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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强制拘留的情形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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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强制
拘留
的情形有哪些
一、民事案件强制
拘留
的情形有哪些
刑事
拘留
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其一,
拘留
的对象是现行犯或者是重大嫌疑分子。现行犯是指正在实施犯罪的人,重大嫌疑分子是指有证据证明具有重大犯罪嫌疑的人。其二,具有法定的紧急情形之一。对于何谓紧急情形,刑事诉讼法第80条和第163条对于公安机关的
拘留
和人民检察院的
拘留
作出了不同的规定。
刑事诉讼法第80条采用列举的方式,规定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公安机关可以先行
拘留
:
(1)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2)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3)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4)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5)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6)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7)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在刑事诉讼中,除公安机关依法拥有决定
拘留
和
执行
拘留
的权限以外,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63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中符合本法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情形,需要
逮捕
、
拘留
犯罪嫌疑人的,由人民检察院作出决定,由公安机关
执行
。
检察院决定
拘留
的情形:由检察院自侦的案件,犯罪分子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有毁灭证据、伪造证据或者串供的,以上两种情形检察院可以决定
拘留
。
二、刑事
拘留
的期限
对于公安机关依法决定和
执行
的刑事
拘留
,
拘留
的期限是法律分别规定的公安机关提请人民检察院批准
逮捕
的时间和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
逮捕
的时间的总和。
公安机关对被
拘留
的人认为需要
逮捕
的,应当在
拘留
后的3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1日至4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30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
逮捕
书后的7日以内,作出批准
逮捕
或者不批准
逮捕
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
逮捕
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犯罪嫌疑人,并且将
执行
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
取保候审
、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
取保候审
或者监视居住。
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中被
拘留
的人,认为需要
逮捕
的,应当在14日内作出决定。在特殊情况下,决定
逮捕
的时间可以延长1日至3日。对于不需要
逮捕
的,应当立即释放。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
取保候审
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
取保候审
或者监视居住。
综上所述,一般情况下,刑事诉讼
拘留
的期限最长为14日。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
拘留
期限最长为37日。
根据公安部《规定》第110条规定,流窜作案,是指跨市、县范围连续作案,或者在居住地作案后逃跑到外市、县继续作案;多次作案,是指3次以上作案;结伙作案,是指2人以上共同作案。
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犯罪嫌疑人委托的律师及其他辩护人认为
拘留
超过法定期限的,有权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要求解除
拘留
。经审查情况属实的,应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解除
拘留
。经审查未超过法定期限的,应当书面答复申请人。
刑事
拘留
仅仅是一种临时剥夺犯罪嫌疑人人身自由的强制方法,这是刑事强制措施,而并非是刑事处罚。而是否对嫌疑人进行刑事
拘留
,与之后是否会对其判刑处罚并未直接的联系。刑事
拘留
一般是由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决定的,但实际都是由公安机关来
执行
。
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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