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三角律师网
员工解聘补偿金怎么算?

首页>>法律知识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如果与员工之间发生解除劳动关系的情形,用人单位应该在国家规定的一定范围内,对该被解雇员工发放一定的经济补偿。那么,员工解聘补偿金怎么算?针对这个问题,我们给您做了以下回答,希望能帮助到您。
员工解聘补偿金怎么算:
(一) 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
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根据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的工资,工作年限满6个月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放,不满6个月的按半年算;工作年限超过12年的,按12年计算。
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公式:经济补偿金=工作年限×月工资 (月工资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
(二)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
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根据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的工资,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放; 因病或非因公负伤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公式:
经济补偿金=工作年限×月工资+医疗补助费(医疗补助费不低于6个月的工资)
(三)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
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根据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的工资,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放,最多不超过12个月。 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被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公式:经济补偿金=工作年限×月工资 (工作年限超过12年的,按12年计算)
(四)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根据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的工资,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放。 因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公式:经济补偿金=工作年限×月工资
(五)经济性裁员的
根据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的工资,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放。
(六)用人单位逾期给付经济补偿金的计算
经济补偿金 = 原经济补偿金+额外经济补偿金(额外经济补偿金=原经济补偿金×50%)。
(七) 用人单位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赔偿金
赔偿金=经济补偿金总和×N=工作年限×月工资×(1+50%)×N(1

以上内容就是我们针对“员工解聘补偿金怎么算”这个问题做的解答。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存在不同的情形,不同的情形,用人单位应该支付给劳动者的经济补偿金也不同。同时,一般情况下,为了保护劳动者就业的权利,用人单位一般会征求劳动者的意见,是否愿意接受岗位的调整。

⊙声明:本页内容仅代表发帖者个人观点,不代表本站同意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涉及侵权或违法违规,请点此举报

·劳动合同丢失了怎么办?
      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应该在建立用工关系后的一个月内与劳动者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而在签订了劳动合同之后,可能由于劳动者的保管不善,而将其丢失。那么劳动合同丢失了怎么办呢?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一、劳动合同丢失了怎么办1、一般劳动合同法一式三份,由你本人、用人单位和劳动部门各保存一份。如果你保存的一......


·超市员工在超市干活受伤了算工伤吗,工伤如何认定?
      在日常生活中,我们的生活越来越离不开超市,相对的超市也需要多样性的人才为之服务,那么超市员工在超市干活受伤了算工伤吗?工伤又该如何认定呢?我们在尽量避免此类突发意外发生的同时,也要了解此类意外发生后,我们可以采取哪些合法措施来维护自身权益,我们收集了相关资料,将在下文中为您做详细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工伤期间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吗
      一、工伤期间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吗劳动者在工伤期间,用人单位不得单方解除劳动关系。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法律明确规定了不得随意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情形。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


·员工工伤赔偿协议书范本
      在工作中最应该避免的就是安全事故,每个公司都会三令五申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然而当员工在工作中受伤后,公司出于道义或法律都应进行相应的工伤赔偿,一份规范合法的员工工伤赔偿协议书既可以保障员工的权益,更能避免事故处理后期一些不必要的麻烦。那么员工工伤赔偿协议书应该怎样规范的书写?为您提供员工工伤赔偿协议书......


·劳务关系的重要性已经不必多说,但其实现阶段社会上除了劳务关系
      劳务关系的重要性已经不必多说,但其实现阶段社会上除了劳务关系之外还有相关的承包关系存在,一般来说工程都是属于承包关系,不过两者存在比较大的区别,涉及到法律层面的话很多人容易弄错,这样就会导致错误的维权。那劳动关系与承包关系的区别是什么呢?为了节约用工成本,时下一些企业采取承包措施,将企业的部分用工发......


·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
      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近几年来,为保护广大劳动者的生命健康及财产安全,控制和减少重大伤亡事故的发生,提高安全管理水平,我国陆续颁布了一系列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规程。为便于建设系统......


·订立合同一定要用书面形式吗
      订立合同一定要用书面形式吗一、订立合同一定要用书面形式吗合同的订立形式如下:1、口头形式口头形式是指当事人双方用对话方式表达相互之间达成的协议。当事人在使用口头形式时,应注意只能是及时履行的经济合同,才能使用口头形式,否则不宜采用这种......


·解除合同应承担什么责任
      解除合同应承担什么责任合同的解除可以是因为当事人协商一致而解除,当然也可以是因为出现了法定的情形而导致解除。但对于当事人来讲,在实际解除了合同之后,需要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那到底解除合同应承担什么责任呢?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一、解......


·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制度是怎样的
      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制度是怎样的施工现场是事故频发的地点,所以,做好完全措施就显得尤为重要了。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制度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规范他们的行为,尽可能的保障了人员的人身安全。那么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制度有哪些呢?下面就让的我们为您解答。施工现场......



山东 许义园律师
法学学士 执业7年
13061416368

上海 唐敏峰律师
执行主任 执业14年
18501560386

江苏 章浩律师
副主任 法学学士 
18951945636

山东 范志强律师
执业20年
13065042504

江苏 朱效武律师
法学学士 执业18年
18501560386

江苏 谢庆斌律师
执业17年
13921104310
⊙相关内容
·南京打官司
    南京律师免费在线解答如何在南京打官司、南京打官司费用、南京律师收费标准、在南京打官司如何收费?南京律师收费标准、热线电话,教您如何打官司,南京打官司的常识。►南京如何打官司?1.写打官司需要的起诉状打官司首先要写好起诉状,起诉......


·南京交通事故赔偿标准
    南京交通事故赔偿律师解答南京交通事故处理赔偿标准是什么?详解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交通事故赔偿标准、死亡赔偿金、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处理程序、交强险等法律知识,专业律师在线免费解答交通事故赔偿法律咨询。南京交通事故赔偿律师提供其它交通事故赔偿......


·劳动争议律师:劳动诉讼的性质有哪些?
      摘要:劳动诉讼的问题是每一个劳动者都应该要知道的知识,它也是劳动者为了争取自己权益而该做的事情,在面对劳动争议的时候,很多劳动者都知道要为自己积极的去维权,那么,劳动诉讼的性质是如何的?下面由吴丁亚律师为您详细介绍,请看下文。  &......


·襄阳律师张国平:极端方式讨薪不可取
      去年被评为“感动襄阳十大人物”的湖北长久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国平,因常年帮助农民工讨薪而被称为“农民工兄弟的保护神”。      张国平建议,在遇到工资拖欠时,应该注意收集公司拖欠工资的证据,如签订有劳动合同应携带合同,没有签......


·配偶是第一继承人吗?
      配偶是第一继承人吗?有的人说第一继承人是配偶,而有的人则认为是死者的父母或子女,那到底我国法律中规定的第一继承人包括哪些?我们整理好了相关资料,将在下文中告诉您具体答案。一、配偶是第一继承人吗根据《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的规定,第......


·猥亵罪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那么,在司法实践中,猥亵罪的认定标准是什么呢?要是你不清楚的话,可以跟随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一、......


·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有什么情形
      现实生活中,虽不乏劳动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但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也不少见。用人单位虽然享有自由选择劳动者的权利,但这权利并非绝对,如果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那么具体来说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有什么情形?......


有法律问题?在此提问:
*事发地:
*手机号:
最新法律咨询
·我舅舅在吉尔吉斯坦上班的时候死亡,抚恤金怎么赔偿?他的父母都
·厂家发布墙体广告工商部门处罚我应该吗
·魏老师,你好!我购买小产权房受骗可以受理吗?需要多少钱?写一
·新加坡婚姻法,涉外婚姻适用冲突法
·我能告他重婚吗,你好律师
·南京市浦口区看守所在哪里?我哥哥出国谈生意被拘留,被警察直接
·旅馆可否转让经营
·我想咨询一下,我应该以什么来要求他给我工资?
·出了交通事故对方不肯结案
·什么时候才可查封?,一审已判决‚对方逾期没有依判决交回物业̵

收藏-转发-分享给朋友
律师文集
长三角律师网www.csj64.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