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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能否二审提出管辖权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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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事案件能否二审提出管辖权异议我国法律、法规对有关民事案件管辖的规定并不多见,多数散见于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但是司法解释通常以复函、通知等形式发布,以至于很多基层法院的法官不能及时、准确地掌握,造成了适用法律错误,从而导致了案件在二审时被撤销。
一、普通民事案件,原审被告超过答辩期提出管辖异议申请,一审法官应当告知其提出的申请超期,其行为已视为默示管辖,但法院不应对其管辖权异议作出裁定。如果做出裁定,二审将予以撤销。
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屋租赁纠纷如何确定管辖问题的批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不适用专属管辖的规定。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关于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属于强制性法律规定,不适用默示管辖的规定。
四、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五、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六、当事人在一审期间未提出或者已经提出过管辖权异议申请被驳回后,重审、再审期间又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法院不予审议。
因此,二审期间原则上不能提出管辖权异议,但如果因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而提出异议,则属例外情况。
由此可见,民事案件二审提出管辖权异议的绝大多数都被驳回了,有些是因为超过答辩期提出异议申请;有些是因为案件不适用于专属管辖权规的;还有些是在一审中提出了异议,但已经被驳回了,二审再次提出的,法院将不再审议;还有其他法院级别原因或在法律届仍存在争议的问题,法院也会驳回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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