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三角律师网
安徽省建筑工程质量管理办法是怎样的

首页>>法律知识

    安徽省建筑工程质量管理办法是怎样的?
  
  安徽省建筑工程质量管理办法
  
  总则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以及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以及装修工程。
  
  第三条 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分别对审查结论、检测或者鉴定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建设、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所属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具体实施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从事建设工程活动,应当严格执行建设工程质量法律、法规以及工程建设标准、规范,保证建设工程质量。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不得违法干预建设工程活动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活动。
  
  第六条 鼓励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提高建设工程质量,倡导创建优质工程、科技示范工程和用户满意工程。
  
  质量责任编辑第二章 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
  
  第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单位承担工程有关业务,并依法签订合同,明确质量标准和质量责任。
  
  第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设立工程项目管理机构或者委托监理单位负责工程质量管理,建立工程质量管理制度,并明确有关管理人员的质量责任。
  
  依法实行强制监理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监理单位负责工程监理。
  
  第九条 建设单位不得要求勘察、设计、施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或者压缩勘察、设计和施工的合理周期。对重大和复杂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与勘察、设计单位签订现场服务合同。
  
  建设单位不得要求监理单位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标准进行工程监理。
  
  第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施工图设计文件送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以下称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
  
  建设单位可以自主选择施工图审查机构,但是施工图审查机构不得与所审查项目的建设、勘察、设计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合格的,不得使用。
  
  第十一条 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或者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当由原设计单位修改或者经原设计单位书面同意,由建设单位委托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修改,并经原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合格。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领取施工许可证前,向所在地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提供有关材料,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自收到材料之日起5日内,签发工程质量监督通知书。
  
  建设工程造价在10万元以下的,可以不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建设单位在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时,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费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专项用于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7日前将竣工验收方案和验收日期书面报告所在地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列入城建档案接收范围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组织竣工验收前,应当提请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对工程档案进行预验收。预验收合格后,由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出具工程档案认可文件。建设单位在取得工程档案认可文件后,方可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于验收之日到场监督,发现有违反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应当责令有关责任单位整改或者责令建设单位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第十四条 与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有关的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应当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竣工验收。确需单独验收的,应当在收到建设单位竣工验收申请之日起20日内出具书面竣工验收意见。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的,参加竣工验收的单位应当及时签署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竣工验收报告应当包括:工程概况,工程验收意见,验收单位签章,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意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验收的监督意见等。
  
  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第十五条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适当部位镶嵌标识牌,标明工程名称和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名称以及工程开工日期、竣工日期、竣工备案号等内容。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等有关材料报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备案。
  
  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3个月内,将建设项目档案移交给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
  
  第十七条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时发现存在难以弥补的质量缺陷,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交付使用时应当告知工程所有者或者管理者,获得其接收认可,并赔偿损失。建设工程交付使用后,发现有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影响工程使用或者导致安全隐患的,工程所有者或者管理者有权要求建设单位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返工、改建,并赔偿损失。
  
  第十八条 建设工程交付使用时,建设单位应当向工程所有者或者管理者出具工程使用说明书和工程质量保证书,并提供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供其查阅、复制。
  
  第三章 勘察、设计单位和施工图审查机构的质量责任
  
  第十九条 勘察、设计单位应当依据项目批准文件、城市规划、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以及国家规定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深度要求等进行勘察、设计,并对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
  
  第二十条 勘察、设计文件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二)符合国家和省有关工程勘察、设计的技术标准、质量管理规定以及合同约定;
  
  (三)提供的地质、测量、水文等勘察资料真实、准确;
  
  (四)设计文件的编制深度符合要求,施工图设计文件配套齐全。
  
  勘察、设计文件不符合前款规定,需由勘察、设计单位修改勘察、设计文件的,勘察、设计单位不得另行收取勘察、设计费用;造成工程质量问题的,勘察、设计单位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 设计单位在设计文件中不得选用国家和省禁止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除有特殊要求的建筑材料、专用设备、工艺生产线等外,不得指定生产或者供应单位。
  
  第二十二条 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开工前,向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说明勘察、设计意图,解释勘察、设计文件,并负责解决施工过程中与勘察、设计有关的技术问题,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参加各阶段的验收。
  
  第二十三条 施工图审查机构依法对施工图设计文件中的下列内容进行审查:
  
  (一)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二)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的安全性;
  
  (三)勘察、设计单位及其注册执业人员是否按规定在施工图上加盖相应的图章和签字;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审查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四条 施工图审查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期限对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审查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处理:
  
  (一)审查合格的,向建设单位出具审查合格书,并于审查合格书发放后5日内将审查情况报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备案。
  
  (二)审查不合格的,应当书面说明原因,并将审查中发现的建设单位和勘察、设计单位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情况,报告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
  
  施工图设计文件经审查不合格的,建设单位应当要求原勘察、设计单位进行修改,并将修改后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报原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
  
  第二十五条 对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图审查机构予以审查合格,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四章 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
  
  第二十六条 施工单位对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施工质量管理制度,落实施工质量责任。
  
  第二十七条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施工技术标准和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施工,并在施工前按照有关规定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或者施工方案。
  
  施工单位不得擅自修改设计文件,不得偷工减料。
  
  第二十八条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建筑制品进行检验。
  
  施工单位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承担检验工作。
  
  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的见证取样检测,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由建设单位委托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检测。
  
  第二十九条 经检验不符合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施工单位不得使用,并及时通知监理单位和报告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对建设单位要求使用不合格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施工单位应当拒绝。
  
  第三十条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施工质量检验制度。隐蔽工程在隐蔽前,施工单位应当通知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到场检查、验收,并报告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对建设单位或者其他有关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要求,施工单位应当拒绝。
  
  第三十一条 建设工程在施工中出现质量问题,施工单位应当负责返修,返修费用及由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当事人有异议的,可以向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申请组织认定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建设工程发生质量事故的,施工单位应当立即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并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程序、时限向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报告。
  
  第三十二条 建设工程竣工,应当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竣工条件,达到工程设计文件以及承包合同的要求。
  
  建设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应当向建设单位提交竣工报告和完整的施工技术资料,并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和使用说明书。
  
  第五章 监理单位的质量责任
  
  第三十三条 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标准、经审查合格的设计文件、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和监理合同,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第三十四条 监理单位应当建立项目监理机构,选派具有相应资格的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进驻施工现场,按照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对建设工程实施监理。对建设工程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等重要的工程部位、重要工序和隐蔽工程,应当实行旁站监理。
  
  第三十五条 工程监理人员对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质量有异议的,有权进行抽查。对施工单位违反规定使用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应当予以制止;制止无效的,应当立即通知建设单位,并报告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施工单位不按照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或者有违反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合同约定行为的,工程监理人员应当予以制止;制止无效的,应当立即通知建设单位,并报告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第三十六条 对建设单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要求,监理单位应当拒绝执行。建设单位直接向施工单位提出上述要求的,监理单位应当及时报告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第三十七条 监理单位应当及时进行工程检查、验收,出具真实、完整的监理报告。
  
  建设工程竣工后,监理单位应当如实出具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第六章 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的质量责任
  
  第三十八条 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以下称检测机构)应当具有相应的资质,并依法从事工程质量检测活动。
  
  禁止检测机构以其他检测机构的名义承担工程质量检测业务。禁止检测机构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担工程质量检测业务。
  
  检测机构不得转让工程质量检测业务。
  
  第三十九条 检测机构根据有关规定接受委托,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标准进行工程质量检测或者鉴定。
  
  委托检测机构检测的试样,应当在委托人和有关当事人的见证下,按照规定取样。
  
  第四十条 检测机构在检测或者鉴定过程中,发现涉及结构安全检测或者鉴定结果不合格的情况,应当及时报告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第四十一条 检测机构完成检测或者鉴定工作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出具检测或者鉴定报告。
  
  检测机构不得伪造检测或者鉴定数据,不得出具虚假的检测或者鉴定报告。
  
  第四十二条 检测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检测或者鉴定合同、原始记录、检测或者鉴定报告等应当分别按照年度统一编号,不得涂改、抽撤。
  
  检测机构应当单独建立检测或者鉴定结果不合格项目台账,并定期报告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第七章 建设工程质量保修和安全性鉴定
  
  第四十三条 建设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工程保修期限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确定,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约定,但是最低不得少于2年。
  
  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第四十四条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依法向建设工程所有者或者管理者承担保修责任。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可以通过采用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工程质量保险或者按照规定与工程所在地其他施工单位签订保修合同等方式承担保修责任。
  
  建设工程在保修期限内因勘察、设计、施工等原因造成质量缺陷的,由施工单位负责保修,费用由责任方承担;监理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检测机构有过错的,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因发生超过设计标准的地震、洪水等不可抗力或者因使用不当造成建设工程损坏的,不属于质量保修范围。
  
  第四十五条 建设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工程所有者或者管理者应当及时通知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保修单位(以下统称保修单位)。保修单位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3日内到达现场查看,提出维修方案,经工程所有者或者管理者同意后进行维修;对有安全隐患或者严重影响使用功能的质量缺陷,保修单位接到保修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现场抢修。工程所有者或者管理者对维修方案有异议的,保修单位应当征得工程原设计单位或者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同意后,方可进行维修。
  
  保修单位自接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不能完成维修或者同一质量缺陷经维修3次仍影响使用的,工程所有者或者管理者报告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同意后,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责任单位承担。
  
  建设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因维修给工程所有者或者管理者造成损失的,责任单位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四十六条 因建设工程质量保修责任发生纠纷的,当事人可以向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申请组织认定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四十七条 建设工程在使用中出现下列情形的,工程所有者或者管理者应当委托检测机构进行安全性鉴定:
  
  (一)因火灾、爆炸和自然灾害等影响工程安全的;
  
  (二)房屋改变功能用作公共活动场所的;
  
  (三)因装修拆改主体结构或者明显加大房屋荷载,造成房屋安全受损的;
  
  (四)建设工程结构严重损坏或者承重构件属危险构件,有可能丧失结构稳定和承载能力,不能保证使用安全的;
  
  (五)建设工程或者其涉及安全的某个部分超过设计规定的合理使用年限的。
  
  工程所有者或者管理者违反前款规定,拒不进行安全性鉴定,可能影响他人或者公众安全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委托检测机构鉴定,鉴定费用由工程所有者或者管理者承担。
  
  对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建设工程,在鉴定结论作出前,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当责令工程所有者或者管理者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第四十八条 建设工程被鉴定为不能满足安全使用标准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当区别情况,作出观察使用、处理使用、停止使用、整体拆除的处理决定。
  
  第四十九条 对建设工程质量有异议,或者对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或者鉴定报告有异议的,当事人可以委托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或者鉴定;对其检测或者鉴定报告仍有异议的,可以向当地设区的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或者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申请组织认定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监督管理编辑第五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依法履行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职责。
  
  第五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实施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监督。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当接受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业务培训、考核,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从事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建设工程质量违法行为记录和查询系统,记载建设工程质量违法行为及处理结果,向社会提供查询服务。
  
  第五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号码、通讯地址或者电子邮件地址,受理有关建设工程质量问题的举报。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建设工程的质量事故、质量缺陷和质量违法行为,均有权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举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受理,并在30日内依法处理。
  
  法律责任编辑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施工图审查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规定的审查内容进行审查的;
  
  (二)未按规定报告审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行为的。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对施工单位不按照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或者有违反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合同约定行为,未予以制止或者未报告的;
  
  (二)对建设单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要求,未拒绝执行的;
  
  (三)未按照规定及时进行工程检查、验收的。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检测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取得相应资质承担工程质量检测业务的;
  
  (二)以其他检测机构的名义承担工程质量检测业务的;
  
  (三)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担工程质量检测业务的;
  
  (四)转让工程质量检测业务的;
  
  (五)未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标准进行工程质量检测或者鉴定的;
  
  (六)未按照规定报告检测或者鉴定不合格事项的;
  
  (七)伪造检测或者鉴定数据,出具虚假检测或者鉴定报告的;
  
  (八)档案资料管理混乱,造成检测数据无法追溯的。
  
  第五十七条 依照本办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八条 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依照法定职权决定。
  
  第五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建设、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法干预建设工程活动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活动的;
  
  (二)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过程中,发现有违反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未责令有关责任单位整改或者未责令建设单位重新组织竣工验收的;
  
  (三)对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建设工程,未按照本办法规定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的;
  
  (四)对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投诉和举报,未及时受理并依法处理的;
  
  (五)索取、收受贿赂的;
  
  (六)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
  
  “百年大计、质量第一”这是安徽省多年来一直坚持的方针政策,其落实相当严格,省住建厅针对节地、节能、环保环节上提倡鼓励与扶持,在施工质量上存在弄虚作假,或发现存在质量问题的,依据《安徽省建筑工程质量管理办法》都是要严格处罚的,所以说为了全省建筑行业监管进步,政府对质量不达标企业绝对零容忍。

⊙声明:本页内容仅代表发帖者个人观点,不代表本站同意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涉及侵权或违法违规,请点此举报

·建筑工程施工管理费率是多少
      建筑工程施工管理费率是多少我们知道,建筑工程施工管理费率非常重要,它会影响工程的造价。所以,建筑工程施工管理费率就成为了很多人关注的问题。但建筑工程施工管理费率的计算却是一个非常专业的问题,很多人对此很迷惑。下面由我们为您介绍相关的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一、建筑工程施工管理费率......


·工程纠纷协议书怎么写
      工程纠纷协议书怎么写建筑工程由于涉及事项非常多,所以因工程引起的纠纷不在少数。为了减少双方不必要的麻烦会优先选择进行协议解决,此时就涉及到一个工程纠纷协议书,那么我们在协商的时候,工程纠纷协议书应该怎么写,我们整理了相关资料。工程纠纷协议书甲方:_________________公司乙方:____......


·申请工伤认定都用什么程序?
      我国法律明确规定,在劳动者工作时发生人身伤害后,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在规定时间内有权向当地劳动部门提起工伤鉴定申请,以规范后续补偿程序。那么,申请工伤认定都用什么程序呢?为此,我们在下文中整理了该问题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工伤认定是劳动行政部门依据法律的授权对职工因事故伤害(......


·工伤伤残具体分为了十级,实践中,针对不同的伤残等级,对工伤职
      工伤伤残具体分为了十级,实践中,针对不同的伤残等级,对工伤职工做出的赔偿是不同的,换言之不同工伤伤残的赔偿标准不同。今天,我们整理八级工伤赔偿标准的内容,帮助各位进行具体了解。(一)医疗费医疗费根据正规发票核算,包括住院期间、康复训练期间、工伤复发期间的医疗费用。1、职工治疗工......


·广东省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是怎么规定的
      随着我国对计划生育政策做出的调整,各省市也在国家的号召下,对当地的计划生育内容进行修改。其中,关于广东省对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的修改,相信是很多人都想了解的。那到底广东省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是怎么规定的呢?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具体了解。2017广东省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


·江苏省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责任确定规则(试行)
      第一条 为了规范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责任确定工作,促进交通事故处理执法公正,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因当事人过错行为造成的交通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过错行为对发生......


·遗产继承的时间怎么确定
      可能您都清楚,在公民死亡之后,跟着就会开始遗产的继承。当然对遗产继承的时间,我国相关法律中也是作出了规定的。那到底继承的时间该怎么确定呢?本文将对这个问题做详细介绍,帮助你进行了解。一、继承的时间怎么确定我国《继承法》第2条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被......


·二手车辆转让协议书的范文
      二手车辆转让协议书的范文二手车转让协议书范文车主:__________________买方(承买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车主地址:______________买方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车主电话:______________买方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车主根据《旧机......


·交通肇事罪算故意犯罪吗
      刑事犯罪中,根据行为人主观心态的不同,可以分为故意犯罪与过失犯罪,其中故意犯罪的主观恶性要大一些,因此在量刑方面处罚的自然也就比较重。那实践中,这个交通肇事罪算故意犯罪吗?毕竟我国《刑法》中对此罪的处罚也是比较重的,下面我们就来为你解答这个问题。一、交通肇事罪......


·亳州征地补偿标准的内容有哪些
      亳州征地补偿标准的内容有哪些国家在建设发展的过程中需要征收相应的土地来保障建设项目的实施,根据土地管理法相关规定,征收土地的同时要承担居民土地补偿费以及安置费用。每个省市的补偿标准是有所不同的,今天我们将为您介绍亳州征地补偿标准的相关内容。亳州征地补偿标准根......


·外资企业股权转让税收怎么算?
      外资企业股权转让税收怎么算?一、外商投资企业外资股权转让所得税的性质和税率1、外商投资企业外资股权转让(以下简称“外资股权转让)所得税在性质上属于预提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外资所得税法》”)有间接性的规定:“外国企业......


·劳动关系开始时间该如何确定?
      劳动关系在社会环境中是广泛存在的,相较于各用人单位而言,劳动者不了解相关的法律知识,故而处于弱势地位,故而我国立法机关也制定了相应的保护劳动者权益的法律规范,而劳动者的权益是与其工龄直接相关的,确定工龄则必须要确定劳动关系开始时间。一、什么是劳动关系?劳动关......



安徽 史微微律师
部门主任 法学学士 
15955028395

江苏 姜春律师
副主任 执业15年
18261971312

上海 赵海晨律师
法学硕士 执业23年
18868876507

浙江 何强律师
副主任 法学硕士 执业14年
18868876507
⊙相关内容
·南京“老鼠仓”犯罪律师
    南京“老鼠仓”犯罪律师熟悉股票交易过程,熟悉“老鼠仓”的操作......


·无锡货款纠纷律师-专打买卖合同、尾款拖欠、违约索赔官司
      无锡货款纠纷律师擅长处理拖欠货款、买卖合同尾款催收诉讼,对复......


·按揭购房的流程是怎样的
      按揭购房的流程是怎样的一、按揭购房的流程是怎样的第一步:借款人在办理贷款前,请查明所购楼宇是否有银行提供个人住房按揭贷款承诺书,然后,借款人申请个人住房按揭贷款,填写《贷款申请审批表》,将有关材料(付首期款证明、买卖合同、身份证、经济收入来......


·公司合作合同注意事项有哪些
      公司合作合同注意事项有哪些?对于公司而言,双方的合作必须是有效的,且不能违反相关的法律规定,是作为是双方合作的基础,那么对于公司合作合同注意事项有哪些?不仅是一种基准策略,也是一种合作的信任机制,除此之外,公司合作远大于个人合作的难度,那......


·滥伐林木罪的犯罪对象是什么
      大部分的刑事犯罪都是有自己的犯罪对象的,这是指相关行为所侵犯的利益,但与《刑法》所保护的法益还是有所区别的。那么对于滥伐林木罪来讲,其犯罪对象是什么呢?我们搜集了相关资料,请一起在下文中探讨一下滥伐林木罪的犯罪对象问题。一、滥伐林木罪的犯罪......


有法律问题?在此提问:
*事发地:
*手机号:
最新法律咨询
·我因工治伤,左腿纫带断裂属于几级伤残
·预约时间当面请教
·有没有办法判成缓刑的呢,我朋友前段时间在公司没人的时候拿了办公室的2万元钱这情况
·我们现在同居关系现已怀孕孩子生不生孩子和他有法律关系
·2015年7月30号出的交通事故,到现在有一年了该如何处理
·小孩的护养费标准是怎么计算,标准是多少
·现在和妻子闹离婚,法院判了,但是没有生效,女方又上诉了,当时不结婚,算是重婚
·他们应该给滞纳金吗?谢谢

收藏-转发-分享给朋友
律师文集
长三角律师网www.csj64.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