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三角律师网
上海交通事故死亡赔偿标准规定

首页>>法律知识

    生活中经常都会发生一些交通事故导致受害人死亡的情况,这种造成死亡情况的交通事故是属于重大交通事故的,这时候需要对死者进行赔偿,也就是偶们说的死亡赔偿,那么
上海交通事故死亡赔偿标准规定
是怎么规定的呢?
一、交通事故死亡赔偿金多少钱
一般来说交通事故死亡赔偿主要包括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失费、以及其他合理费用。1、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2、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3、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4、精神损失费。5、其他的还有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具体数额各地不一样,需要根据责任、户口、被抚养人人数及年龄、当地生活水平、保险等综合计算。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规定,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均为补偿十年。对不满十六周岁的,年龄每小一岁减少一年。对七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最低均不少于五年,即11周岁以下和75周岁以上的均补偿5年。
二、交通死亡赔偿金怎么分配
1、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一般认为死者遗产是指死者生前的个人财产,而车祸肇事者赔付的死亡补偿费只能是对死者亲属的一种精神上的抚慰和经济上的补偿,并不是对已不再是民事主体的死者所承担的民事责任。《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中所称的“死亡补偿费”,其性质应为死亡抚恤金,不能作为死者的遗产按继承处理。2、因道路交通事故死亡所产生的损害赔偿关系中,其权利主体是死者的近亲属,他们是死亡抚恤的对象及求偿扶养生活费和精神抚慰金的求偿主体,是该法律关系中的直接当事人,直接享有上述请求权。依照有关死亡抚恤的规定,可以成为这种权利主体的人,一般应当是死者的配偶、子女、父母或者是依靠死者生前扶养的、没有其他生活来源的人。他们不仅可以成为向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行使请求权的人,同时也是实际得到抚恤和赔偿的人。至于对死亡补偿费的具体分割一般依据有关共同生活的事实兼顾公平、合理的原则进行确定。关于上海交通事故死亡赔偿标准规定我们就为您介绍到这里,交通事故造成死亡情况是我们都不愿意看到的,但是如果发生了这种严重的交通事故以后不管是交通事故受害方还是肇事方都需要积极配合,对于交通事故死亡赔偿项目主要有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以及亲属的交通费等等,

⊙声明:本页内容仅代表发帖者个人观点,不代表本站同意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涉及侵权或违法违规,请点此举报

·发生交通事故后,如果肇事各方对赔偿金额协商不成或者事故责任方
      发生交通事故后,如果肇事各方对赔偿金额协商不成或者事故责任方推诿不按照约定拿钱,当事人往往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事故责任方赔钱,交通事故诉讼属于民事诉讼,我国对民事诉讼的审理时间有具体的规定。那么,民事诉讼交通事故一般多久开庭呢?起诉都需要注意哪些问题呢?为您解答。一、交通事故到法院起诉大约需要多......


·飞车抢夺立案标准是什么
      近年来,出现了一种新型犯罪形式——飞车抢夺。犯罪分子一般是两人共同作案,主要挑女性或老人下手,以现金价值较大的轻便物品为主要目标,被抢之后,当时一般很难追回财物。遇到这种情况,受害人是可以通过法律程序找回损失的。那么飞车抢夺达到什么标准才可以立案呢?下面,是我们整理的有关飞车抢夺立案标准的资料。一、......


·交强险赔偿垫付要满足什么条件 一、交强险赔偿垫付要满足什么
      交强险赔偿垫付要满足什么条件一、交强险赔偿垫付要满足什么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


·有交通事故精神赔偿金吗?交通事故赔不赔精神损害?
      找专长律师:交通事故律师医疗纠纷律师知识产权律师刑事辩护律师土地房产律师您都知道,发生交通事故后,第一时间是寻求交通事故鉴定,以确定双方的责任,从而主张事故赔偿。交通事故赔偿肯定包括人身损害赔偿和财产损失赔偿。但是,还有很多人有疑惑,有交通事故精神赔偿金吗?我们可以肯定告诉您,可以要求赔偿精神......


·保证公司债券是什么?如何交易?
      保证公司债券是什么?如何交易?一、保证公司债券是什么保证公司债券是公司发行的由第三者作为还本付息担保的债券,是担保证券的一种。担保人是发行人以外的他人(或称第三者),如政府、信誉好的银行或举债公司的母公司。一般来说,投资者比较愿意购买保证公司债,因为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公司到期不能偿还债务,担保人要......


·同居多长时间属于事实婚姻
      很多人都听说过事实婚姻,尤其是在我国广大农村地区,事实婚姻非常流行。不少人以为,只要同居的时间足够长,就可以构成事实婚姻。可是,事实真的是这样吗?到底同居多长时间属于事实婚姻呢?我们一起通过下文进行了解。一、同居多久算构成事实婚姻?法律中国并......


·怎样的网贷属于违法的 一、网贷违法的行为 (一)为自身或
      怎样的网贷属于违法的一、网贷违法的行为(一)为自身或变相为自身融资;解读:防止非法融资。(二)直接或间接接受、归集出借人的资金;解读:网络借贷要遵守个体和个体之间借贷的要求。所有资金全部托管到银行,保障安全,防止“跑路”。(三)直接或变......


·怎么确定成年子女抚养费的给付时间
      法律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有抚养义务,但有时候对于成年子女来讲,父母也是需要继续支付抚养费的。那么您知道成年子女抚养费的给付时间具体是多久吗?我们整理了相关资料,将在下文中为您解答。一、成年子女抚养费的给付时间是多久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抚养费给......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应当符合哪些条件?
      一、需债务人享有对外的债权。这是代位权存在的基础。倘若债务人没有对外的债权,就无所谓代位权。二、需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怠于行使”是指债务人应当行使其权利,且能够行使而不行使的。如果债务人已经行使了权利,不管行使......



安徽 黄贤柏律师
法学学士 执业14年
15551750882

江苏 李乾溶律师
主办律师 法学硕士 
18602573957

广东 魏向阳律师
部门主任 法学学士 
13147094815

福建 陈建青律师
主任律师 执业22年
18567906376

上海 罗东升律师
主任律师 
18516500148
⊙相关内容
·南京打官司
    南京律师免费在线解答如何在南京打官司、南京打官司费用、南京律师收费标准、在南京打官司如何收费?南京律师收费标准、热线电话,教您如何打官司,南京打官司的常识。►南京如何打官司?1.写打官司需要的起诉状打官司首先要写好起诉状,起诉......


·南京律师收费标准
    南京律师收费标准南京律师收费标准,南京市请一名律师大概需要花多少钱?年最新的律师刑事案件收费标准?年南京离婚诉讼律师收费标准?年最新的律师债务合同案件收费标准?《江苏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表》《江苏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关于律师费的支付标准......


·南京海事法院成立,成为我国第11家海事法院
      南京海事法院地址: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凤凰西街152-1号;南京海事法院下辖四个派出法庭:南京海事法院连云港法庭:江苏省连云港市连云区金海路1号;南京海事法院南通法庭: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工农路1号;南京海事法院泰州法庭: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凤凰东......


·湖北项某某贩卖毒品巨大 肖律师辩护以证据不足获死缓成功保
          湖北项某某贩卖毒品巨大肖律师辩护以证据不足获死缓成功保命    基本案情:2014年初,西安人项某某被检察机关指控多次贩卖麻果及K粉给武汉下家,共计109公斤,武汉专业刑事辩护律师肖小勇接受项某某委托后,......


·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是一般纳税人吗
      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是一般纳税人吗一、纳税人的划分标准:1.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兼营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100万元以上的为一般纳税人;反之,则为小规模纳税人。从事货物批发或......


·法院不予受理的离婚诉讼有哪些
      实践中,要是没达成离婚协议的夫妻双方,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解除婚姻关系。而夫妻一方起诉到法院的,有时候法院可能也不会受理离婚案件。那到底法院不予受理的离婚诉讼有哪些?请跟随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一、一般情况下,要是经过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


·同居的共同财产要怎么认定
      同居的共同财产要怎么认定一、同居的共同财产该怎么认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规定,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而对一方所得收入和财产未予规定。一般的理解是:同居期......


有法律问题?在此提问:
*事发地:
*手机号:
最新法律咨询
·陕西迪元看守所在什么地方
·什么时候能自动脱离关系,我结婚3个月
·辱骂老人,损坏老人物品
·劳改释放以后相关的案件再次开庭必须去
·曹老师,你好,我是你的学生,我想找你咨询些事,方便给回信息
·交通事故次要责任,赔偿怎么算?
·您好,关于贷款的问题想请教一
·你好,我是南江下两人,于l8年4月眼睛手术医料事故,一年半不
·公司赔偿后还能要求出租车司机赔偿
·亲戚总是无证据的说我取了他钱要我还,长时间骚扰到我的生活,同各种人来诋毁我的人品

收藏-转发-分享给朋友
律师文集
长三角律师网www.csj64.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