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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国并购利弊分别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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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跨国并购利弊分别有哪些

随着现在社会的不断发展进步,经济市场的激烈竞争,越来越多的企业选择跨国并购,虽然跨国并购可以给企业扩大市场带来利益,但同样存在着很大的风险,好有很多弊端。下面的我们为您简单介绍一下跨国并购利弊。


一、有利方面。

1、可以为国有企业技术改造提供新的资金来源。

长期的计划经济体制,造成国有企业自身积累不足,缺乏技术改造所需的资金,限制了企业扩大再生产的能力。缺乏技术改造所需的资金积累必然导致企业发展缺乏后劲,一遇竞争即面临困境。国有企业要转换机制、走出困境,一要靠深化改革,二要靠加大技改投资力度,三要靠减轻负债和社会负担。这三项措施都需要资金投入。当前企业资金的主要来源:一是银行贷款,二是企业自筹,三是利用外资。由于企业负债日益加重,偿还能力不足,贷款越来越困难;企业经济效益不断恶化,已没有积累的能力。因此,直接利用外资就成为国有企业筹资的重要渠道。直接利用外资嫁接改造老企业对弥补工业技改的资金缺口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在日益激烈的市场竞争中,企业需要持续地进行技术升级换代,如果没有持续的技改投入,即使企业目前经济效益比较好,在长期竞争中也将难以维持。

2、可以推进技术进步和产业升级。

不可否认,跨国公司近年来引入中国的技术绝大多数并非是其最先进的,有些甚至是已经处于衰退期的成熟技术,尽管如此,绝大多数技术仍高于国内水平。跨国并购可以推动国内企业的技术进步,并通过技术外溢和扩散等途径带动国内同行业企业的技术升级。

3、可以促使国有企业转换机制。

传统的计划体制下,国企产权关系不明晰,投资主体不明确。近十年来,国企不断进行改革,

但所有者与经营者之间、企业效率与就业之间、骨干企业与其负担的社会福利团体之间的关系始终不能有效理清。国有企业引入外国直接投资,实现了国有企业与外商资本的结合,不仅改变了国有企业单一的资产结构,而且通过产权界定、资产评估、建立法人治理结构,使产权关系明晰;国有资产与外资合二为一,资本追逐利润的属性便显现出来,一改国有资产动力不足、约束力软化的弊端;资本要求增值的本性将毫不留情地排除一切非生产经营因素的干扰,甩掉企业的“包袱”,实现要素的合理组合和技术进步;由于合资企业外商参与管理,并参照合资企业法运作,这就从产权和法律制度上解决了政企不分的问题。与此同时,合资企业采用与现代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管理制度和管理方法,在工资制度上引入激励和约束机制,并依法建立起企业员工的社会保障制度,从而使企业成为能够与市场经济完全接轨的市场竞争主体。与此同时,并购重组时国企可以与跨国公司进行协商,采取多种途径来解决富余人员的安置和债务偿还问题,这对处于停产、半停产和严重亏损状态的国企来说更是一条较好的出路。

4、可以使国内企业更有效地参与国际分工。

根据维农的产品生命周期理论,一种产品的生产依次在创新国、其他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之间转移。在向发展中国家转移的时候,跨国公司会考虑已有的分支机构和生产能力。在同等条件下,如跨国公司在中国有其权益,会优先考虑将生产转移到中国来,从而使中国较其他发展中国家获得一定的技术优势。

5、可以培养高级技术和管理人才。

通过并购,跨国公司可以将先进的技术和管理理念带入中国。企业并购后在其中工作的中方技术和管理人员,将构成未来中国企业的有生力量。

二、不利方面。

1、技术方面。

外资进入国内市场,同时还会提高技术人员的雇佣成本,这就从相反的方向影响了研究开发成本。而且,正是由于财务雄厚的跨国公司抬高了技术人员薪水,国内企业的研究与开发队伍稳定性更差了,这可能对这些企业技术创新过程的连贯性带来深刻的影响。

2、跨国并购可能会抑制国内企业家要素的积累和成长。

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发展除了依靠资本、技术等要素的积累和成长外,更重要的是依靠本地企业家要素的积累和成长。企业家要素是当地技术、生产和组织创新的源泉,也是调动当地各种资源,形成当地经济长期发展基础的关键要素。跨国公司在兼并与收购后为了贯彻其全球战略,往往会控制公司的主要领导地位,原有中方领导者或者被迫服从跨国公司的全球战安排,或者被排挤到次要位置。同时,跨国公司为在东道国取得垄断高额利润,往往采取倾销等手段打击国内同类竞争者。

3、会导致本国企业在国际分工中的依赖性。

在当代国际分工中,企业的研究开发能力、管理技能和销售技能是一个国家在国际分工中处于优势地位的基础。中国的企业一般还不具备这种能力与技能,在很大程度上是被动地被跨国公司卷入国际分工活动,这就造成其在参与国际分工中对发达国家跨国公司在技术、管理和销售渠道等方面的依赖。

4、可能会导致国民财富的流失。

跨国公司在收购兼并国有企业时,倾向于低估国有企业资产,在国有企业处于经营困境时表现得尤为突出。如果并购前没有对国企的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进行合理评估,往往会在并购中造成国有资产的大量流失。

5、可能会削弱国家宏观调控力度。

《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三条,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以上就是我们对于跨国并购利弊的分析总结。企业想要扩大市场提升知名度获得更大利益往往会选择跨国并购,但是跨国并购确实也存在着很大的风险,当前市场竞争下选择跨国并购也是有利有弊的,一定要做足功课不可盲目。

以上就是我们整理的内容。有在线律师,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欢迎您随时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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