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三角律师网
继承权的法律规定有哪些?继承权的主体是谁?

首页>>法律知识

    在一个人去世后,往往会留下一些遗产,这些遗产可能是房子、可能是车子、也可能是金钱。为了防止死者的亲人为了这些遗产争论不休,国家出台了一些法律文献规定了继承权。那么继承权的法律规定到底有哪些?下面网站的我们为您详细解答。

一、继承权的主体

所谓继承权主体,也就是享有继承权、能行使继承权的主体。根据《继承法》的相关规定,继承权主体可以通过法律的直接规定明确,或者是合法有效的遗嘱指定,也可以通过被继承人与他人签订的遗赠扶养协议指定。具体为以下三类:

1、法定继承人。

即指被继承人的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法》第10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第二顺序继承人包括: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或第一顺序继承人放弃继承继承权的,才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2、遗嘱指定的继承人。

根据《继承法》第16条的规定,公民可以立遗嘱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数人继承,也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继承。

3、遗赠扶养协议指定的继承人。

《继承法》第31条规定:“公民可以与扶养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扶养人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公民可以与集体所有制组织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集体所有制组织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此外,根据《继承法》第28条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在遗产继承纠纷中,首先要确定的便是继承权主体,也即哪些人具有遗产继承资格。而遗产继承资格的确定,在没有遗嘱的情况下,应依法定遗嘱的方式来分割遗产。而依法定继承相关亲属关系的确定,则是依据《婚姻法》所规定的亲属关系间权利义务来明确是否具有继承资格的。

二、继承权的法律规定

《继承法》


第二章 法定继承

第九条 继承权男女平等。

第十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十一条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第十二条 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第十三条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第十四条 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

第十五条 继承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遗产分割的时间、办法和份额,由继承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章 遗嘱继承和遗赠

第十六条 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第十七条 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第十八条 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一)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

(二)继承人、受遗赠人;

(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第十九条 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第二十条 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第二十一条 遗嘱继承或者遗赠附有义务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应当履行义务。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的,经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他接受遗产的权利。

第二十二条 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

伪造的遗嘱无效。

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继承权一般分为:法定继承人、遗嘱指定继承人、遗赠抚养指定继承人、代位继承人。在通常情况下死者的遗产会由他的法定继承人按照先后顺序继承。如果死者立了遗嘱就会根据遗嘱的内容指定人继承或者直接捐赠出去。



⊙声明:本页内容仅代表发帖者个人观点,不代表本站同意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涉及侵权或违法违规,请点此举报

·什么是法定第一继承人,法定继承的顺序是怎样的?
      如果遗产的被继承人在去世之前并未订立任何遗嘱,那么,按照相关法律,遗产将根据法定继承人的顺序进行继承与分配。这时,法定第一继承人就可以继承遗产。在下文中将对什么是法定第一继承人,法定继承的顺序是怎样的进行解答,请您阅读了解。一、什么是法定第一继承人?法定第一继承人即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包括子女、配......


·放弃继承权的条件有哪些,放弃继承满足什么条件
      关于继承权,可能会出现丧失与放弃的情况,当然这是两种完全不同的情况。前者属于被动的消灭继承权,而后者则属于主动消灭继承权。而继承人放弃继承权的也是要满足一定的条件,那么放弃继承权的条件有哪些呢?我们马上为您做详细介绍。一、放弃继承权的条件有哪些1、当事人的身份属实,要有完全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放弃继承权要注意什么问题
      放弃继承权是继承人自己的选择,但是放弃的意思表示需要在继承之前做出。同时,在放弃继承权的时候也有一些需要注意的问题。那从实践经验来看,到底放弃继承权要注意什么问题呢?请跟随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详细了解。我国继承法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做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


·私生子女继承权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一般来讲,还是父母不具有合法的婚姻关系,此时的子女就被称为私生子,也就是非婚生子女。那么在实践中私生子是否能够继承父母的遗产呢?而我国关于私生子女继承权的法律规定又有哪些呢?我们将在下文中为您解答。一、私生子是否能继承父母遗产我国《民法典》在确定继承人的范围和继承顺序时,是根据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之间的......


·法定继承的遗产的适用范围以及分配原则
      法定继承的遗产是财产转移中一种必不可少的方式,承认公民依法继承所得的财产,一定程度上优化了社会财产的分配制度,对个人积累的财产赋予了一定程度的尊重。法定继承顾名思义继承需要遵循国家的法律规定,必然不能完全按照个人意志随意分配。如果您有这样的困惑,一定会迫切需要我们的这边文章。一、什么是法定继承......


·代缴社保需要资质吗?
      一、代缴社保需要资质吗?代缴社保是需要资质的。开展社保代理服务必须具备的资质:《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和《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所在地有许可管辖权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称许可机关)依法申请行政许可。未经......


·在交通事故认定中,我们很多人,尤其是不熟悉事故认定责任的人会
      在交通事故认定中,我们很多人,尤其是不熟悉事故认定责任的人会认为交通事故在责任认定的过程中有不公平的现象发生。虽然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基本上还是很公平的,但是不排除会存在不公平的现象。那么,当我们面对事故认定中不公平的情况时我们该怎么办呢?今天就......


·刑事案件如何申诉?
      申诉      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但是不能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申诉符合下列情形......


·婚约财产纠纷的管辖规定及相关知识
      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所谓婚约就是男女双方以结婚为目的的对婚姻关系事先约定,但在我们的现实生活中,你会发现男女双方在相处的过程中,难免会涉及到经济方面的问题,一旦涉及就会产生纠纷,那么您知道婚约财产纠纷的管辖规定吗?请跟随的我们一起去进行具体的......



江苏 徐志勇律师
主办律师 双学士 执业21年
18168563608

广东 张逸律师
副主任律师 
13016625942

安徽 王庆磊律师
副主任 法学学士 
18056899334

上海 罗东升律师
主任律师 
18516500148

江苏 邹馥憧律师
主办律师 法学学士 
13814066391

上海 唐敏峰律师
执行主任 执业14年
18501560386
⊙相关内容
·南京市玄武区看守所
    南京市玄武区看守所位于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余粮村晓庄186号(已经更名为南京市第三看守所),南京市玄武区看守所地址电话、怎么走?公交线路:可以从南京火车站乘坐36路,经过10站,到达小卫街站,乘坐315路,经过7站,到达五百户立交桥站,步行约220米,到达玄武......


·昆山市看守所
    江苏省昆山市看守所位于昆山市周市镇。来访导航路线是:在339省道和东城大道交叉口太仓方向,在苏州昆山市坐公交11路到东方路,再沿着新浦路,转弯过宋家港路,到桥那边转金清路,一直往东到底即到。★遇到刑事犯罪问题,需要咨询律师?欢迎来电......


·南京海事法院的管辖范围确定了!
      2019年12月3日,江苏高级人民法院发出关于南京海事法院履职的公告:从12月4日起,南京海事法院正式履职。南京海事法院:·电话:025-12368·电话:025-12368南京海事法院管辖范围:自江苏省与山东省交界处至江苏省与上海市交界处的延伸海域......


·南京欠款律师-南京债务律师-南京讨债律师
      南京欠款律师专业办理疑难棘手债务、欠款案件的诉讼、强制执行.对债务明确,持有借条、欠条、生效法律文书或法院执行中止的案件,采取与债务人友好协商等办法,督促债务人履行义务。建议网友不要听信媒体上刊登的讨债公司的宣传,我国法律并不允许讨债公......


·非法行医处罚多少钱,非法行医赔偿的范围有哪些
      非法行医处罚多少钱,非法行医赔偿的范围有哪些我们都知道,非法行医罪是我国法律明文规定的犯罪,非法行医的,除了可能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还要被判处罚金,那么很多人就有疑问非法行医到底处罚多少钱呢?这个问题,我们下文做了解答,供您阅读了解。一......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多久后行使?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多久后行使?一、赠与人撤销权因任意撤销权依赠与人之意思表示,如无一定的条件限制,则赠与合同缺乏应有的约束力,对受赠人也是不公平的。故各国民法多为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设定一定的限制条件。可以说,此种撤销......


·贷款担保人要满足的条件有哪些
      贷款担保人要满足的条件有哪些一、贷款担保人要满足的条件有哪些(一)担保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与本案无牵连;2、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3、在当地有常住户口和固定住所;4、有能力履行担保义务。(二)保证人资格的特殊规定1、具有代为......


有法律问题?在此提问:
*事发地:
*手机号:
最新法律咨询
·父亲经常虐待母亲,派出所设有家庭暴力投诉站、妇联也有接受投诉的部门
·如果老板是初一,二,三是没有几倍工资的,那怎么
·和房屋代理商交了定金是否可以要回?
·请问这种行为是否构成妨碍作证罪中的阻止证人作证这种情况?
·关于公安机关已立案,提起民事诉讼的疑问
·轻夫妻是否该离婚???,*烦好心律师帮忙我.本人第一次发表离婚信息
·劳动纠纷请给予帮助
·我想起诉离婚,他是你们东双沟人,起诉要本人到你们法院吗?因为
·2021年2月1日我父亲在邳州市车夫山镇新农村项目工地发生工
·因担保被起诉,想找律师

收藏-转发-分享给朋友
律师文集
长三角律师网www.csj64.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