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三角律师网
借款人不还款承担什么责任

首页>>法律知识

    借款人不还款承担什么责任借款人在向出借人借了钱之后,就需要按照双方的约定还本付息。而实践中经常出现借款人不还款的情况,此时肯定就需要借款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那究竟借款人不还款有什么责任呢?请跟随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一、借款人不还款承担什么责任
借款人不还款要向出借人支付违约金或者支付罚息。
支付违约金,是当事人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借款合同约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借款合同规定的义务时,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量的货币。这是对违约人的违约行为的经济制裁,带有惩罚性。
违约金分为法定违约金和约定违约金两种形式。
所谓法定违约金,是指违约金的数额、幅度、范围和支付方式等由法律法规加以规定。如《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时,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如果由于违约已给对方造成的损失超过违约金的,还应当进行赔偿,补偿违约金不足的部分。
《借款合同条例》规定,借款人不按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借款的,借款人有权收回部分或者全部贷款,对违约使用部分,按银行规定的利率加收罚息。借款人不按期偿还借款,贷款人有权限期追回贷款,并按银行规定加收罚息。因贷款人的责任未按期提供贷款的,应按违约数额和违约天数,付给借款人违约金。违约金数额的计算与《借款合同条例》所规定的罚息的计算相同。这里的“罚息”就属于法定违约金。
约定违约金,是指法律法规未作规定,而是由当事人在合同中加以约定的违约金。无论是法定违约金还是约定违约金,只要当事人一方在客观上有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借款合同的违约事实,就应当向对方支付违约金。
二、借款人违约责任有哪些
借款人没有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对逾期利息的问题作出约定,这种约定既可以是自然人之间对逾期利息是否收取或者利率多少的约定,也可以是金融机构与借款人在国家规定的幅度内对逾期利率的确定。
如果金融机构的借款合同中,没有对逾期利率作出约定,金融机构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的利率向借款人收取逾期利息。目前在实践中,金融机构就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办理的,即对于逾期借款,金融机构在日利率万分之四至万分之六的幅度内向借款人计收利息。
现实中,经常出现借款人不还款的情况,而作为出借人,此时就应该知道应该采取怎样的措施,才能较好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追回借款,建减少自己的损失。具体有调解、仲裁、诉讼等方式可以提供,但应该采取哪一种,还需要根据实际情况作出选择

⊙声明:本页内容仅代表发帖者个人观点,不代表本站同意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涉及侵权或违法违规,请点此举报

·可转换公司债券啥意思?
      可转换公司债券啥意思?一、什么是可转换公司债券?可转换债券是债券的一种,可以转换为债券发行公司的股票,通常具有较低的票面利率。本质上讲,可转换债券是在发行公司债券的基础上,附加了一份期权,允许购买人在规定的时间范围内将其购买的债券转换成指定公司的股票。可转换债券是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简称,又简称可转债......


·借款合同未约定利息该怎么处理
      借款合同未约定利息该怎么处理一、借款合同未约定利息该怎么处理我国《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第六百八十条,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


·离婚后债务协议有效吗
      离婚后债务协议有效吗婚姻关系的解除,涉及到很多方面的问题,不仅涉及到家庭财产的分割,子女的抚养等问题,还涉及到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家庭债务的问题。通常离婚后双方会写一份债务协议,那么离婚后债务协议有效吗?下面我们为你解答。一、离婚后债务协议有效吗我国对夫妻财产制度采取法定财产制与约定财产制两种形式。在没......


·对拖欠货款30万的相关问题进行了解
      对拖欠货款30万的相关问题进行了解一、拖欠贷款30万的解决方法1、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所谓协商,是指发生争议的当事人之间,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通过互谅互让的友好商量来解决双方之间存在的纠纷。当事人之间通过协商解决纠纷,是我国法律所提倡和鼓励的,有利于维护当事人之间的友好合作关系,有利于节省社会资源特别......


·有人拖欠货款能告他诈骗吗
      有人拖欠货款能告他诈骗吗?首先我们要知道拖欠货款和诈骗的性质。拖欠货款属于民间借贷,属于民法范畴当中的合同关系,一方欠钱不还是违反的合同义务,需要承担还款责任和违约责任。诈骗罪实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欺骗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诈骗罪的行为主体通过虚构事实和隐瞒......


·用人单位对严重失职的劳动者可否予以辞退?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


·私募基金信息披露监管有哪些
      私募基金信息披露监管有哪些规定?一、披露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中国基金业协会的规定以及基金合同、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以下统称基金合同)约定向投资者进行信息披露。我们理解,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披露同时要符合协会的规定以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同居关系解除,如何分割财产?
      1、同居关系一般分为几种:A、双方均无配偶者之间的同居,这类同居不违法,婚姻法不支持也不鼓励,不在法律调解的范围内,当事人自己有决定权。《婚姻法》司法解释(二)规定“当事人起诉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此种情形下,如因财产分割、......


·公司劳务合同范本是怎样的?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用人之初就会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是我国劳动法所明确规定必须要签订的合同,里面规定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应该旅行的权利和应该享受的相关义务。下面的我们就为您总结归纳一下公司劳务合同范本的有关问题,希望可以对您了解公司劳......



江苏 顾小东律师
副主任 法学学士 
13851782449

广东 魏向阳律师
部门主任 法学学士 
13147094815

山东 范志强律师
执业20年
13065042504

江苏 周宏祥律师
副主任律师 执业14年
18651990859
⊙相关内容
·常州讨债
    常州讨债律师代理讨债、要债要账、清债,专注于个人、公司债务纠纷、各类合同纠纷、经济纠纷、房产纠纷、债权债务纠纷的处理。★常州讨债律师谈讨债方法分析  根据我们的专业经验,在预知或发生风险后的30-90天内就委托专业律师介入,您收回欠款的可......


·南京市看守所会见律师
    犯罪嫌疑人进南京市看守所多久才可以会见律师、刚进看守所可以会见律师吗?律师去南京市看守所会见需要准备什么材料?怎么办理会见手续?南京律师去南京市看守所会见一次的费用大概是多少钱?南京市看守所建律师会见预约平台如何预约......


·北京市各区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地址、电话、公交导航
      1、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公地址:宣武区槐柏树街2号63021821坐地铁长椿街站往南500米,向西100米到六楼。立案程序:门口2号楼劳动仲裁接待室。市仲裁委员会办公和仲裁庭:4号楼,劳动仲裁庭在六楼。北京市劳动仲裁委员会受案范围:北京城八区......


·南京市第二看守所短期服刑人员会见规定
      南京市第二看守所短期服刑人员会见规定:一、会见的前提条件(一)判决生效的罪犯(二)遵守在押人员行为规范,当月无严重违规行为(三)收到看守所的电话通知或书面通知二、取消会见的情形(一)不遵守在押人员行为规范,当月有严重违规行为......


·身份证掉了可以在外地补办吗
      在这个时代身份证这个证件是我们经常需要拿出来使用的,所以就会容易出现丢失这个问题,当我们缺少了他,我们在很多的地方都会面临一个或几个非常严重的问题,身份证掉了可以在外地补办吗,这个问题就会出现在我们的脑海里,接下来就由我们的律师来为您解答。......


·劳动关系解除赔偿算法
      企业效益不佳会通过裁员来降低企业成本,单方面解除劳动关系的企业,要对职工进行合理的赔偿。如何赔偿需要根据赔偿算法进行计算的,具体的劳动关系解除赔偿算法在劳动法中都有明确的规定。单位或者职工个人,可以根据计算方法,感兴趣的可以随我们一起来了......


·家庭暴力起诉书怎么写
      家庭暴力起诉书怎么写在遇到家庭暴力的时候,一定要学会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此时,受害的一方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那么就需要写家庭暴力起诉书了。究竟这个起诉书是怎么写的呢?我们整理了相关资料,将在下文中为您做详细解答。一、家庭暴力起诉书怎么写......


有法律问题?在此提问:
*事发地:
*手机号:
最新法律咨询
·律师好:我借钱给广西某投资公司,现在想要回来。
·劳务纠纷,我本在一家私营的制衣厂工作
·女方出轨男方让女方签了认罪书,离婚协议也签了就是让女方净身出
·遗嘱之后,又签订买卖合同,怎么认定
·我单位从军转干部生活困难补助金里扣交由单位缴纳的社保金合理吗
·海口的房子涉及政府改造工程,但该项目从2018年开始至今一直
·我想问下公证费大概要多少、
·公公三个儿子,我是大儿媳妇外地的,我让公公帮点忙很难,儿子一叫立马都去,我老公啥
·我们公司与保安签订协议约定公司财物丢失、毁损由保安全部赔偿是否有效?
·我该怎摸办,你好,你好,以你将来买房时名下实际拥有的房产数

收藏-转发-分享给朋友
律师文集
长三角律师网www.csj64.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