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政府合同管理办法有哪些内容?
珠海市政府合同管理办法
(2013年5月27日珠海市第八届人民政府第2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13年8月6日珠海市人民政府令第96号公布,自2013年9月6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合同管理,有效维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范合同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在政府合同的谈判、草拟、审查、签订、履行及争议解决中的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合同,是指市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在行政管理、公共服务和经济活动中,作为一方当事人所签署的合同、协议、承诺书以及涉及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意向书、备忘录等法律文件。具体包括以下类型:
(一)城市基础设施等国有资产(包括无形资产)的建设、租赁、承包、托管、出借、买卖、物业管理等合同。
(二)土地、森林、荒地、水流、海域、滩涂、矿藏、沙石等国有自然资源使用权的依法出让、转让、出租、承包合同。
(三)经过工程建设招投标、政府采购等程序后签订的政府合同。
(四)城市公用事业的特许经营合同。
(五)行政征收、征用、委托合同。
(六)资助、补贴等合同。
(七)招商引资合同。
(八)涉及财政性资金使用的合同。
(九)其他政府合同。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政府合同,包括以下类型:
(一)标的超过人民币1000万元的政府合同。
(二)所涉事项列入或拟列入国家、省、市政府重点项目、重大工程的政府合同。
(三)其他社会影响较大、关系重大公共利益的政府合同。
第五条
市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应当建立政府合同的合法性审查制度。
第六条
政府合同的订立和履行遵循诚信、合法和公平的原则,保障国有资产、财政性资金的安全,促进自然资源、公共资源的有效利用。
第二章 合同的签订和履行
第七条
在政府合同磋商和起草过程中,承办部门应当要求合同相对方提供资信依据,并对合同相对方的资产、信用、履约能力等事项进行充分的了解,必要时可以进行资信调查。涉及重大、疑难问题或者风险较大的,可以委托专业机构调查。
第八条
在以市政府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合同中,具体负责合同前期工作以及实际履行合同的有关部门作为承办部门。在以市政府工作部门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合同中,该部门具体承办的内设机构作为承办部门。
第九条
订立政府合同,应遵循以下程序:
(一)磋商。承办部门负责组织与合同相对方的磋商工作,在磋商过程中,应当有本部门法制机构或部门法律顾问全程参与。属重大政府合同的,可以邀请市政府法制部门参与。
(二)合同文本的拟定。承办部门负责拟定合同文本,应当认真研究签约事项,对合同主体、标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主要条款进行认真审查,并避免与之前签订的同类型合同发生冲突。
(三)风险论证。合同签订前,承办部门应当对合同的法律、经济、技术和社会稳定等方面的风险进行预先的分析和论证,必要时可以听取法律顾问等有关专家的意见。属重大政府合同的,应当有法律顾问等有关专家的论证意见书。
(四)合同的报批。经合法性审查后,以市政府工作部门为一方当事人的政府合同,由承办部门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审批,属市政府工作部门重大政府合同的,由承办部门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后报分管市领导审批;以市政府为一方当事人的政府合同,由分管市领导审批,属市政府重大政府合同的,由市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市长办公会议讨论审批。
(五)合同的签署。政府合同经批准后,由市政府或其工作部门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署。授权其他人员签署的,应当有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书面授权。
第十条
政府合同在签订之前应当进行合法性审查。未经合法性审查,市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不得签订政府合同。
市政府为一方当事人的政府合同,由市政府法制部门负责合法性审查。市政府工作部门为一方当事人的政府合同,由该部门的法制机构或部门法律顾问负责合法性审查。
重大政府合同应当由市政府法制部门审查。
第十一条
采用统一执行的合同格式文本的日常业务合同,无需由市政府法制部门审查。
第十二条
合法性审查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合同主体是否适格。
(二)合同订立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三)合同内容是否合法、有效。
市政府法制部门应当同时对合同条款是否完整进行审查,必要时可以对合同内容的合理性提出意见。
第十三条
市政府法制部门对承办部门送审的政府合同,应当在收齐送审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并将审查意见书面通知承办部门。
第十四条
送审材料应当包括以下材料:
(一)拟签订的合同文本及附件。
(二)承办部门对合同的法律、经济、技术和社会风险方面的分析和论证材料,属重大政府合同的,应当提交法律顾问、专家的论证意见书。
(三)涉及其他相关部门职能的,应当提交相关部门的意见。
(四)审查需要的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五条
市政府法制部门认为需补充送审材料的,应当在首次收到送审材料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通知承办部门,承办部门应当于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补齐相关材料。
第十六条
承办部门应当按照市政府法制部门的审查意见对政府合同进行修改。
承办部门对涉及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审查意见有异议的,可以向市政府法制部门申请复审。
政府合同的审查意见仅限于政府部门内部工作使用,市政府有关工作部门及知情人员不得向外泄露相关内容。
第十七条
经市政府法制部门审查后,缔约双方在磋商过程中,对合同主体、标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实质性内容进行变更的,应当将变更内容送市政府法制部门再次审查。
第十八条
政府合同签订后,承办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全面履行合同,督促合同相对方全面履行合同。
承办部门应当建立合同履行的动态管理机制,及时解决合同履行、变更、违约、争议中的有关问题,并将合同年度履行情况向政府报告。
第十九条
政府合同在订立、履行过程中取得的下列材料,承办部门应当及时予以编号、登记、归档:
(一)合同正式文本、补充合同。
(二)合同相对方的资产、信用、履约能力等情况的材料。
(三)合同谈判、协商材料。
(四)合同订立的依据、批准文件。
(五)审查意见。
(六)合同履行中发生争议的往来函件。
(七)法院裁判文书、仲裁机构裁决文书、调解文书。
(八)其他需要归档的材料。
承办部门应当安排专人妥善保管政府合同档案。以市政府为一方当事人的合同,在履行完毕后,承办部门应当及时整理相关材料,移交市政府办公室归档。
一般政府合同档案应当自合同履行期满后保管10年以上,重大政府合同档案应当自订立之日起永久保管。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条
本市实行政府合同备案制度。承办部门应当每年将政府合同的档案目录报市政府法制部门备案。
市政府法制部门可以通过调阅政府合同的档案和相关资料,对承办部门的政府合同进行抽查,监督政府合同的管理。
第二十一条
出现下列情形的,承办部门应当及时主张权利,采取预防措施,防范合同风险的发生:
(一)出现不可抗力,可能影响合同正常履行的。
(二)合同依据的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修改或者废止,可能影响合同正常履行的。
(三)订立合同时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可能影响合同正常履行的。
(四)合同相对方出现违约行为,可能影响合同正常履行的。
(五)合同相对方财产状况恶化导致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约能力的。
(六)合同相对方预期违约的。
(七)其他可能出现合同风险的情形。
以市政府为一方当事人订立的政府合同以及重大政府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以上情形的,承办部门应当及时向市政府报告,并提出应对方案。
第二十二条
政府合同签订后或者履行过程中需要签订补充协议或者变更、解除合同的,按照本办法第九条的相关规定办理。
第三章 合同纠纷的处理
第二十三条
政府合同在履行过程中产生纠纷,承办部门应当及时处理。
市政府为一方当事人的政府合同在履行过程中产生重大纠纷的,承办部门应当及时收集证据材料,并提出处理方案报市政府同意后实施。
第二十四条
政府合同发生纠纷时,应当首先采取协商、调解方式解决。经协商或调解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签订书面协议。
第二十五条
政府合同纠纷经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承办部门应当及时依据合同约定提请仲裁或者诉讼解决。
合同相对方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承办部门应当全面收集证据,及时做好答辩、反诉、举证等应诉工作,防止因证据失权、应诉期限过期等应诉不当行为而导致的败诉风险。
第二十六条
在政府合同纠纷处理过程中,未经市政府或其工作部门同意,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放弃属于市政府或其工作部门一方在合同中享有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市政府、市政府工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主管机关责令改正;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由任免机关、监察机关或者其他有权机关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签订合同的。
(二)未经审查擅自对外签订合同的。
(三)无正当事由未采纳政府法制部门审查意见的。
(四)在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与他人恶意串通,损害政府利益的。
(五)在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收受贿赂的。
(六)在应诉过程中,因证据失权、应诉期限过期等应诉不当而导致败诉的。
(七)在纠纷处理中,擅自放弃属于市政府或其工作部门在合同中享有的合法权益。
(八)擅自泄露内部的审查意见及批准文件造成严重后果的。
(九)未妥善保管政府合同资料、档案材料的。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市委各部门、横琴新区管委会、各区政府(管委会)及其部门、市政府派出机构(含非常设机构)、市人民团体、市事业单位订立类似合同,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3年9月6日起施行
综上所述,《珠海市政府合同管理办法》有五大章内容,分别是总则、合同的签订和履行、合同纠纷的处理、法律责任和附则。这五大章内容总结了政府合同管理的流程,环节,非常全面且细致。
⊙声明:本页内容仅代表发帖者个人观点,不代表本站同意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涉及侵权或违法违规,
请点此举报。
·
不履行合同方式有哪些?
不履行合同方式有哪些?一、不履行合同方式:1、法律规定情况《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2、从违约情形看不履行合同方式的分类根据该条款,违约情形划分为两大类:第一类是不履行合同义务,第二类......·
赠与合同公证所需材料有哪些
赠与合同公证所需材料有哪些一、赠与合同公证所需材料有哪些1、申请人的身份证、户口簿;2、所赠与财产的所有权证明;3、赠与财产属于共有的,应提供共有权证明及共有人同意赠与的意见;4、赠与合同或赠与书原件;5、公证员认为其他应当提供的材料。注:(1)申请人在赠与合同公证中指赠与人与受赠人双方,在赠与书公证中......·
解除合同并支付违约金可以并存吗?
解除合同并支付违约金可以并存吗?合同的解除虽然是基于违约事实而产生的法律后果,但它和支付违约金不同,并不属于违约责任方式,仅仅是合同违约后的一种补救措施。那么解除合同并支付违约金可以并存吗?在这里,我们将为您进行解答。一、关于合同解除合同解除有协商解除和单方解除两种。其中单方解除必须有个前提,就是要......·
诺成合同包括哪些种类
诺成合同包括哪些种类市场经济发展的大浪潮下,需要多合同的性质进行准确的认识的情况下才能尽可能的减少合同订立所带来的不必要的损失。对诺成合同进行准确的认定,清楚的区分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并且分清诺成合同包括哪些,在订立合同时将风险降低到最少。一、诺成合同的定义诺成合同又称不要物合同。实践合同的对称。......·
合同违约金有哪几类?
合同违约金有哪几类?一、违约金有哪几类违约金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或法律所规定的,一方违约时应支付给对方的一定数量的货币。违约金可分为以下三种:1、法定违约金。从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来看,法定违约金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1)由法律、法规具体规定违约金的数额。(2)由法律、法规直接规定违约金的固定比......·
如何区分债权转让和债务转移?
如何区分债权转让和债务转移?一、债权转让债权转让又称“债权让与”,是指在不改变合同内容的合同转让,债权人通过与第三人订立合同将债权的全部或部分转移于第三人。债权全部让与第三人,第三人取代原债权人成为原合同关系的新的债权人,原合同债权人因合......·
民事诉讼中自认的法律效果
民事诉讼中自认的法律效果一、对方当事人无须举证,免除对方当事人的举证责任。二、约束法院,对于自认的事实法院必须予以认可。(涉及人身关系的除外)。自认可分为:1、纯粹的自认,也叫单纯的自认;2、附加限制的自认,即自认以后又附加一个条件;如......·
如何保障食品安全问题,购买食品应注意的问题
这几年食品安全
如何保障食品安全问题,购买食品应注意的问题这几年食品安全让每个人对健康安全都十分的担忧,如地沟油、毒奶粉等等,这些危害着每一个人的健康,那么如何保障食品安全问题呢?这是当下应探讨的问题,我们在下文就为您简要分析一下,希望对您有所帮助。一、......·
每一个劳动者到用人单位工作都需要经过试用期,考核合格后才算正
每一个劳动者到用人单位工作都需要经过试用期,考核合格后才算正式进入这个单位。然而,在试用期内劳动者因各种方面的考虑而选择辞职是一件非常普遍的事,因而《劳动合同法》对劳动者在试用期提出辞职做出了一系列的规定。那么试用期辞职申请提前几天通知用人......
⊙相关内容
·
南京交通事故赔偿标准表
南京交通事故赔偿律师提供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标准表、交通事故赔偿标准、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处理程序、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交强险、交通事故伤残鉴定、交通事故保险理赔等交通事故赔偿相关法律信息。△南京交通事故处理的一般程序一、一般......·
南京市拘留所
南京市拘留所简介、地址、电话:南京市拘留所地址在南京市浦口区石佛寺,是南京市公安机关、各级部门拘留行政违法人员的场所。☆南京市拘留所简介:位于浦口区的南京市拘留所是南京市...司法拘留人员、基层公安机关行政拘留人员的场所,被处于行政拘......

·
泰州市看守所位置在哪里?怎么去?
泰州市看守所位于泰州火车站、泰州花卉博览园附近,俞张公路(x203县道)旁。位置导航:可以从泰州新东站(东转盘),坐7路公交车到市公安警校下,旁边就是泰州市看守所。或者坐开往红旗农场的公交车,直接到泰州市看守所下即到。乘火车到泰州市也可以,火车站距......·
南京市玄武区看守所更名为南京市第三看守所,升级改造,南京市...直接管理
2018年6月5日上午,南京市...举行市第三看守所揭牌仪式。为进一步优化全市公安监管场所资源配置,南京市第三看守所划归南京市...直接管辖,更名为南京市第三看守所,由监管支队负责具体管理。划归市局直接管辖后,第三市看守所将参照市看守所......
·
招投标流程的时间节点是什么?
招投标流程的时间节点是什么样的一、招投标流程的时间节点是怎样的招标投标的程序包括了八个事项,每一个阶段都是招投标流程的关键时间节点。1、发售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公告正式媒介发布至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时间间隔一般不少于10日;招......·
书面审理民事诉讼的条件
书面审理民事诉讼的条件民事诉讼法书面审理的条件《最高法院关于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下列上诉案件,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规定可以不开庭审理:(一)不服不予受理、管辖权异议和驳回起诉裁定的;(二)当事人提出的上诉请求明......·
民事诉讼超过六个月怎样申诉?
民事诉讼超过六个月怎样申诉?民事案件申诉期限法律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有本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