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三角律师网
试用期不签劳动合同是否违法

首页>>法律知识

    很多人认为,劳动者在试用期内的,尚不算单位的正式员工,因此这段期间可以不用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但从法律角度分析的话,试用期不签劳动合同是否违法呢?针对这个问题,我们马上为你做详细解答。
一、试用期不签劳动合同违法吗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自劳动者上班之日起,与用人单位建立了事实劳动关系。只要劳动者在正常工作时间提供了劳动,用人单位就必须支付劳动报酬。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一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未在用工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的,新招用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的,实行同工同酬。
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条规定:“劳动者被用人单位录用后,双方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应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所以,在试用期内用人单位未和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做法是违法的。
二、试用期未签劳动合同怎么办
适用期内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是违反《劳动法》规定的,劳动者可以维护自己的权利。
1、劳动者是可以要求支付双倍工资的。根据法律规定,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职工建立了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2、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可以按照法律规定要求支付双倍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3、对于单位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在试用期劳动者你可以提出辞职,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到底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试用期不签劳动合同是否违法?从上文的分析中可以知道,这样的行为是违法的。并且您还需要注意,即使单位与劳动者在试用期内签订的是试用期合同的,这样也是不行的。按照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双方建立用工关系之日起的一个月内就应当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




⊙声明:本页内容仅代表发帖者个人观点,不代表本站同意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涉及侵权或违法违规,请点此举报

·劳动争议一审重审调解注意事项
      劳动争议一审重审调解注意事项一、调解调解是指双方或多方当事人就争议的实体权利、义务,在人民法院、人民调解委员会及有关组织主持下,自愿进行协商,通过教育疏导,促成各方达成协议、解决纠纷的办法。调解是中国的司法中一个独特的法律制度。对维护家庭稳定,邻里和睦,社会和谐都起着重要的作用。调解是全程可以参与......


·河北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对于投诉举报的处理的规定
      对于劳动者来说,河北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可以说是一道有效的护身符,在一段劳动关系中,如果自身合法群益收到侵害,就可以依据这一条例,向相关部门投诉,那么具体的投诉举报的具体规定有哪些,我们向您介绍。一、河北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对于投诉举报的处理的规定第十八条 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投诉、举报或者监察......


·如何开展征地拆迁工作才能更顺利
      如何开展征地拆迁工作才能更顺利一、经研究确定征地拆迁范围会商相关部门制定最终征地拆迁范围。(此项工作由拆迁部门负责)二、征地前期摸底调查(一)经研究确定拆迁范围后,报请当地人民政府下发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通告。同时,拆迁人应告知公安、工商、房管、国土及其它相关部门,暂停办理拆迁范围内居民户口迁入......


·员工辞职的时候需要单位批准吗
      劳动者在不满意现行的工作时,通常会有辞职的想法,法律也规定了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即为辞职,但需要按照一定的程序办理。在这种时候,员工辞职的时候需要单位批准吗?可能不少人都这样认为过,下面我们就来为你做详细解答。一、员工辞职的时候需要单位批准吗现实中,劳动者辞职单位以各种借口不受理、不批准,......


·解除劳动合同是否需要书面通知
      生活工作中,很多事情的处理其实都是通过书面形式作出的,一是双方之间有个凭证,二也是避免日后纠纷的发生。那么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是否需要书面通知劳动者呢?相信很多人就不是很清楚了,下面就让我们为您做详细解答吧。一、解除劳动合同是否需要书面通知《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


·为什么工资发了五险一金看不到?
      按照规定,只要是和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用人单位都要为其缴纳五险一金。五险一金是劳动者基本工资的构成部分,应该体现在每月的工资单上。为什么工资发了五险一金看不到?五险一金能否换成工资?针对这些关于五险一金常见的问题,我们简单和您聊一......


·怎样能够申请减刑,减刑如何申请
      罪犯在服刑的过程中,不仅减刑的机会是要靠自己争取,而实际让监狱主管部门给自己减刑的话,也是需要提出申请的。那么罪犯通常怎样能够申请减刑呢?对此,我们整理了相关资料,马上为你做详细解答。一、怎样能够申请减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


·什么是犯罪的因果关系?
      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是指犯罪构成客观方面要件中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存在的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当危害结果发生时,要确定某人应否对该结果负责任,就必须查明他所实施的危害行为与该结果之间是否具有因果关系。   1、因果......


·房屋转让合同协议书的内容
      房屋转让合同协议书的内容房屋转让是常见的房屋交易形式,转让时需要签订相关的协议,协议是当事人基于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达成的。那么在签订房屋转让合同协议书需要包含哪些内容呢?具体格式又是怎样的呢?接下来我们将为您分享一篇房屋转让合同协议书范本,......



上海 唐敏峰律师
执行主任 执业14年
18501560386

江苏 高峰律师
副主任 法学学士 执业13年
13305191148

安徽 史微微律师
部门主任 法学学士 
15955028395

上海 罗东升律师
主任律师 
18516500148

福建 吕超律师
执业11年
13147094815

安徽 沈培亮律师
法学学士 执业14年
18656084778
⊙相关内容
·扬州婚姻律师
    扬州婚姻律师处理婚姻家庭纠纷,包括:协议离婚、法院离婚、离婚财产分割、婚姻财产、婚姻继承、子女抚养、离婚房产分割、离婚房产分割、离婚孩子抚养权、同居分手财产分割、涉外离婚等,扬州婚姻律师事务所的扬州离婚律师提供离婚、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法律......


·苏州律师提醒:讨债公司必须合法运营!
    苏州律师提醒,目前市面上的一些所谓“职业讨债人”、“苏州讨债公司”均是违法存在的,合法讨债应该求助于专业讨债律师。市民如果发生类似经济纠纷,一定要走法律途径,绝不能抱有侥幸心理,寻求“黑社会”的帮助而采取不正当手段讨要债务,否则很容易让不......


·离婚继承律师:离婚过错赔偿费一般是多少
      一个家庭的破裂,可以由很多原因导致,如若婚姻的破裂仅是由一方所导致,为了保护无过错方的权益,国家建立了一套离婚过错制度。离婚过错赔偿费一般是多少?吴丁亚律师整理的一些相关资料,为大家介绍一下。       &#......


·南京各看守所地址电话、会见时间一览表
      南京市各看守所地址、电话、会见时间大全江苏省看守所地址建邺区清河路9号联系电话(前台)025-866730721会见时间上午8:30-11:00,下午2:00-4:30。南京市看守所地址建邺区茶亭东街188号联系电话(前台)025-84420960会见时间上......


·什么是土地承包权?承包期多长?
      什么是土地承包权?承包期多长?一、什么是土地承包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指农村土地承包人对其依法承包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一定处分的权利。2002年8月29日通过《农村土地承包法》使之趋于完善并增强可操作性。1、承包的原则:农村土地承包坚......


·什么是环境公益诉讼?
      环境公益诉讼是指有资格的公民、法人、其他组织或者有关国家机关,为了预防可能侵害坏境公益之污染或破坏行为的发生或阻止侵害环境公益之污染或破坏行为的继续进行或救济已经受损的环境公益,而以环境公益的民事危害者或致害者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出追究其法......


·人防工程维护要求包括哪些内容?
      人防工程维护要求包括哪些内容?虽然说人防工程非常重要,但是在和平年代,人防工程往往得不到应有的重视,很多人防工程因为疏于维护管理,导致工程损坏,失去应用功能。那么相关法律法规对人防工程维护要求有哪些规定?下面我们通过我们整理的这篇文章做个......


有法律问题?在此提问:
*事发地:
*手机号:
最新法律咨询
·朱律师你好,我是花学村张圩组人。我向你咨询一下有关公伤赔偿误
·没有合同,老板拖欠工资不发,怎么办?
·长城影视打官司,索赔事宜。
·2017年4月28日,奥托容克公司为了庇护个别领导,故意捏造
·您好!我伙计昨天去的拘留所,我想问一下,我伙计在广饶县施工时
·1万元的欠债能要回来吗
·故意伤害罪,重伤二級,没做伤残鉴定,现在鉴定为伤残六級算不算新的证据
·作为担保人之一,判决后,主动找债权人还款并约定还款金额,按时还款后,法院居然又执行我们5万多,债权
·我是上海公民,现有一个离婚诉讼,上海法院要求提供女方的户籍信
·朋友帮别人打架被告上法庭

收藏-转发-分享给朋友
律师文集
长三角律师网www.csj64.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