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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房建筑工程合同纠纷管辖权归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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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
合同纠纷
管辖
权归属 法律规定:
第二十八条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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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如何确定被告的住所地。
《解释》第三条规定“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能确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注册地或者登记地为住所地。”
被告的住所地对于诉讼的意义非常重要,直接涉及到程序能否正常启动。对本条规定分析如下:
1、被告是公民的,以其户籍所在地为住所地。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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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2、被告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能确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注册地或者登记地为住所地。
在实践中,我们通常是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地址作为其住所地,解释施行后,不能再简单的以此确定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首先,我们得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地,不能确定的,才能以其注册地或者登记地为住所地。否则,被告依法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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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异议时,案件将不能按照正常程序进行。
(二)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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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协议
管辖
时,可以选择约定两个以上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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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发生争议时,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解释》第30条
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是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法院。《民事诉讼法》第34条
(三)合同转让
合同转让的,合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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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对合同受让人有效,但转让时受让人不知道有
管辖
协议,或者转让协议另有约定且原合同相对人同意的除外。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转让时,合同约定的
管辖
协议对合同受让人有效。
(四)当事人未提出
管辖
异议的法律后果
当事人未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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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
管辖
权,但违反级别
管辖
和专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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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的除外。《民事诉讼法》第127条
当事人在答辩期间届满后未应诉答辩,人民法院在一审开庭前,发现案件不属于本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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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应当裁定移送有
管辖
权的人民法院。《解释》第35条。
此时,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
管辖
异议经审查认为超出了异议期限,可以裁定驳回。但是,在此种情形下,人民法院仍然需要在一审开庭前,对案件是否属于本院
管辖
依职权进行审查,经审查认为没有
管辖
权的,应当裁定移送有
管辖
权的人民法院。
(五)当事人提起反诉、增加或者变更诉讼请求等改变
管辖
的,是否变更
管辖
法院。
人民法院对
管辖
异议审查后确定有
管辖
权的,不因当事人提起反诉、增加或者变更诉讼请求等改变
管辖
,但违反级别
管辖
、专属
管辖
规定的除外。《解释》第39条
(六)发回重审或者按第一审程序
再审
的案件,
管辖
权异议的审查。
人民法院发回重审或者按第一审程序
再审
的案件,当事人提出
管辖
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审查。对于此二类情形,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
管辖
异议,不予审查,不需要出具相应的
管辖
异议裁定。也只限于这二类情形。
基于我国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我们可以对楼房
建筑工程
合同纠纷的
管辖
权有一个大致的了解,但一些具体的情况可能会有所不同。在发生楼房
建筑工程
合同纠纷时,面对不同的情况,相关律师会采取不同的应对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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