
,是家庭婚姻关系发生重大变更的法律行为,它涉及到
离婚
当事人的各种权力,是一种重要的民事法律活动,是不得请人代理、代替,以达到确实维护当事人的一切利益的目的。如果因为感情不和已经决定要
离婚
了,能协商处理好共有财产的分配就不建议大家走司法程序来解决。主要是走司法程序一方面是审理周期比较长,另一方面,法院也是参考这些原则处理财产的分配的。当然了,如果感情没有到了无法挽回的地步,为了孩子及家人也可以考虑重归于好。
江苏
徐志勇律师
双学士 执业21年
18168563608
江苏
周宏祥律师
副主任律师 执业14年
18651990859
上海
邱国开律师
法学学士 执业12年
13052261268
江苏
谢庆斌律师
执业17年
13921104310
江苏
高峰律师
副主任 法学学士 执业13年
133051911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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