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年。
安徽 王庆磊律师 |
副主任 法学学士 |
13865833017 |
上海 赵海晨律师 |
法学硕士 执业23年 |
18868876507 |
安徽 史微微律师 |
部门主任 法学学士 |
15955028395 |
上海 罗东升律师 |
主任律师 |
18516500148 |
山东 范志强律师 |
副主任 执业20年 |
130650425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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