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三角律师网
江苏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办法

首页>>法律知识

    江苏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办法

江苏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办法

(2003年12月16日江苏省人民政府第2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3年12月18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21号公布)

第一条 为了维护农村土地承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行为,促进土地资源的优化配置和合理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

第三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在长期稳定家庭承包经营制度的前提下进行。

第四条 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或者其他方式流转。

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的农村土地,经依法登记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的,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让、出租、入股、抵押或者其他方式流转。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指导、协调、监督和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机构负责本乡(镇)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业务指导和协调。

涉及林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指导、协调、监督和管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乡(镇)人民政府林业管理机构负责本乡(镇)林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业务指导和协调。

第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机构建立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信息库,及时发布流转供求信息,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双方提供交易场所和由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制定的合同示范文本,无偿开展流转业务指导和咨询服务。

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建立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有形市场。

第七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平等协商、自愿、有偿,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二)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

(三)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四)受让方须有农业经营能力;

(五)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

有条件的地方,按照上述原则,鼓励农民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加快农业结构调整,发展规模经营。

第八条 承包方有权依法自主决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流转、流转给谁以及何时和以何种方式流转。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受让方主要是农户,也可以是境内农业企业、事业法人或者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也可以是境外农业生产、加工企业或者农业科研推广单位。

第九条 承包方可以在承包期限内将部分或者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或者出租给第三方,承包方与发包方的承包关系不变。

第十条 承包方之间为方便耕种或者各自需要,可以对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互换。

第十一条 承包方之间可以自愿联合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从事农业合作生产。

第十二条 承包方有稳定的非农职业或者有稳定的收入来源的,经发包方同意,可以将全部或者部分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给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农户,由该农户同发包方确立新的承包关系,原承包方与发包方在该土地上的承包关系即行终止。

第十三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转包费、租金、转让费等,应当本着实事求是、互惠互利、平等协商的原则确定,可以是现金,可以是以实物计价、货币兑现,也可以是粮食等农产品或者双方议定的其他物品,对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的,应当采取保底分红的方式。对流转期限超过3年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价格的确定,应当考虑价格变化因素和承包方的土地改造投入因素,分年段确定补偿标准。

流转的收益归承包方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截留、扣缴。

第十四条 除不超过1年的委托代耕外,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应当由流转方分别报发包方和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机构备案。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机构应当做好合同立卷归档工作。

第十五条 土地承包经营者将通过招标、拍卖或者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四荒”承包经营权和其他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允许抵押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在发包方出具同意抵押的书面证明的情况下,可以到原发证机关办理抵押物登记。

第十六条 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单方面解除承包合同,不得假借少数服从多数强迫承包方放弃或者变更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以划分“口粮田”和“责任田”等为由收回承包地搞招标承包,不得将承包地收回抵顶欠款。

乡(镇)人民政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未经承包农户同意,不得强制租赁农户的承包地再进行发包。

第十七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当事人应当依照合同的约定享受权利、履行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无效: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三)依法应当经发包方同意而未经其同意擅自流转的;

(四)强迫承包方进行流转的;

(五)改变土地农业用途的。

流转一方当事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愿的情况下订立的流转合同,受损害方有权依法请求人民法院或者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第十九条 因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向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农村经营管理机构申请调解解决。

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条 发包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返还原物、恢复原状、排除妨害、消除危险、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一)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

(二)假借少数服从多数强迫承包方放弃或者变更土地承包经营权而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

(三)以划分“口粮田”和“责任田”等为由收回承包地搞招标承包的;

(四)将承包地收回抵顶欠款的;

(五)其他侵害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擅自截留、扣缴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收益的,应当退还。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监督管理部门、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认真受理农民对违反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法律、法规行为的检举和控告,及时纠正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过程中的违法行为。

第二十三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利用职权强迫、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给承包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等责任;情节严重的,由上级机关或者所在单位给予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市、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意见。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

以上二十五条即为江苏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办法的实施细则,关于相关法律条例需要您详细阅读,才能对其有所了解,以便遇到相关的问题时能自己解决。以上仅为江苏省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办法,每个省的相关内容不尽相同,请注意自己所在的省份。

⊙声明:本页内容仅代表发帖者个人观点,不代表本站同意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涉及侵权或违法违规,请点此举报

·土地使用年限到期房子也会到期吗?
      我国土地是有使用年限的,在买房的时候,房屋土地的使用年限有40年与70年等多种情况。许多购房者在买房时会产生这样的疑惑:土地使用年限到期房子也会到期吗?许多购房者甚至担心土地使用年限一到,房屋也会跟着就不属于自己了。今天我们就针对这类问题,为您作出解答。一、土地使用年限到期房子也会到期吗?房屋不存在使用年......


·征地补偿项目有哪些,补偿的标准是怎样的
      征地补偿项目有哪些,补偿的标准是怎样的您都知道,如果你家中的土地被国家征用了,国家就要给予你一定的征地补偿。那你知道,国家征用你土地后,要补偿你的项目具体有哪些吗?这个问题,接下来我们将在下文中为你详细讲解,详情请阅读下文。一、征地补偿费用项目有哪些1、土地补偿费;用地单位依法对被征地的农村集体......


·征地补偿项目具体有哪些
      征地补偿项目具体有哪些一、征地补偿项目具体有哪些依照法律的规定,征收土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一)土地补偿费:是指国家对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因土地被征收而造成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土地减少或者无地可耕的损失进行的补偿。(二)安置补助费:是指对以土地为主......


·最新辽宁省营口市西市区征地补偿标准
      年最新辽宁省营口市西市区征地补偿标准  辽宁省营口市西市区土地共有二类:  一类区片区片范围:西市区滨海街道办事处大水塘村。  补偿标准:区片价:50000元/亩;建设用地:50000元/亩;未利用地:40000元/亩。  二类区片区片范围:西市区沿海街道办事处二道村、土城子村、兰旗村、镇黄旗村。  补偿标准:区......


·上海租地厂房拆迁补偿标准
      上海租地厂房拆迁补偿标准企业进行拆迁,需要搬到新的地址。在搬迁的过程中,必然会存在损失,如搬迁费、安置费、员工补偿费等等。各个地区对于拆迁补偿都作出了规定,上海也不例外。我们给您整理了上海租地厂房拆迁补偿标准,希望可以帮助到在上海地区有类似情形的朋友。上海租地厂房拆迁?补偿标准(一)拆迁资产补偿1、土地......


·中国公司债券有哪些分类?
      中国公司债券有哪些分类?我们在对公司债券进行分类的时候,是有很多不同的分类方式的,分类的方法不同,得到的结果也就是不同的,所以,要知道公司债券有哪些种,首先要知道分类的方式。那么,您知道中国公司债券有哪些种分类的方式吗?一起来了解一下相关的......


·办理协议离婚的时间要多久
      相比之下,法律中规定的两种离婚方式,办理协议离婚所花费的时间,显然是要比诉讼离婚的时间少很多的。但对于离婚夫妻而言,也是想要具体知道究竟办理协议离婚的时间要多久,下面我们为你做详细解答。一、办理协议离婚的时间要多久婚姻法规定,协议离婚是......


·人民法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是怎样的?
      人民法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是怎样的?一、人民法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一)交纳1、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上诉人预交。被告提起反诉,依照本办法规定需要交纳案件受理费的,由被告预交。追索劳动报酬的案件可以不预交案件受理费。申请费由......


·房屋继承交税具体包括哪些
      在进行房屋继承的时候,如果需要将继承的房屋过户的话,那此时才会涉及到交税的问题。究竟房屋继承交税具体包括哪些呢?而房屋继承需要花多少钱?针对这两个问题,我们整理了相关资料,马上为你做详细解答。一、房屋继承交税具体包括哪些1、契税。根据相关规......



安徽 沈培亮律师
法学学士 执业14年
18656084778

上海 罗东升律师
主任律师 
18516500148

安徽 黄贤柏律师
法学学士 执业14年
15551750882

上海 黄晓栋律师
法学学士 执业11年
18667830319

福建 吕超律师
执业11年
13147094815

江苏 顾小东律师
副主任 法学学士 
18013892489
⊙相关内容
·南京市浦口区看守所
    南京市浦口区看守所位于南京市浦口区泰冯路58号,靠近泰山新村,俗称“南京市泰山新村看守所”,联系电话:025-110邮政编码:210032。南京市浦口区看守所会见时间上午9:00-11:00,下午2:00-4:30。★遇到刑事犯罪问题,需要咨询律师?律师热线:13......


·南京市栖霞区看守所
    南京市栖霞区看守所地址:栖霞区尧化门街141号,是南京市...栖霞分局关押犯罪嫌疑人的场所。公交:乘坐71路76路107路108路122路139路140路145路823路南栖线南上线在尧化新村下,步行约550米即到达。南京市栖霞区看守所不准家属探视,只有......


·武汉专业刑事律师成功代理杨某某职务侵占罪获得轻判
          武汉专业刑事律师成功代理杨某某职务侵占罪获得轻判    【案情简介】——被告人杨某某利用职务之便先后从20余家客户处收取货款200余万,用于个人消费,所获赃款挥霍后,投案自首。    ......


·盐城市看守所在押人员请假、探视的规定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配偶、父母或者子女病危时,除案情重大和当日无法返所者外,经办案机关同意,并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主管局、处长批准,在严格监护的条件下,允许在押人员临时离所回家探视。回家探视由两名以上办案人员押解。2、留所服刑罪犯有特殊......


·法院判决书丢了怎么办
      法院判决书丢了怎么办一、法院判决书丢了怎么办如果持有的判决书丢失了,可以带身份证到审理案件的法院查阅档案进行复印,然后加盖有关部门印章就可以了,其效力等同于原件。即判决书丢失后,如果当事人用到该判决书,可以携带自己本人身份证,去审理案件法院......


·判刑后民事诉讼时效是多久?
      判刑后民事诉讼时效是多久?一、什么是民事纠纷诉讼时效?1、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请求人民法院依强制程序保护其合法权益而提起诉讼的法定有效期限。2、权利人在有效期限内不行使自己的权利,胜诉权即告消灭。3、通俗地说,诉讼时效是指法律规定你的某种......


·贷款无抵押无担保是什么?
      贷款无抵押无担保是什么无抵押无担保贷款,是最近比较流行的一种贷款的方式,在进行贷款的时候,贷款人的信用等级必须足够好。那么,贷款无抵押无担保是什么样的呢?无抵押无担保贷款的条件是什么呢?下面,我们会为您带来相关的法律知识的介绍。一、贷款无......


有法律问题?在此提问:
*事发地:
*手机号:
最新法律咨询
·您好!咨询交通事故
·我们老板之前请我们回来上班的时候说过,提成要底才发,我们心想底发的话也好,钱也多一点,可是就在
·精神病人被骗了欠下债务,监护人拒绝用他的财产偿还,可以吗?
·营销过程中有哪些解决方式
·冒用他人驾驶证造成人员伤亡
·出租车乘客开门引起的事故
·律师您好,九七年扬州市江都区法院的离开判决书丢失了,现能到档
·你好,我想问一下在没有驾驶证的前提下,下班闯车了。现在腿骨折,在家休息一个月,保险公司给误工费吗
·我在南京借款被坑了啊
·男方要求离婚但我是女方他有过错能否得到一些精神费

收藏-转发-分享给朋友
律师文集
长三角律师网www.csj64.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