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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性合同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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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性
合同
有哪些?诺成性
合同
与实践性
合同
的法律意义是什么一、实践性
合同
有哪些
(1)自然人之间的借款
合同
。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六百七十九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
合同
,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
(2)保管
合同
。
《民法典》第八百九十条??保管
合同
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3)质押
合同
。
《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七条??设立质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质押
合同
。
质押
合同
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质押财产的名称、数量等情况;
(四)担保的范围;
(五)质押财产交付的时间、方式。
(4)定金
合同
。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
合同
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
合同
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二、什么叫实践性
合同
实践性
合同
是指除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以外,尚须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给付才能成立的
合同
。在传统民法中,借用、借贷、保管、运送等属于实践性
合同
。随着现代化经济生活的发展,尤其是银行业、仓储业、运输业的发展,若仍坚持在双方当事人达成合意之外还须以物之交付为
合同
成立要件,不利于保障营业者一方的利益,因而银行信贷
合同
、仓储保管
合同
和铁路、航空等运输
合同
,早在我国经济
合同
法上均已脱离实践性
合同
的范围,而成为诺成性
合同
。
三、区分诺成性
合同
与实践性
合同
的法律意义是什么
区分诺成性
合同
与实践性
合同
的法律意义在于,二者成立的要件与当事人义务的确定不同。所谓
合同
成立的要件不同,是指诺成性
合同
仅以合意为成立要件,而实践性
合同
以合意和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给付为成立要件。所谓当事人义务的确定不同,是指在诺成性
合同
中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给付系当事人的给付义务,违反该义务便产生
违约
责任;而在实践性
合同
中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给付,不是当事人的给付义务,只是先
合同
义务,违反它不产生
违约
责任,可构成缔约过失责任。
相信通过对上文的阅读,您已经对实践性
合同
有哪些以及什么叫实践性
合同
已经有所了解,所谓实践性
合同
的本质就是要求
合同
的一方必须先履行一定的义务。如果您对实践性
合同
的内容想做进一步的了解或是其他法律问题想要咨询,您可以咨询镇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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