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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质押的法律法规有哪些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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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权质押的法律法规有哪些内容?  一、股权质押的登记办法
1、为规范本市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出质登记,保护质押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防范金融风险,根据《物权法》、《担保法》、《公司法》等规定,结合本市股权出质登记实际,制定办法。
2、股东将自己所持有的、在本市登记注册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出质,出质人和质权人将股权出质情况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登记的,适用本办法。
3、股权出质登记的登记事项包括出质人和质权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出质股权数额、质押期限。
4、出质人和质权人应当共同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股权出质登记,也可以共同委托代理人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申请办理股权出质登记,应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5、申请办理股权出质登记,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交文件:
6、股权出质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申请办理变更登记,并提交文件:
7、质押合同约定质押期限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从其约定登记质押期限;质押合同约定的质押期限表述为无固定期限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表述为“无固定期限”。
8、有特殊情形的,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9、申请人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应当提交文件:
10、因质权实现导致国有股权转让的,按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办理。
11、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按照相应程序办理股权出质登记:
12、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准予股权出质登记的,应当出具《准予股权出质登记决定书》,并载明出质人、质权人姓名或者名称、出质人持股的有限责任公司的名称、出质股权的出资额和质押期限。准予股权出质变更登记决定的,应当出具《准予股权出质变更登记决定书》,并载明登记事项的变更情况;准予股权出质注销登记决定的,应当出具《准予股权出质注销登记决定书》,并载明原股权出质登记事项。不予登记决定的,应当出具《不予登记决定书》,并注明不予登记的理由。
13、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设立股权质押登记薄。公众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查询股权出质登记事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依法提供查询服务。
14、申请人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骗取质押登记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依法撤销股权出质登记,并予以公示。
二、现行法律、法规对于股权质押的规定
1、现行法律对于质押标的物的规定
《担保法》 第75条第2项规定:“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可以质押”。该法第78条第三款同时规定,“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出质的,适用公司法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因此,根据《担保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都可以进行质押。
《物权法》 第226条规定:“以基金份额、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以其他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2、股权质押的限制性规定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第5条规定:申请出质登记的股权应当是依法可以转让和出质的股权。对于已经被人民法院冻结的股权,在解除冻结之前,不得申请办理股权出质登记。
《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公司股权出质登记暂行办法》第4条规定,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办理股权出质登记:
(一)将股权出质给本公司的;
(二)以被人民法院依法冻结的股权出质的;
(三)以已经办理出质登记的股权再次出质的;
(四)以有限责任公司未经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股权出质的;
以上就是的我们为您总结的关于股权质押的法律法规中的登记办法和质押规定,其中,股权质押的登记办法是比较全面的,各种登记事项都有所涉及,突发事件也有相应的解决措施。而现行法中《担保法》和《物权法》对物的质押的规定也有所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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