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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建筑工程招投标档案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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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吉林省建筑工程招投标档案管理办法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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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几年,我国质量安全事故不断发生,在建筑工程招投标环节也乱象丛生,加上施工企业单纯追求经济利益对质量安全的重视程度不够,在建筑施工过程中的也不够规范。因此,吉林省公布《吉林省建筑工程招投标档案管理办法》规范建筑工程招投标,加强建筑工程招投标环节规范管理。接下来我们为您整理了《吉林省建筑工程招投标档案管理办法》全文,请您阅读!

吉林省建筑工程招投标档案管理办法

2007-06-07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筑工程招投标过程中档案的管理,保障建设工程招投标档案的完整,发挥招投标档案在工程建设、管理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内建设单位、招标代理机构(含外埠入境招标代理机构)、招投标监督管理部门对建筑工程招投标档案的保存和管理。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建筑工程招投标档案(以下简称招投标档案)是指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材料和设备采购招标投标活动中形成的文件和材料的原件。

包括下列内容:报建手续(计划、土地、规划)、业主委托书、邀请招标审批表、招标文件、招标工作报告(招标公告、购买标书登记表、开标记录表、招标工作方案、补充文件、评标标准和办法、评委抽取表、评标报告、评标结果的确认、关于确定中标人的函、中标通知书、业主评价)、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合同备案。

资格预审参照以上要求备案存档。

第四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招投标档案工作的监督和指导。

第五条 工程招标实行委托代理的,由招标代理机构负责招投标档案原始记录的收集、整理、建档和移交工作。建设单位自行招标的工程项目,上述工作,由建设单位负责完成。

第六条 招投标档案应当具备本规定第三条所要求的内容。

第七条 归档的招投标档案应当齐全完整、整理规范、真实的反映招投标活动过程中的全部内容,保持案卷内文件、材料的有机联系,便于档案的利用和保管。

招标投标活动形成的案卷,建设单位自行招标的一式二套,建设单位、招投标监督管理部门各一套。实行委托代理招标的一式三套,建设单位、招标代理机构、招投标监督管理部门各一套。

勘查设计、工程监理、施工、装饰装修、材料设备采购等阶段的招投标档案应当分别组卷。

第八条 实行委托代理招标的工程,或者经批准建设单位自行组织招标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或者建设单位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15日内将招标过程的全部档案材料报送招投标监督管理部门。

第九条 招投标档案应当设专人保管,档案管理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遵守纪律,保证招投标档案的完整、准确与安全。

第十条 招投标档案保管人员接收档案材料后,应当及时登记,并认真做好档案材料的立卷、分类、归档和集中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大型基础设施、市政工程、公共建筑和市级以上重点工程的招投标档案保管至工程竣工后五年,其他建筑工程招投标档案保管至工程竣工后三年。

未中标单位的投标文件保管期限为半年(自开标之日起计算)。

第十二条 招投标档案保管期满,经档案保管人员鉴定,档案保管单位领导批准,登记造册后方可集中销毁。

第十三条 建筑工程建设期间的招投标档案不得销毁。

第十四条 招投标档案保管人员离开工作岗位前,应当按规定移交招投标档案,不得擅自处理或带走。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倒卖、涂改、伪造招投标档案。

第十五条 档案存放地点应当具备防火、防潮、防盗等条件。

第十六条 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检查时,建设单位和招标代理机构应当主动配合,出示档案原件或相关档案资料。

第十七条 建立招投标档案借阅制度。凡查阅或借阅招投标档案必须履行登记制度。严格遵守和执行国家保密规定和纪律。借阅档案,如需要摘抄或复印时,必须经单位领导批准,履行登记手续。借阅档案不许拆卷、抽页、涂改、转借,按期归还,防止丢失和泄密。

第十八条 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有形建筑市场)在征得招标人同意后,可代其保管招投标档案,并按照本规定对档案进行管理。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吉林省建筑工程招投标资料档案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综上所述,开发企业的发展迅猛,而企业的水平难免良莠不齐,建筑工程招投标环节出现问题,加上施工企业存在众多问题,导致我国质量安全事故不断发生,拆除不合格建筑物对资源也是一种浪费,因此,吉林省公布《吉林省建筑工程招投标档案管理办法》提高建筑工程招投标档案管理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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