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三角律师网
黑龙江省农村土地承包条例

首页>>法律知识

    黑龙江省农村土地承包条例

黑龙江省农村土地承包条例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维护农村土地承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调整行为,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管理,解决农村土地承包争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保护、调整、管理和争议解决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承包方式]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农村土地,应当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承包。

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养殖水面和机动地等农村土地,应当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其它方式承包。

第四条、[主管部门]省农业行政管理部门是全省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负责实施本条例。 市(行暑)、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乡(镇)农村土地承包管理工作。

国土、林业、水利、财政、公安和畜牧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互相配合,共同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管理工作。

第五条、[村委会作用]村民委员会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组织法》的有关规定,在农村土地承包管理活动中发挥村民亩治作用。

第六条、[承包基本原则]农村土地承包后,土地的所有权性质不变,承包地不得买卖。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承包地和通过招标方式承包的机动地不得用于抵押。

第七条、[鼓励条款)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增加对土地的投入,培肥地力,提高农业生产能力。

第八条、[法律保护]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二章、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保护

第九条、[承包经营权取得]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取得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采取其它方式承包农村土地,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

第十条、[成员界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本村人员,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一)本村出生且落户的;

(二)与本村村民结婚且户口迁入本村的;

(三)本村村民依法办理收养手续,户口已迁入本村的子女;

(四)刑满释放户口迂回本村的;

(五)其他经合法途径将户口迁入本村,并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成员代表会议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同意,接纳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

本条例实施前与村集体经济组织另有约定的,按其约定。

第十一条、[妇女权益]农村土地承包,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承包中应当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采取“村规民约”和少数服从多数等办法,限制或剥夺农村妇女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十二条、[承包方权益]承包方依法享有承包地使用,收益的权利,有权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处置产品,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涉。

由团队为您带来黑龙江省农村土地承包条例,包含立法目的,适用范围,承包方式,主管部门,村委会作用,承包基本原则,承包经营权取得,成员界定,妇女权益,承包方权益等,有助于我们清楚的认识你土地承包条例。

⊙声明:本页内容仅代表发帖者个人观点,不代表本站同意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涉及侵权或违法违规,请点此举报

·公司擅自变更注册地址
      公司擅自变更注册地址营业执照注册地址本来是不可以随意变更的。营业执照注册地址和经营地点应该是一致的。如果是生产企业地址不一致的,需要去办理一个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并办理相关的税务登记。如房产税、土地税、营业税等地税项目要转到经营地税务局办理。公司擅自变更注册地址会有什么后果:依照《公司法》和《公......


·最新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征地补偿标准
      最新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征地补偿标准湖北省人民政府批复了湖北省国土资源厅报批的征地补偿安置倍数和修正系数,以及青苗补偿标准,同时与《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湖北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一并实施。我们将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的征地补偿标准分享给各位网友。最新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征地补偿标准湖北省随......


·土地使用40年到期怎么办
      土地使用40年到期怎么办通过缴纳一定费用获得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年限和土地使用费有着紧密的联系。不少朋友根据需要不同,获得的土地使用权的年限也不同。缴纳土地使用费获得土地使用40年的权限的朋友不在少数。四十年土地使用权也是一个不短的时间。但是具体的内容也是比较多,下面一起来了解下吧。一、土地使用40年到期......


·土地承包经营权无效取得的情形有哪些?
      土地承包经营权无效取得的情形有哪些?一、土地承包经营权无效取得的情形有哪些?1、未经发包方(村委会)同意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而签订的合同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八条规定“承包方采取转让方式流转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经发包方同意后,当事人可以要求及时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注销或重发手续。”最高......


·2023年辽宁省征地补偿标准是怎样的
      年辽宁省征地补偿标准是怎样的?说到征地补偿标准,您肯定听说过吧,征地的补偿标准,法律是没有具体的金额的规定的,因为每个省的经济发展状况是有所差异的。辽宁作为老工业大省也制定相应的补偿标准。那么,辽宁省征地补偿标准是什么样的呢?下面,我们会为您带来相关知识的介绍。辽宁省征地补偿标准第二十三条征用耕......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原则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是交通事故责任人对事故损害后果承担赔偿损失和负担医疗费用的义务。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必须遵循以下原则:1、财产损失全部赔偿的原则。就车、物损失而言,这是指事故直接损失的全部内容,而不包括事故的间接损失。2、对人身损害,赔偿由此引......


·征地补偿款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征地补偿款的法律依据是什么?随着社会的进步,公共建设力度加大,征用土地是越来越多,征地补偿款关系着农民的切身利益和生计息息相关,完善征地补偿款是非常有必要。那么,我们就和您聊聊征地补偿款的法律依据是什么?希望对您有所帮助。一、征地补偿款的法律......


·合同诈骗罪有哪些立案标准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公民合法的经济活动受法律的保护,但前提是合法。比如,在签订经济合同的过程中,不能有诈骗的行为,否则就可能构成合同诈骗罪并会被立案追诉。那么,合同诈骗罪有哪些立案标准呢?以下是具体介绍。一、合同诈骗罪有哪些立案标准根据最......


·酒驾的处罚单的内容有哪些
      酒驾的处罚单的内容有哪些一、酒驾的处罚单和普通的罚款单是一样的。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由公......



江苏 徐志勇律师
主办律师 双学士 执业21年
18168563608

上海 黄晓栋律师
法学学士 执业11年
18667830319

浙江 何强律师
副主任律师 法学硕士 执业14年
18868876507

上海 赵海晨律师
法学硕士 执业23年
18868876507

江苏 王庆磊律师
副主任 法学学士 
18036231135

山东 范志强律师
执业20年
13065042504
⊙相关内容
·南京律师收费标准
    南京律师收费标准南京律师收费标准,南京市请一名律师大概需要花多少钱?年最新的律师刑事案件收费标准?年南京离婚诉讼律师收费标准?年最新的律师债务合同案件收费标准?《江苏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表》《江苏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关于律师费的支付标准......


·昆山市看守所
    江苏省昆山市看守所位于昆山市周市镇。来访导航路线是:在339省道和东城大道交叉口太仓方向,在苏州昆山市坐公交11路到东方路,再沿着新浦路,转弯过宋家港路,到桥那边转金清路,一直往东到底即到。★遇到刑事犯罪问题,需要咨询律师?欢迎来电......


·2023年福建省内所有看守所地址、电话、位置导航最新信息汇总
      福建省看守所地址:福州市仓山区建新镇长埕路267号邮编:350008福州市:·福州市..看守所福州市..看守所详细地址: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前岐路21号邮政编号:350013·福州市第二看守所福州市第二看守所详细地址: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城门镇......


·2023年山东省最全最新看守所联系方式、地址、位置导航
      山东省最全最新看守所联系方式、地址、位置导航:济南☎济南市看守所0531-85081940▼济南市历城区仲宫镇店子村/仲宫镇政府二仙办事处☎历城区看守所(第二看守所)0531-88686022▼历城区鲍山街道飞跃大道钢城新苑南门/钢......


·属于夫妻一方财产的情形有哪些
      夫妻财产中具体可以分为夫妻共同财产和夫妻个人财产,要是夫妻离婚的话,那么财产性质的不同,此时的处理也就是不同的。究竟实践中属于夫妻一方财产的情形有哪些呢?我们整理了相关资料,请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一、属于夫妻一方财产的情形有哪些夫妻......


·一次性经济补偿金如何计税?
      在用人单位存在违法行为的情况下,劳动者可以依法要求单位做出经济补偿,也就是要实际支付经济补偿金。而对于这部分收入,按照规定也是要计税的。那到底一次性经济补偿金如何计税呢?我们整理了相关资料,马上为你做详细解答。一、一次性经济补偿金如何计税......


·债权转让债务抵销之间的关系是怎样的
      债权转让债务抵销之间的关系是怎样的一、什么是债权转让,债务抵销民法法系国家均对债权转让中的抵销权作了相应的规定。我国《合同法》第83条规定,“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时,债务人对让与人拥有债权,并且债务人的债权先于转让的债权到期或同时到期的......


有法律问题?在此提问:
*事发地:
*手机号:
最新法律咨询
·离婚后小孩两岁由母亲扶养,父亲要给多少扶养费
·关于诈骗罪委托律师申诉控告
·开发商办五证有时间限制性吗
·团伙故意伤害砍掉别人一只耳朵会判多久
·我在乡镇卫生院干临时工已经十四,我想让它们给买养老金
·工厂交货,集装箱内的货物固定谁负责?买方、卖方、还是运输方?
·我们在外打工不在家不知情况的情况下,别人建房子给我家的水稻田用土盖了,现在还种树
·我刚在QQ上被骗了1100元,这能报警吗
·妻子离家四年,回来三个月后提出离婚,我有权利知道她这四年都干
·房租上涨怎么办,我的店面到期

收藏-转发-分享给朋友
律师文集
长三角律师网www.csj64.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