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三角律师网
土地承包权和经营权的区别是什么?

首页>>法律知识

    土地承包权和经营权的区别是什么?二、土地承包权和经营权二者的区别主要表现在这:
(一)权利性质不同
1、土地承包权属于农村集体组织成员权利中的一部分。
2、土地承包经营权属于民事权利中的物权,具有排他性。
(二)权利内容的不同
1、承包权主要包括:承包土地的权利、其他承包方式的优先权。
2、承包经营权的内容主要包括:占有、使用、收益权。
(三)权利放弃的标准不同
1、承包权的放弃主要表现为不参加土地承包,明确放弃与村集体签订土地承包合同的权利;
2、承包经营权的放弃要以承包人提前半年书面通知为准,否则村委会不得随便收回承包地。法律对承包经营权放弃与收回的法律条件规定较为严格。
(四)继承方面的区别
1、承包权直接的依据是农村集体户口,承包权人的子女应落入父母户口所在地的村集体,因此当然成为村集体成员,也当然地具有农村土地承包权。
2、而承包经营权则因其具有家庭承包方式和其他承包方式,而表现出一定的复杂性。家庭承包方式的经营权是不能继承的,但是在承包期内,如果承包人死亡,则其同一户口上的其他人可以继续耕种,但是林地可以继承。
二、农村土地承包权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概念: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三百三十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用于农业的土地,依法实行土地承包经营制度。
农村土地承包权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的权利。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指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法对其承包经营的耕地、林地、草地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属于物权中的用益物权。
土地承包权是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律前提。农户只有享有土地承包权,才能实际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如不享有土地承包权,则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而农户实际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则是其享有土地承包权的具体表现。具体来说,被赋予土地承包权主体资格 土地承包权是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律前提。农户只有享有土地承包权,才能实际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如不享有土地承包权,则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而农户实际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则是其享有土地承包权的具体表现。具体来说,被赋予土地承包权主体资格的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户为单位参加农村土地家庭承包活动,才能使农户真正取得民事权利的物权性质土地承包经营权;如被赋予土地承包权主体资格的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放弃行使土地承包权而不以户为单位参加农村土地家庭承包活动,则不能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这里农户的土地承包权,实际上是由一个农民土地承包权或数个农民土地承包权之总和构成,其中由数个农民土地承包权之总和构成的农户土地承包权其性质应属于数个农民土地承包权的按份共有,即家庭承包属“人人有份,按户承包”。可见,农户的土地承包权是由农民的土地承包权构成
综上所述,对于土地承包权和经营权的区别,可以从它们的权利性质、权利内容、权利放弃的标准以及继承方面来进行区分。承包权要求的是承包人具有经济组织的户籍,经营权则是使用该耕地的权利。总的来说,有承包权的人一定有经营权。想了解

⊙声明:本页内容仅代表发帖者个人观点,不代表本站同意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涉及侵权或违法违规,请点此举报

·雅安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清苗补偿标准
      雅安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清苗补偿标准一、实施前提川府函[2012]90号雅安市人民政府:你市《关于审批雅安市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请示》(雅府〔2012〕7号)收悉。经审查,原则同意你市修订上报的征收集体土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在征地补偿安置中要本着必须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


·土地使用权有形财产的观点是否正确?
      土地使用权有形财产的观点是否正确?一、什么是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LandUseRights)是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农民集体和公民个人,以及三资企业,凡具备法定条件者,依照法定程序或依约定对国有土地或农民集体土地所享有的占有、利用、收益和有限处分的权利。土地使用权是外延比较大的概念,这里的土地包括农用地、......


·征地补偿费怎么算?
      征地补偿费怎么算?一、征地补偿包括的项目(一)土地补偿费用地单位依法对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因其土地被征用造成经济损失而支付的一种经济补偿。(二)青苗补偿费用地单位对被征用土地上的青苗因征地受到毁损,向种植该青苗的单位和个人支付的一种补偿费用。(三)附着物补偿费用地单位对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如房......


·土地使用分户协义怎么写?
      土地使用分户协义怎么写?甲方:______(姓名),性别:,____年____月____日出生,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家庭住址:____________。乙方:______(姓名),性别:,____年____月____日出生,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家庭住址:____________(系甲方_____)乡(镇)_____村_____组_____承包农户,身份证号:__________......


·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是什么样的
      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是什么样的一、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是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生效后,国家依法确认承包方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律凭证,只限承包方使用,是调解、仲裁和审理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主要证据。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当事人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的方式主要有颁发、补发和换发三种。二、......


·有限合伙的法定代表人合法吗
      有限合伙的法定代表人合法吗?有什么规定?有限合伙企业不仅包括有限合伙人,还包括普通合伙人,两者在企业对外债务的承担上是不同的,这是两者的本质区别。我们知道合伙企业是有法定代表人的,那么有限合伙的企业也有吗?在本文中主要介绍关于有限合伙的法......


·司法鉴定的提出时间有限制吗?程序是怎样的?
      按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司法鉴定的提出时间应在诉讼提起后的举证期间,一般举证期限为一个月左右。但是对于不同的司法鉴定类型其鉴定时间也会略有不同。在本文中主要介绍申请司法鉴定的八大程序和司法鉴定的时效。司法鉴定的提出时间有限制吗《最高人......


·对劳动争议仲裁不服怎么办?
      对劳动争议仲裁不服怎么办?一、什么是劳动仲裁?劳动仲裁是指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当事人申请仲裁的劳动争议居中公断与裁决。在我国,劳动仲裁是劳动争议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必经程序。按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提起劳动仲裁的一方应在劳动......


·特殊收养关系的实质条件
      1、收养三代以内的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收养法》(修正案)第7条规定,亲属间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到下列限制:(1)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2)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相差40周岁以上;(3)被收养人不满14周岁......



浙江 温作团律师
副主任律师 法学硕士 执业11年
18667830319

山东 许义园律师
法学学士 执业7年
13061416368

江苏 章浩律师
副主任 法学学士 
18951945636

安徽 王庆磊律师
副主任 法学学士 
18056899334
⊙相关内容
·绩溪县看守所
    安徽省绩溪县看守所位于绩溪县华阳镇柏枝新村140号,是公安部授予的“二级看守所”。是绩溪县看守所关押犯罪嫌疑人的场所。绩溪县看守所限制自由,禁止家属会见,可以聘请律师去绩溪县看守所会见了解案情、取保候审、从轻或者减轻情节,是否构成犯罪等......


·南京离婚律师事务所
    南京离婚律师专注于婚姻家庭领域,熟悉各类离婚案件处理,对离婚财产调查和分割、一方转移隐匿财产伪造债务的处理、子女抚养权抚养费争议、婚外情及家庭暴力取证与赔偿、遗产继承等经验。南京离婚律师擅长处理诉讼离婚、协议离婚、财产分割、子女抚养......


·广东省深圳市各区看守所地址、电话、导航
      深圳市..看守所地址:深圳福田区梅林路与梅深路交界。电话:0755-84462727。附近公交站“梅林三村站”,深圳市..看守所和深圳市第二看守所是在一起的,都在公交站“梅林三村站”旁800米左右的地方。深圳市第二看守所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上梅林公安街......


·河北公泽律所王林律师成功辩护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处缓刑案件
      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河北公泽律师事务所接受李某某及家属的委托指派我担任李某某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案件一审程序的辩护人,接受委托后我们通过多次会见被告人,并查阅了全部案卷,参......


·企业如何续签劳动合同
      续签劳动合同通常是发生在劳动合同期限届满之后,当然,这也要当事人就在期限届满之前就续签劳动合同达成一致才行。那么实践中,企业该如何续签劳动合同呢?我们将在下文中为您讲解。一、企业如何续签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履行期届满前,用人单位应当遵循严格......


·交通事故死亡最高赔偿的标准
      找专长律师:医疗纠纷律师刑事辩护律师知识产权律师征地拆迁律师土地房产律师近年来交通事故死亡率居高不下,在发生交通事故死亡时国家会根据规定给予一定的赔偿金,以保障让家人不陷入到经济困难当中,交通事故死亡有一定的赔偿标准,根据各种不同情况也......


·湖南征地补偿标准
      湖南征地补偿标准?土地征用在当前非常常见,因为城镇发展速度越来越快,老旧房屋土地更新速度越来越快,老旧的房屋和土地都会因为城镇的发展需要被征用,然后被发展成为城市的新城区,当然,这种土地征用对于所有人来说是有补偿的。那湖南征地补偿标准2017年......


有法律问题?在此提问:
*事发地:
*手机号:
最新法律咨询
·婚姻家庭,我想离婚不知该怎么做需要哪些手续
·左拇指 指尖离断伤,一件民事纠纷中左拇指被人咬伤能否鉴定伤残
·你好 律师 我想问一*博多少钱算不合san
·工作时间变动,我以什么依据维权?
·开发商未按图施工在我门前多了个电缆线桥
·工伤认定,保险公司怎么样理赔
·我儿子在奉化看守所一月十三号被驻留十五天应该在一月二十
·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能安排补休的,休息日上多的班算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算合
·担保期约定有效吗,现在还可以找期还款吗?
·你好我是赵庄镇我的房子平古不合理我签子了还能返回吗

收藏-转发-分享给朋友
律师文集
长三角律师网www.csj64.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