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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待定与可撤销的区别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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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效力待定与可撤销的区别有哪些在实际生活中我们为了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往往会以签订合同的方式进行。在我国合同的种类有很多,其中效力待定与可撤销合同就是其中的两种不同的合同类型,关于效力待定与可撤销的区别,我们为您整理了以下相关内容,供您进行参考。一、效力待定合同效力待定合同所谓效力待定合同,是指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因其不完全符合有关生效要件的规定,因此其效力能否发生,尚未确定,一般须经有权人表示承认才能生效。二、可撤用合同可撤用合同是民法中可变更和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一种.可撤销合同主要是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同。可撤销合同的效力取决于当事人的意志,它是一种相对无效的合同,但又不同于绝对无效的无效合同。《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百四十七条: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根据上述规定我们可以看出可撤销合同在履行过程中相悖于公平、平等、自愿原则,没有在这些原则下确定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因此它也不符合合同法的最基本理念。三、效力待定合同和可撤销合同的区别(一)合同的性质不同可撤销合同属于有效合同,在未被撤销前,对双方当事人都具有约求力。而效力待定合同实际上是未发生效力的合同,在经过权利人确认或出现特定事由后才转化为有效合同。(二)合同的效力不同可撤销合同具有履行效力,履行期截止时,仍负有履行的义务,不履行者应承担违约责任。但未履行者请求撤销合同,经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撤销合同后,合同自始视为无效,此时违约责任不能成立。效力待定合同在没有被权利人确认之前是无效合同,不具有履行的效力。在被权利人确认后则是有效合同,具有履行的效力。(三)形成原因不同构成可撤销合同的法定原因是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欺诈、胁迫和趁人之危。效力待定合同的形成原因则主要是当事人不具备签订此合同的相应的权利。(四)受时间限制不同效力待定合同,第三人应在法律规定的催告追认期间内作出追认或拒绝追认的意思表示;而可撤销合同,当事人须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撤销权,否则该权利消灭。(五) 有权主张并影响效力变化的当事人不同效力待定合同可由法定的第三人追认或拒绝追认,或由合同的善意相对人撤销,此追认或撤销直接向合同当事人进行,无须向法院或仲裁机关请求;而可撤销合同只能由受损害的合同方向法院或仲裁机关请求撤销,不能直接向合同另一方当事人要求。以上就是我们为您整理的关于效力待定与可撤销的相关资料,效力待定合同是指合同虽然已经签订了但是合同效力还未确定,而可撤销合同是指事宜表达不真实,是一种相对无效的合同。可见效力待定与可撤销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如果您还有相关不明白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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