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三角律师网
法律上是怎么认定分手费的

首页>>法律知识

    分手费是基于男女双方民事法律行为而产生。男女双方解除恋爱、同居、婚约以及婚姻关系时,双方约定或一方自愿给付分手费的行为显然是男女双方的民事法律行为。分手费由双方约定或者由一方自愿给付分手费。那么,法律上怎么认定分手费?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具体了解。
一、法律上怎么认定分手费
分手费是基于男女双方民事法律行为而产生。男女双方解除恋爱、同居、婚约以及婚姻关系时,双方约定或一方自愿给付分手费的行为显然是男女双方的民事法律行为,它符合《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关于民事法律行为的规定,即“民事法律行为是公民或者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双方约定或一方自愿给付分手费的行为应当具备民事法律行为的三个条件即:(一)意思表示真实;(二)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三)不违反法律规定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分手费成立要求有男女双方的合意。即不仅需要给付分手费一方愿意将其财产无偿给付对方的意思表示,还要有接受分手费一方愿意接受的意思表示。否则,分手费不能成立。
二、支付分手费可不可以附条件
分手费是单务的、无偿的。一般情况下,给付分手费一方负有给付义务,而另一方则仅享有接受分手费的权利,并不承担其他义务。按照男女双方约定,给付分手费一方给付分手费是没有对价给付条件的,接受分手费一方取得分手费无须支付对价。分手费这一无对价给付的性质,是以男女双方明确一致的意思表示为根据的。分手费可以附义务。分手费附义务是指接受分手费一方在接受分手费时要负担一定义务。附义务分手费是分手费的一种特殊情形,即给付分手费一方给付分手费时附加一定的条件,使接受分手费一方负担一定的义务。当然,附义务分手费的附随义务应以接受分手费一方在接受分手费时愿意承担附随义务为前提。分手费所附的义务不是分手费的对价,给付分手费一方不能以接受分手费一方不履行义务为抗辩。原则上给付分手费一方履行分手费给付义务后,接受分手费一方才履行分手费附加义务,因此,接受分手费一方虽负担一定义务,分手费仍属于单务无偿合同。分手费是当事男女基于自愿而给付的,从法律方面看,我国暂时没有对分手费做出相应的规定,但这并不等于法律就认同分手费。如果男女在分手之后,一方索要分手费而另一方不支付的,那么法律也是不会强行要求一方给付分手费。上述内容就是对怎么认定分手费的解答,

⊙声明:本页内容仅代表发帖者个人观点,不代表本站同意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涉及侵权或违法违规,请点此举报

·还没有文章
·执行依据
      执行依据,是指能够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这种法律文书主要包括:一、人民法院制作的法律文书:1.生效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支付令;2.生效的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3.人民法院制作的承认并同意协助执行外国法院判决、裁定的裁定......


·很多购房者之所以选择购买小产权房,都是因为小产权房的价格低廉
      很多购房者之所以选择购买小产权房,都是因为小产权房的价格低廉。但由于小产权房并不属于我国法律中规定的房产类型,因此很多时候都是不受保护的。那么当事人购买小产权房受法律保护吗?请跟随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一、购买小产权房受法律保护吗房......


·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的主体包括哪些人
      我国刑法中规定有很多犯罪都是属于特殊主体犯罪的,即只有法律规定的主体实施了相关行为后,才能构成此罪,而要是不具有特殊的身份,那么即使实施了相关行为也不会构成。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就属于这样一种犯罪,那么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的主体包括哪些人呢?我们......


·办理婚前财产公证的主体是谁
      现在的青年男女在结婚之前,一般都会就个人的财产办理公证,这主要还是为了避免日后夫妻就财产问题产生不必要的争议。但具体来说,办理婚前财产公证的主体是谁呢?是不是未婚男女都可以呢?接下来,我们就为您详细解答这个问题。一、办理婚前财产公证的主体是......



浙江 李力律师
副主任律师 法学硕士 执业12年
18667830319

安徽 王庆磊律师
副主任 法学学士 
13865833017

浙江 林鑫律师
副主任律师 法学学士 
18868876507

上海 黄晓栋律师
法学学士 执业11年
18667830319

江苏 姜春律师
副主任 执业15年
18921344401

江苏 赵洋洋律师
副主任律师 执业12年
14751692778
⊙相关内容
·南京市雨花台区看守所
    南京市雨花台区看守所地址在南京市雨花台区郁金香路(已经搬迁到板桥柿子树),靠近高铁南京南站,以后迁建到雨花台区板桥柿子树(靠近刘村枢纽、新湖大道)。南京刑事律师提示:南京市雨花台区看守所不准家属探视,只有律师才能见到犯罪嫌疑人,聘请南京......


·扬州婚姻律师
    扬州婚姻律师处理婚姻家庭纠纷,包括:协议离婚、法院离婚、离婚财产分割、婚姻财产、婚姻继承、子女抚养、离婚房产分割、离婚房产分割、离婚孩子抚养权、同居分手财产分割、涉外离婚等,扬州婚姻律师事务所的扬州离婚律师提供离婚、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法律......


·南京市江北新区人民法院的管辖范围?
      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法院依法管辖江北新区直管区(现包括浦口区顶山街道、泰山街道、沿江街道、盘城街道和六合区大厂街道、长芦街道、葛塘街道)范围内发生的刑事、民商事、执行等案件。自2020年7月1日起,浦口区人民法院、六合区人民法院对上述地域的案件不再行......


·扬州房产纠纷律师,扬州房产继承纠纷律师
      扬州房产纠纷律师,扬州房产继承纠纷律师一、房产继承应先到公证处办理房产继承公证手续,再到房产交易中心办理房产继承手续。  继承房产有哪些条件,继承房产需要满足以下三个条件:  房产继承法律规定是按照《继承法》的规定,把被继承人所......


·票据行为的实质要件主要包括些什么?
      票据行为的实质要件主要包括些什么?一、票据行为的实质要件票据行为的实质要件包括牌艰苦行为人的票据能力和意思能力。1、票据能力(1)自然人的票据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2)法人的票据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2、意思表示意思表示须真实、合法。不违反法律和......


·宿州新农村建设拆迁补偿标准是怎样的?
      宿州新农村建设拆迁补偿标准是怎样的?货币补偿的金额,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依照规定,计算被拆迁房屋的补偿金额和......


·破产管理人的法律地位是什么
      破产管理人的法律地位是什么一、破产管理人的法律地位是什么破产管理人,是指破产案件中,在法院的指挥和监督之下全面接管破产财产并负责对其进行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的专门机构。关于破产管理人在法律上的地位,国外主要存在代理说、职务说、财团代......


有法律问题?在此提问:
*事发地:
*手机号:
最新法律咨询
·关于汽车公司订车不能按时交车怎么办
·商铺因为疫情影响,提前退租,能拿到保证金吗?租赁合同是跟物业
·您好!我是开**牛奶店的*快递公司和我店有合作关系,所以还代收快递,请问这样我要办快递营业执照吗
·请请问一下我伤残四级能赔偿多少钱呢?问一下我伤残。
·请问我买的二手房装修物业有没有义务提供结构图我不知管网的
·工伤赔付,请问工伤保险中的赔偿里讲的\"按上一年的平均工资\"基本工资指的是底薪
·我朋友喝多了给别人打架了!结果那个人拿酒瓶捅我朋友我去抢酒瓶过程中他捅了我脖子一
·起诉离婚我老公出轨导致家庭破裂
·二建挂靠不归还证书问题
·酒后驾驶肇事逃逸致受害人两个,其中一个大腿骨折,需要赔多少钱?

收藏-转发-分享给朋友
律师文集
长三角律师网www.csj64.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