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三角律师网
法律允许用人单位在满足一定条件的情况下进行经济性裁员,但此时
首页
>>
法律知识
法律允许用人单位在满足一定条件的情况下进行经济性裁员,但此时也不是说任何员工都是可以被裁的。那么按照我国法律的规定经济性裁员不得裁减哪些人员呢?我们整理了相关资料,将在下文中为您做详细解答。
一、经济性裁员不得裁减哪些人员
用人单位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对于经济性可以裁减的人员,法律虽然已做出明确规定,但是出于对特殊人群的保护,以下人员是不得裁减的: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2、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3、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4、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5、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经济性裁员应如何补偿
经济性裁员,是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为改善生产经营状况而辞退成批人员。经济性裁员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即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了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在我国经济性裁员,一般指辞退成批人员。根据原劳动部发布的《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规定,用人单位经济性裁减人员,应发给被裁减人员经济补偿金。具体标准是:被裁减人员在本单位工作时间,每满1年(不足1年的按1年计),发给1个月相当于被裁减人员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在本单位工作多少年就发给多少个月的经济补偿金。若本人月平均工资低于企业的月平均工资,按企业的月平均工资计发。究竟经济性裁员不得裁减哪些人员呢?从上文的介绍中,相信您已经知道答案了吧。说的简单点,就是单位的老弱病残孕是不能被裁的。此时对于被裁的员工,单位也是要做出相应的补偿。若你对此还有疑问的话,请直接来电咨询我们的南京律师。
⊙声明:本页内容仅代表发帖者个人观点,不代表本站同意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涉及侵权或违法违规,
请点此举报
。
·还没有文章
·
在试用期内单位辞退员工是否应该赔偿?
在试用期内,企业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但这项权利的行使是有条件的,即用人单位需要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如《劳动合同法》第21条规定,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39条和第40条第1项、第2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
·
什么时候债权人可以行使撤销权
什么时候债权人可以行使撤销权为了督促债权人及时行使撤销权,维护现存财产关系和交易安全,《合同法》对撤销权的行使时限有具体的规定,那么法律中规定,一般在什么时候债权人可以行使撤销权呢?具体内容,请跟随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具体了解。一、什么时候......
·
拖欠货款纠纷案由怎么确定?
拖欠货款纠纷案由怎么确定?一、拖欠货款纠纷案由怎么确定?欠款的案由如何确定,根据欠款所依据的基础判断。(一)签名方面的问题1、签名者不被确认其实避免这类情况的出现并不难,买卖双方只要在交易之前,签订一个合同,在合同中明确:收货者的名字......
·
建设工程合同实行的是备案制度,也就是说建设工程合同签订以后需
建设工程合同实行的是备案制度,也就是说建设工程合同签订以后需要到相关的管理部门备案。那么我们应该如何进行建设工程合同备案呢?其备案流程又是怎样的?我们将在下文为您一一解答这些问题,您跟随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一、如何进行建设工程合同备案法......
广东
陈芝廉律师
法学硕士 执业9年
18620487148
江苏
朱效武律师
法学学士 执业18年
18501560386
江苏
姜舂律师
副主任 执业15年
18921344401
广东
魏向阳律师
部门主任 法学学士
13147094815
江苏
章浩律师
副主任 法学学士
18951945636
⊙相关内容
·
南京交通事故赔偿标准
南京交通事故赔偿律师解答南京交通事故处理赔偿标准是什么?详解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交通事故赔偿标准、死亡赔偿金、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处理程序、交强险等法律知识,专业律师在线免费解答交通事故赔偿法律咨询。南京交通事故赔偿律师提供其它交通事故赔偿......
·
南京律师在线
南京律师在线为您提供免费的南京法律咨询,你可以向在线律师询问法律问题,南京在线律师为您免费解答法律咨询、法律法律知识和法律法规,提供南京律师热线电话、南京在线律师qq、南京律师微信群等多种南京免费律师在线咨询方式,方便您在线免费咨询南京律师、在......
·
武汉专业刑事律师成功代理杨某某职务侵占罪获得轻判
武汉专业刑事律师成功代理杨某某职务侵占罪获得轻判 【案情简介】——被告人杨某某利用职务之便先后从20余家客户处收取货款200余万,用于个人消费,所获赃款挥霍后,投案自首。 ......
·
南京市各看守所地址、电话、提审、会见时间大全
江苏省看守所地址建邺区清河路9号联系电话(前台)025-866730721会见时间上午8:30-11:00,下午2:00-4:30南京市看守所地址建邺区茶亭东街188号联系电话(前台)025-84420960会见时间上午9:00-11:15,下午2:00-5:15南京市......
·
三班倒的加班费该怎么算
针对一些比较特殊的岗位,可能用人单位实行的三班制,于是很对劳动者就认为这样的工时制度,是不是意味着自己也就没有加班的情况呢?其实并不是这样的,即使在三班倒的情况下,也有可能存在加班,那么此时就要支付劳动者相应的加班费。到底三班倒的加班费该怎......
·
哪些行为不认为侵犯专利权
哪些行为不认为侵犯专利权一、哪些行为不认为侵犯专利权在下列五种情况下,任何人使用专利均不构成侵权:(一)首次销售:专利权人制造、进口或者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进口的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售出后,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该产品......
·
股权无偿转让需要交税吗
股权无偿转让需要交税吗,什么情况下不用交税?一、股权无偿转让需要交税吗首先是股权转让方和受让方都要按照万分之五缴纳印花税,属于产权转移书据。其次,对于股权转让方,如果是自然人股东,需要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属于平价和低价转让的,不缴纳个人所得......
⊙
有法律问题?在此提问:
*
事发地:
*
手机号:
最新法律咨询
·
胡伟律师您好,我从网上了解了一下您。我想找您当面咨询点法律方
·
我女儿去世才两个月,期间丈夫有提出抱养人家一岁的男孩我不同意
·
老板欠钱拖着不还,我是一名土建技术员
·
我就是两个户口,一个城市户口,一个是农村户口,我san
·
在xx现金借了2500收了375的利息半月。他这个算不算高利贷。受不受法律保护
·
我该怎么办去起诉他吗,我的车被别人撞了之后走了保险修理车可是那个司机总是以各种理
·
离婚官司具体求电话和微信咨询。急!!!
·
这么明显的错误却是一点过错都没有吗,我该怎么办
·
我父亲死了十八了现在有人把我们兄弟俩告了要我们父债子还我们要去吗san
·
二次申诉离婚,能判离吗?
收藏-转发-分享给朋友
律师文集
长三角律师网www.csj64.com
首页
留言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