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三角律师网
人身损害误工时间按上班天数计算吗

首页>>法律知识

    人身损害误工时间按上班天数计算吗侵权行为造成他人人身受到损害的,此时就要对其做出相应的赔偿,其中就包括了误工费方面的赔偿。而计算误工费就必须要知道具体的误工时间,那么人身损害误工时间按上班天数计算吗?我们一起在下文中了解一下。
《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二十条规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我们金华中级法院的细化标准中规定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伤残评定时机应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损伤或确因损伤所致的并发症治疗终结为准。对治疗终结意见不一致时,由法院委托签定机构确定治疗终结时间。根据这两个规定,我们知道确定误工时间脉络,结合本地实践,按受害人的伤势程度,具体分析如下:
(一)受害人无伤残的
这种情况的误工时间确定是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在赔偿中,住院治疗的按住院时间加上医院诊断证明书中出具的建休证明的时间确定;没有住院治疗的按医院诊断证明书中出具的建休证明的时间确定。所以,如果伤势不是很重,建议别忘了开医院的诊断证明书。如果对这段时间的确定在处理时有异议的,由赔偿义务人来举证,一般是申请鉴定处理。
(二)受害人因伤致残
这种情况的误工时间确定从受到伤害耽搁工作之日计算至定残之日的前一天,规定是很明确的。但在实践中,往往有的受害人迟迟不去鉴定,会认为推迟鉴定会增多误工时间。出现了这种情况,金华中级法院在细化标准中强调了伤残评定时机,这个时机应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损伤或确因损伤所致的并发症治疗终结为准。在司法鉴定过程中,为了有个一致的标准,对误工时间有两种确认方式,一种在符合伤残评定时机提出评定的,在鉴定书中进行确认定残日前一天;如果不在伤残评定时机的,鉴定机构直接确定误工时间的长短。
(三)受害人因伤害死亡的
这种情况的误工时间确定从事故发生开始计算,至受害人死亡之时止(或有的因受害人死亡不计算误工费,因死亡赔偿金已补偿预期收入)。
通过上文对人身损害误工时间按上班天数计算吗这个问题的分析解答,此时您应该已经明了了吧。造成不同伤残的,误工费赔偿的具体时间不同,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照着上文进行了解。

⊙声明:本页内容仅代表发帖者个人观点,不代表本站同意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涉及侵权或违法违规,请点此举报

·长沙工程纠纷律师的收费标准
      长沙工程纠纷律师的收费标准长沙是一个大城市,有很多的工程正在进行,难免会发生工程纠纷。工程纠纷是十分复杂的,它涉及的东西很多,普通人往往不了解其中的细枝末节。这时就需要一个长沙工程纠纷律师提供专业的问题分析,来为你解决这些纠纷。不少人就好奇长沙工程纠纷律师的收费标准,就让来为你解答一下。长沙工程......


·劳动仲裁法院强制执行如何申请?法律是怎样规定的?
      劳动仲裁法院强制执行如何申请?法律是怎样规定的?一、申请执行的期限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立案须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申请期限的起算日期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开始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算。二、执行立案管辖执行申请应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关于执行......


·工厂倒闭跑路找收债公司可以吗
      工厂倒闭跑路找收债公司可以吗一、具体讨债方法工厂倒闭关门了,用人单位非法拖欠劳动者的工资,劳动者可以到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用人单位依法破产时,劳动者有权获得其工资。在破产清偿中用人单位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清偿顺序,首先支付欠付本单位劳动者的工资。如果用......


·现在劳动者旷工的现象是屡禁不止,甚至有的劳动者在旷工后就会提
      现在劳动者旷工的现象是屡禁不止,甚至有的劳动者在旷工后就会提起辞职。对于旷工辞职的劳动者,大部分用人单位都会支持的,那么旷工离职有什么后果?对于这个问题,我们在下文就为您简要分析一下,希望对您有所帮助。一、旷工辞职有什么后果用人单位不但不给经济补偿金,还可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的规定,给单位造成损......


·五一劳动节加班工资怎么算?
      五一劳动节加班工资怎么算?一、五一加班工资怎么算?按照《劳动法》规定,5月1日为国家法定节假日,单位在当天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应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300%支付加班工资,不得以调休等方式代替。根据国务院发布的节假日放假时间安排规定,五一劳动节当日安排放假一天,可以与周末进行调休。具体的放假时间需......


·分公司设立的程序是怎样的
      分公司设立的程序是怎样的一、分公司设立的程序是怎样的第一步:申请人持相关材料向市政务服务中心工商局窗口提出申请,经受理审查员初审通过,开具《受理通知书》或者《申请材料接收单》;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在当场或者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应当补正......


·在通过房产中介租赁房屋的时候,固然可以为当事人节省不少的时间
      在通过房产中介租赁房屋的时候,固然可以为当事人节省不少的时间和精力,但此时也是需要支付中介费给房产中介的。那具体来说,这个租赁房屋的中介费是怎么算的呢?相信很多人对此都不是很清楚,下面就让我们为你做详细解答吧。一、租赁房屋的中介费是怎么算......


·工地罚款单怎么写才合适?
      工地罚款单怎么写才合适?一、工地罚款单目的和格式要点工地罚款单,工地罚款单是工地方面对于在工地中工作的民工的一个有效的约束手段,为了让员工能够遵守工地的规范,避免因为不规范施工造成人员和财产的损失,通过罚款的手段来约束工人也是十分有必要......


·出嫁女儿能继承父母的遗产吗
      在广大农村地区,出嫁女儿就与娘家无关了,也是不能继承父母遗产的。那么实践中,出嫁女儿能继承父母的遗产吗?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一、出嫁女儿能继承父母的遗产吗根据继承法的有关规定,子女对父母的遗产享有平等的继承权。就是说,不论是儿子还是......



山东 许义园律师
法学学士 执业7年
13061416368

安徽 沈培亮律师
法学学士 执业14年
18656084778

江苏 高峰律师
副主任 法学学士 执业13年
13305191148

山东 范志强律师
执业20年
13065042504

浙江 温作团律师
副主任律师 法学硕士 执业11年
18667830319

浙江 何强律师
副主任律师 法学硕士 执业14年
18868876507
⊙相关内容
·南京刑事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办理取保候审申请、强奸抢劫、诈骗、盗窃、职务侵占、持械暴力犯罪、毒品、死刑、贪污等辩护。★遇到刑事犯罪问题,需要咨询律师?律师热线:13951899110(看守所会见、申请取保候审、从轻缓刑辩护)★南京刑事律师谈什么是取保候审......


·南京专业刑事律师
    南京刑事律师为当事人提供刑事辩护等法律工作,通过会见犯罪嫌疑人、调查鉴定证据材料及申请取保候审等途径进行罪轻或无罪辩护,为当事人办理取保候审、刑事诉讼、犯罪量刑、故意犯罪、经济犯罪、贪污受贿等。★南京专业刑事律师谈哪些行为属于犯罪预备?......


·保定王林律师代理辩护涞源郑某涉嫌抢劫罪、寻衅滋事罪案件
      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河北公泽律师事务所接受郑某某及其家属的委托,指派我担任郑某某涉嫌抢劫、寻衅滋事罪案件的辩护人,我通过查阅相关案卷,多次会见被告人,并参加了今天的法庭调查,......


·无权处分恶意抵押法院判决房产抵押合同无效
      2013年11月,王某诉至原审.称:2005年1月28日,王某与吕某签订《房屋买卖协议书》,协议书规定,吕某将朝阳区西坝河南路甲×号房屋(以下简称×号房屋)有偿转让给王某。协议签订后,王某当即支付给吕某购房款,由于×号房屋在银行有抵押贷款,由王某每月向银......


·离婚财产分割之经济适用房
      对经济适用房属于个入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若无约定可以作如下认定:  1、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并取得经济适用房的为夫妻双方共有财产。虽然经济适用房尚未办理产权证,但只要夫妻支付全部购房款的,房屋属于买受入夫妻所有,办理产权证仅是时间问题,取......


·轻伤鉴定书的办理程序是怎样的
      一般情况下,我们有可能会出现轻伤的情况,一旦出现了轻伤,为了保证我们的合法权益,我们往往需要办理轻伤鉴定书,可是轻伤鉴定书的办理是怎样的呢?我们为您准备了以下资料。一、轻伤鉴定书的办理程序1、对公安机关在办理治安、刑事案件中,当事人要求进行......


·南通公司注册流程是什么?
      南通公司注册流程是什么?提起注册公司您都不陌生,但是提起公司注册您一定都很陌生,您会觉得公司注册都很麻烦,那么公司注册到底有多麻烦呢,下面我们为您整理编辑关于公司注册的流程,以南通公司注册流程为例。1、核名注册公司流程第一步先到工商......


有法律问题?在此提问:
*事发地:
*手机号:
最新法律咨询
·我哥於2020年4月10日被行政拘留15日,本该25日释放。
·对方拒不还款,我叔去年把挖机转让给了别人(没转让合同)
·要求找一个离婚律师
·关于债务的诉讼,有何规定
·劳动纠纷,老板欠我农民工资2万多多,我准备起诉他,只有微信他
·因债务纠纷留宿于当事人家中属于非法入住?
·父亲去世,母亲出车祸去世有一笔赔偿金,这个赔偿金怎么给子女?
·房产过户问题,我们结婚于09年
·私自更改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为一直是计时的但现公司私自想更改为计件的来变向的降低工
·一个人在我合作社转包了56亩地栽植苹果,今年第六年了,拒绝写

收藏-转发-分享给朋友
律师文集
长三角律师网www.csj64.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