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休息日加班费如何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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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的时候,单位可能需要在休息日安排员工加班,这不是说不行,只不过安排加班的必须要在法律规定的范围操作,同时还要支付员工一定的加班费。那么这个休息日加班费该如何计算呢?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一、休息日加班费如何计算
工资报酬是劳动者在向用人单位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从用人单位获得的劳动报酬。一般来说,劳动者没有向用人单位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是没有工资的。但是, 由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相比,处于弱势地位,为了维护劳动者的利益,国家法律规定,劳动者在依法带薪年休假、病假等法定假期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时,应该视为提供了正常劳动,用人单位应该向劳动者支付工资。不过,这些假期不包括休息日。
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有关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规定中,明确将休息日排除在外,也就是说,正常情况下,劳动者在休息日是没有工资的,用人单位按月发放的工资中不包括休息日的工资。
所以,用人单位安排职工在休息日加班,应该按照《劳动法》规定的正常工资的200% 支付加班工资,而不能认为另外100% 的加班工资已经包括在正常发放的工资之中。因此只支付100% 的加班工资。
二、节假日加班工资怎么算?
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完成劳动定额或规定的工作任务后,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按以下标准支付工资:
(一)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劳动者工资。
(二)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劳动者工资。
(三)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劳动者工资。
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在完成计划定额任务后,由用人单位安排其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根据上述规定的原则,分别按照不低于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资。经市、区、县劳动保障局批准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其综合计算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应按上述规定支付劳动者工资。实行不定时工时制度的劳动者,不执行上述规定。
执行上述规定时,计算加班工资的基数,企业可自主确定,但不得低于北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是指本人基本工资,即职务等级工资(技术等级、等级、岗位工资)和工资构成中的津贴(奖金)。
若单位是在休息日安排员工加班的,日后安排了补休之后,那么就不用支付加班费了。但要是没有安排补休的话,则就必须要支付员工相应的加班费。至于休息日加班费是怎么计算的,上文中已经做出了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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