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三角律师网
管辖权异议提起时间是怎么规定的?

首页>>法律知识

    管辖权异议提起时间是怎么规定的?在法院受理民事案件后,如果当事人认为该法院没有管辖审理案件的资格,当事人可以就此提出管辖权异议。当然,提出管辖权异议不是无限期的,是有一定时间限制的,那么管辖权异议提起时间是什么规定的?下面我们来看看我们的解答。
一、管辖权异议提起时间是什么时候?
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第一百二十五条的规定:“被告应当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管辖权异议提出时间,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即为被告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5日内。
管辖权异议提出时间,必须在法院受理案件之后,并且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否则异议无效。超过法定期间,人民法院不再受理。当事人在此期间提出异议后又要求撤回的,法院应予允许。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出现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或追加了案件当事人,他们的管辖异议权不受“提交答辩状期间”的限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原告可以口头起诉,被告因未收到起诉状,不能书写答辩状,因此管辖异议不受答辩期间的限制。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因不存在争议的双方,所以,不存在“提交答辩状期间”,管辖权异议也不受限制。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在人民法院裁定其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况下,如对一审管辖权有异议,在二审期间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这种异议不应受“提交答辩状期间”的限制。
二、管辖权异议应该向谁提起?
管辖权异议书应向受理该案的人民法院提出。受理该案的法院对该案进行实体审理以前,应先审议当事人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就对该案是否有管辖权问题作出书面裁定。
对于满足上述形式要件的管辖权异议,人民法院应慎重地进行实质审查。经审查认为异议成立的,由受诉人民法院作出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认定异议不成立的,则裁定驳回。在审查决定作出前,应停止对本案的实体审理。
法院对案件作出的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如果当事人对驳回管辖权异议的裁定和判决一并申诉或申请再审的,法院经过复查,发现管辖虽有错误,但判决正确的,管辖问题不再变动;如经复查,认为管辖和判决均有错误,应按审判监督程序处理。经过再审或者提审,原判决和裁定均被撤销的,应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如果人民法院未改变案件的管辖问题,当事人则有权对案件的管辖提出异议。
综上所述,法院在审理案件中为了维护案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允许其提出管辖权异议。管辖权异议提起时间应该在答辩期内,也就是被告受到起诉状副本15个工作日内,超过这一期限就无法提出了。这一点对于被告来说要特别注意

⊙声明:本页内容仅代表发帖者个人观点,不代表本站同意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涉及侵权或违法违规,请点此举报

·还没有文章
·当夫妻双方的婚姻走到尽头时,很多人会选择离婚。离婚就要财产的
      当夫妻双方的婚姻走到尽头时,很多人会选择离婚。离婚就要财产的分割,在进行离婚财产分割的过程中,当事人是需要遵循法律规定的,法律对于涉外离婚中财产分割来说同样也有一些规定。那么民法典中为涉外离婚财产分割有何规定呢?下面的文章中将带来详细介绍。......


·什么是买卖合同留置权,留置权的适用范围是怎样的
      什么是买卖合同留置权,留置权的适用范围是怎样的一、买卖合同留置权留置权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1、......


·刑法修正案九受贿三万会受到什么处罚?
      贪污受贿是影响我国社会正常发展秩序的恶劣行为之一,我国严厉打击此类行为的发生,并在刑法修正案(九)中对贪污罪的处罚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刑法修正案九受贿三万会受到什么处罚呢?受贿罪的数额的司法解释是什么?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对犯受贿罪......


·欠条的有效期到了对方重新签名字可以吗
      欠条的有效期到了对方重新签名字可以吗欠条是一种债务凭证,是双方债务关系存在的一个纽带。如果到了约定的还款时间,债务人还没把钱还上,这时候可以直接在欠条上重新写日期吗?欠条的有效期到了对方重新签名字可以吗?我们整理了相关资料,希望能为您解惑。......



安徽 黄贤柏律师
法学学士 执业14年
15551750882

浙江 温作团律师
副主任律师 法学硕士 执业11年
18667830319

湖北 顾小东律师
副主任律师 
13986213581

山东 许义园律师
法学学士 执业7年
13061416368

上海 唐敏峰律师
执行主任 执业14年
18501560386
⊙相关内容
·南京离婚律师
    南京离婚律师倡导理性解决离婚问题,为和谐家庭的建设保驾护航。南京离婚律师致力于婚姻领域案件,常年提供婚姻家庭、婚姻继承、婚姻诉讼等方面法律服务。南京离婚律师代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包括离婚财产、财产分割、保全、抚养等婚姻诉讼。为当事人处理......


·南京市看守所
    南京市看守所地址:南京市建邺区茶亭东街188号江东门(侵华日军南京大屠杀遇难同胞纪念馆北侧),内有女子监区,家属被拘留,需要会见、取保候审、从轻缓刑、无罪罪轻刑事辩护的,可以直接联系律师。★遇到刑事犯罪问题,需要咨询律师?律师热线:139518......


·南京海事法院泰州法庭挂牌成立!
      南京海事法院泰州法庭地址: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凤凰东路52号邮编:225300电话:0523-12368传真:0523-12368泰州法庭负责审理发生在江苏省泰州市、常州市的一审海事、海商案件。南京海事法院泰州法庭作为南京海事.4个派出法庭之一,依照《最高......


·临沂刑事辩护律师成功辩护李某某抢劫案
      【案情简介】2015年7月25日3时许,大岭.民警巡逻至工业大道与双岭路交汇发现犯罪嫌疑人李xx,遂口头传李xx到所接受讯问,李xx对抢劫的事实供认不讳。据其交代:李xx采用捂嘴、按倒等暴力手段,劫取郑xx的白色苹果6手机一部,价值4000元,案发后赃物被追回退......


·解除房屋租赁合同条件是什么?
      由于房价高居不下,很多人选择租房子,在房屋租赁的过程中,一般都会签订房屋租赁的合同来保证双方的利益。房屋租赁合同有长期的,也有短期的,但是总有合同解除的那一天,我们在下文为你整理了解除房屋租赁合同条件有哪些的相关知识,请阅读下文。首先是在友......


·律师介入案件的时间怎么确定
      一、律师介入案件的时间怎么确定刑事侦查有两个时间非常重要:一是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时间,我们称之为拘留;二是对犯罪嫌疑人决定逮捕的时间,我们称之为逮捕。在我国,两个阶段都是刑事侦查阶段,就律师介入而言,没有任何区别。二、律师会见犯罪嫌疑......


·合同诈骗的常见种类
          合同诈骗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设定陷阱等手段骗取对方财产的行为。在实践中常见的合同诈骗的常见种类有:     1、以定金为目标,利用两个合同的主副关系......


有法律问题?在此提问:
*事发地:
*手机号:
最新法律咨询
·在火石坝犯罪被永燊派出所抓捕会送那个看守所?
·工作时左手食指、中指和无名指压断经济赔
·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
·故意伤人致死后逃6后家里被捕
·王律师我想咨询你一下我家小孩在昆明打工一年半,被抓到现在半个
·诈骗装修款,却没装修
·宁乡土地征收最高价?,一大老板祖籍想在老家建的栋别墅征收大约30亩田和山
·交通肇事,在此输入问题,在此输入问题,点击“我要咨询”,律师在线
·微信被人举报怎么查看对方举报人是谁啊
·客户欠款太久

收藏-转发-分享给朋友
律师文集
长三角律师网www.csj64.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